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什麼是比聽到兒童擄拐更讓人沮喪的,就算它是由兒童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然而,每年仍有兒童擄拐事件發生,也有一些公開的判決指出法庭別無選擇,只能介入以決定兒童的福祉。在香港,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的兒童擄拐受到《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香港法例第512章)(下稱《條例》)管轄,而透過《條例》,《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正式在1980年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份。

 

根據《條例》規定,律政司司長獲指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樞當局,須與海外締約國合作以確保遭不當遷移與扣留在香港或帶往海外的兒童可以迅速被交還到慣常居住地。《公約》第三條訂明,在以下情況下,將兒童遷移或扣留須視為不當:

 

  • 該項遷移或扣留侵犯根據該兒童在緊接被遷移或扣留之前慣常居住的國家的法律所給予任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的管養權(不論是共同或單獨獲得該管養權);及
  • 該等權利在進行該項遷移或扣留之時已實際行使(不論是共同或單獨行使該等權利),或若無該項遷移或扣留,該等權利本會如此行使。

 

「遷移」與「扣留」這兩個重要的詞已被作出簡潔的定義,前者指兒童被帶離其慣常居住地,而後者則是指兒童在其慣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逗留超過一段有限時間。一旦不當遷移與扣留被證明,法庭須要考量兒童的慣常居住地並決定是否作出交還兒童的命令。

 

 

首先,兒童只可以有一個慣常居住地,且請求交還兒童的父或母有責任提出證據以說服法庭作出交還的命令。此外,與其他和兒童有關的法律程序相似,慣常居住地的決定也是以兒童為中心,因此法庭會考慮如何促成兒童的最大利益。法庭或會考慮居住地的穩定性,這不僅僅與申請交還兒童的父或母的意願有關,更須要衡量案件事實作出決定。

 

其他法庭或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品質與整體情況,例如兒童已在某地居住多久,且這些考量可能會包含主觀因素如意願。

 

考量到這種申請與案件事實有高度關聯,專業的法律意見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您發現您的孩童在沒有您同意的情況下被另一位父或母帶往海外,您應該立刻考慮作出申請,要求交還孩童以保障您的管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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