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但即使詐騙不成功,同意參與詐騙也已屬犯罪,可以 “串謀詐騙”罪被檢控。串謀詐騙是普通法罪名,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判處最高14年監禁。本文淺談串謀詐騙的構成及分享數個典型的個案。

 

 

串謀詐騙是指兩人或以上協議用不誠實的手段去欺騙他人,有目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導致他人有經濟損失的風險,或意識到可能會造成這種損失或風險。值得注意的是,詐騙手段無需統一,串謀者亦無需知道其他串謀者擔任的角色和具體會採取的詐騙手段,只要他們協議以某種不誠實的手段去騙人便足以定罪。

 

祈福黨詐騙是其中一種典型的串謀詐騙案。祈福黨利用老年人的無知或迷信,聲稱其親人將會行厄運而需用財物作祈福消災之用,意圖盜取受害者的財物。

 

另一種典型的個案是假買賣案。騙徒會假扮為兩家公司不同職位的人士,然後招聘受害者在其中一家公司工作。當受害者上班後,他們會引誘受害者一起出資參與某表面看起來賺錢的買賣。首單買賣騙徒會讓受害者饞到小甜頭,以引誘受害者出更多資金做更大的買賣,意圖騙取其錢財。事實上,該兩家公司沒有實際運作,有關的買賣也不是真實的交易。

 

第三種個案的詐騙對象為業主。騙徒公司假稱與某銀行有合作關係,可幫業主以最終較低的利息重新做按揭,舒緩財務壓力,但需先收取一筆不少的顧問費,且聲稱不成功不收費(不成功便會退錢)。若受騙人沒有足夠現金付顧問費,他們會馬上安排受騙人向財務公司借高息的貸款。但實際上,有關的顧問合同條款相當模糊,騙徒公司會利用諸多藉口不退款。騙徒在案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有3類:控制公司及其銀行戶口的人;打推銷電話(cold call)的人;銷售的人,負責在公司接見受騙者,安排他們簽署顧問合同及付顧問費。雖然該公司曾成功為一名業主做了新的按揭,但此單一的成功個案不足以讓法庭信服騙局可能不存在,法庭最終裁定有證據參與該騙局的3類人士均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至6年不等。

 

疫情影響下,網路詐騙更發倡狂,各位應保持高度警惕,避免成為受害者,也要注意被控以串謀詐騙的法律風險。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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