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当个人被刑事检控时,除了认罪或不认罪,有时可能会有第三种处理方式: 控方免提证供起诉(“Offering No Evidence”)以换取被告签保守行为 (“Bind-Over”),简称”ONE签保守行为”。这种处理方式十分受被告人的欢迎,因为被告人不用认罪,不会留有案底,也不需花费昂贵的律师费去抗辩。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开承认有关的案情,及表示愿意签保守行为,而控方会向法官表示不提证供起诉,法官会立即撤销有关的控罪。

“签保守行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档上签字,承诺未来1-3年内(时间由法官设定)必须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为,不得干犯任何的刑事罪行,否则会马上遭罚款定额的金钱(通常是数千港币)。换句话来说,若被告人违反了该守行为签保,后果只是罚款;若被告人遵守了该签保,则什么事也不会发生。

ONE签保守行为这种安排,必须在控辩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虽然被告人大多很乐意接受,并且会主动向控方(即律政司)建议这种安排,但控方一般只有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才会同意。如何说服律政司便是关键。根据我们的经验,律政司通常会在以下的情况同意以ONE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刑事案件:

  1. 被告人在涉案前在香港没有任何的刑事定罪纪录;
  2. 涉及的案情十分轻微(例如被告人和另一人打架而没有造成重伤);
  3. 被告人有特殊的个人情况(例如年轻、年老、为专业人士、有个人健康理由);
  4. 受害者同意ONE签保守行为的安排,给被告人一次机会 (但受害者的意愿只属参考性质,而非决定性,因为检控权在律政司而非受害者)。

店铺盗窃是香港较常见的罪行之一,但在成功争取ONE签保守行为这方面,往往要比轻伤的普通袭击案困难。主要原因是店铺盗窃涉及诚信问题,增加案件严重性。根据我们的经验,通常只在涉案物品总量不多,总价格不高(不超过几百元港币)或者被告人有很特殊的个人情况下,才有机会争取控方同意ONE签保守行为。

争取ONE签保守行为一般会通过发律师函予律政司的方式进行,由于有一定的难度,负责的律师需详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及案情,用心处理,才能成功。

 

作者:谢庆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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