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作为本港证券业的监管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享有极为广泛的法定权力,其中一项重要权力是搜查处所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以下议题: (a) 何谓搜查令? (b) 证监会于搜查期间可检取甚么物品? (c)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权力限制 (d) 证监会于搜查期间通常会采取的行动(除搜查外) 何谓搜查令? 搜查令是一份由法院签发的文件,授权搜查令持有人按搜查令所载明的处所进行搜查,以寻找该搜查令中(通常范围非常广泛)所指定的文件。 就证监会的搜查令而言,其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1条发出。 证监会于搜查期间可捡取甚么物品?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1条,如裁判官信纳(基于证监会人员宣誓的证据),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处所内有或可能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III部所要求须予提供的某些纪录或文件,则裁判官可签发搜查令授权证监会人员搜查该处所以搜寻此等纪录及文件。 在此类搜查令下可被捡取的纪录及文件,不谨包括所有纸本文件,亦包括任何以非可阅读形式记录但可转换为可阅读形式的文件或纪录。 在Cheung Ka Ho Cyril v SFC [2020] 1 HKLRD 859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1条下所指的「纪录及文件」涵盖任何储存在电子装置内的数据内容。换言之,只要流动电话及计算机等装置内存有(在证监会人员认为下)与搜查令中指明的调查相关的资料,证监会即有权捡取该等装置。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权力限制 然而,证监会的搜查权力亦有若干重要限制,一般大众或未必知悉。 (一) 关于住宅处所的限制 就住宅处所的情况而言,虽然住户不得妨碍证监会人员于搜查期间执行其职务,但住户(或任何在场人士)并无法律义务于搜查期间向证监会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二) 关于回答问题的权利 除了一个特别情况外(下文会详述),住户在搜查期间亦无法律义务回答证监会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论该问题看似多么琐碎或不重要(例如:「该单位的住户是谁?」或「现场人士的身份」)。由于任何答案或可能与其他证据结合,于日后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证据一部分,因此在未经咨询法律意见及考虑前,一般建议切勿于现场提供任何口头或书面答案。 (三) 证监会无逮捕或拘留权力 证监会的搜查权力仅限于搜查处所。与警方、廉政公署或其他执法部门不同,证监会并无权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士(无论于搜查处所内或其他地方)。证监会亦无权强迫任何人于搜查期间内停留在处所内。住户可自行决定联络其律师,甚至离开该处所;不过,住户亦可选择留守或委派他人留守,以确保证监会人员不会捡取超出搜查令范围的物品。 证监会于搜查期间通常会采取的行动(除搜查外)? 证监会人员通常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预先准备好的一些相关文件,以要求相关在场人士即场回答问题。例如,在上述Cheung Ka Ho Cyril一案中,证监会人员于执行搜查时,亦向搜查处所内的多名嫌疑人发出第183条通知,要求其提供电邮账号、流动电话及计算机的登入名称及/或密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1)条载明: 任何受调查人,或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与根据第182条所作调查有关的数据的任何纪录或文件的人,或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以其他方式管有该等数据的人,须 — (a) 在该调查员以书面合理地要求的时间内,在该调查员以书面合理地要求的地点,向该调查员交出该调查员指明的、与或可能与该项调查有关的并且是由该人所管有的纪录或文件; (d) 就该项调查向该调查员提供所有该人按理能够提供的协助,包括回答该调查员提出的书面问题。 根据第183条的要求属强制性。其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向证监会人员提供所管有的指明纪录或文件,以及向证监会人员提供合理可行的协助。任何人不遵从第183条将可能引致刑事后果。 然而,正如第191条提供搜查处所的权力一样,第183条亦有其限制。例如第183条受限于第183(1)(a)条,证监会人员使用第183条前须给予处所内在场人士合理的书面通知,以及受限于第183(1)(d)条,证监会人员所要求的协助必须为处所内在场人士「合理能够提供」的范围之内。 何谓第183(1)条下的「合理」情况需视乎个案情况而定,本文无法一概而论。不过,一般而言,若处所内在场人士在搜查处所现场接获第183条通知,在回答任何问题或向证监会人员提供任何协助前选择先寻求法律意见应可被视为合理做法。 结语 本文仅旨在概述有关证监会搜查权限的基本问题。本简短文章未能尽录如何以各种合法方式策略性地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低证监会搜查的影响或预防该等搜查。有兴趣进一步了解更多有关证监会执法权限或证监会任何其他议题者,欢迎与本所联络进行保密讨论。

当香港上市公司拟修改其公司名称时,公司应遵守其注册地、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第一阶段:特别股东大会或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可作出决议,提请上市公司考虑是否同时变更证券简称及网址,并说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理由。建议的变更须经公司特别股东大会或股东周年大会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注册处和香港公司注册处通过。   上市公司须就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发布公告,并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或年度股东大会,供公司股东批准变更名称。上市公司应遵从《上市规则》第13.40条,投票结果公告需注明是否有股东对决议案放弃投票(如适用)。   第二阶段:批核 上市公司将需要注册地司法管辖区的名称变更证明以及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所发出的法律意见书,以确认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此后,公司可以注册非香港公司向公司注册处提交NN10文件。   连同所有支持文件,公告草稿须经香港交易所批准。公司可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清单DR011供香港交易所批准。当香港交易所批准后,将提供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更改名称的日期,而公司将公布是否有安排以新名称更换股票,并通知编号机构更改ISIN号码。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大约3至6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并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 年1 月19 日通过,现公布,自2024 年3 月1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1 月 19 日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2024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内容可按此连结》    

网络红人(即KOL)是近年新兴的行业,其增长速度可谓日新月异。网络红人透过于社交媒体发布创作,并从广告商或观看者赚取收入。就此,不少网红会与代理人或公司合作,从而提升其创作的曝光率。基于在利益上的合作关系,签署协议将能保障彼此的利益。   一份网红代理协议能规范签署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内容。该协议通常授予代理人专有权,以代表网红处理商业事宜,包括协商工作机会及签署合约。另一方面,代理人亦有责任为网红寻求商业机会。   就此,签署双方须特别留意以下的协议条款。   第一,该网红的创作范畴。一般来说,我们可考虑:- 1. 该网红的创作平台(如YouTube, Instagram, Tiktok); 及2. 创作的内容(如直播、平面模特、影片网志)等。该协议须根据网红的创作范畴,规范代理服务的覆盖度。   第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除了代理协议的标准条款,协议亦须反映双方的共同意愿。例如,在某些情况,代理人自身有经营社交媒体 (如YouTube频道),并同时聘请网红作为其媒体的演员。在此情况下,协议须据此列明该网红相关的权利与责任。   第三,利润分配。双方经常会就此产生分歧及争议。为确保公平的利益分配,协议须订立双方皆同意及清晰的利润分配机制,当中包括定义可分配利润及其分配方法。   第四,非竞争条款。针对该行业高竞争水平的情况,协议一般会订立非竞争条款以限制网红在合作结束后加入代理人或公司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就此,网红须慎重考虑该条款的合理性。   第五,中止合约。协议应订立合适的终止条款以允许任可一方在无法继续履行合约的情况下结束彼此的合作关系。   第六,知识产权保障。基于创意工业的特质,协议须界定创作品的知识产权谁属。例如,若网红有参与代理人所拍摄的YouTube片段,协议须清晰界定各自的知识产权。   虽协议仍有其他考虑因素,如合约的长短、保密问题等,但基于编幅所限未能在此尽录。   总括而言,合约条款的确定性在商业上能确保各合约方的利益。   欢迎透过电邮enquiry@hksunlawyers.com联络我们进行查询。

任何人如想经营放债人业务,提供在银行系统以外的贷款,则受《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称“放债人条例”)规管。根据放债人条例,在香港开展上述业务必须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称“牌照”)。   如何申请放债人牌照?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8条,申请人应向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下称“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完成申请将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表和对账单表各三套; 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以证明其对贷款业务管理全面理解和能力。   申请人除了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外,亦须同时向警务处处长递交申请书副本。 当中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显示财务状况的书面证明; 拟用于货币借贷业务的房地租赁协议和平面图; 以书面形式获得屋主的一般许可; 屋宇署签发的新楼宇的占用许可证; 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取得的土地登记册; 公司年报(如果申请人为公司)。 上述文件并非全部所需文件,牌照审批机构有可能向申请人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补充数据。   批准放款人许可证 一般来说,处理申请需要3至4个月的时间。同时,警务处处长将就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作详细调查。而牌照法庭将负责批准申请,审批过程将考虑到以下因素:- 申请人是否是作为放债人开展业务的合适人选(例如放债人对有关放债业务的认识、资格和经验等); 申请用作经营放债人业务的地址是是否适合进行贷款业务;和 对申请人发放该牌照是否有违公众利益。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发确认书和通知。申请人必须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讯,并将所有要求的文件提交牌照法庭存盘。一旦申请人向许可法院提交所有申请文件,该牌照将获授予申请人。   续签放款人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所获牌照的有效期为12个月。 持牌人如想继续经营放债人业务,该持牌人应在牌照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期。申请程序与上述程序类似,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相应嘅表格及文件。   欢迎透过电邮enquiry@hksunlawyers.com联络我们进行查询。  

随着多国推出新冠肺炎疫苗计划和证书,世界各地经济正在逐步复苏。 然而,由于许多国家/地区仍然存有旅游限制和检疫制度,商业管理人员可能不热衷于短期内进行商务旅游,因此无法在所需的国家/地区亲自签署公司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公证人可以协助客户。 例如:一家香港注册有限公司希望在柬埔寨设立子公司,但其董事无法前往柬埔寨签署相关文件。 如何进行有关事宜? 首先,该公司可委派一名董事签署授权书,委托柬埔寨当地代理人代其办理相关手续。 此类授权书可由董事在香港国际公证人现场见证下签署,再由公证人证明有关事实,并安排高等法院加盖海牙认证、柬埔寨驻香港总领事馆认证 。   如果董事本人不在香港怎么办? 香港国际公证人可否通过视像会议公证在香港使用的文件的签署?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 159 章),香港国际公证人不得在香港境外对文件进行公证,或根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 11 章)监誓或主持声明,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国际公证人的权力。 因此,他只有在香港及当客户亲自与他在场时方可行驶上述权力。 然而,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于2021年4月下旬发布了一项实务指示,指示作为临时措施,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国际公证人可以证明他透过视频清楚地看到了委托人签立文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人必须身在香港但因正在接受香港政府强制检疫而无法亲自到国际公证人办公室签署相关文件; 国际公证人应进行初步询问,向委托人或接收文件的海外司法管辖区有关当局要求书面确认拟公证行为会被接受; 国际公证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其在香港的地址,而委托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公证时与公证人同时身在香港; 委托人应提前向公证人提供待签立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及 国际公证人只能叙述视频会议的情况并证明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而不能公证他“见证”该文件签立。 如果委托人并非身在香港,则可能需要根据情况作出其他安排。   欢迎透过电邮enquiry@hksunlawyers.com联络我们进行查询。

2021年3月5日, 根据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Zoom Video Communications Inc. (简称“Zoom”)创办人兼行政总裁袁征上市的申报文件显示,他按照其及妻子的信托把1800万股Zoom股份(大概40%,价值60亿美元)转给两名未被公开身份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常用于上市结构,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成立上市前期信托,令上市过程更顺利和避免上市后的不稳定情况。同时,公司的上市前期信托可以作为公司以股份奖励高级管理层的一种方法。公司可以附加股份的出售条件以加强高级管理层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除此之外,在信托计划底下,主要的股东可以决定是否保留管理的权利并行使上市前期信托下股票所附的表决权。   以下是规划上市前信托的主要优点:   有利于股份的集中和投票权:当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到受托人后,其股份将会集中于受托人手上,当控股股东去世后,其遗产将不会由其后人继承。同时,当上市公司进行股东大会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将不会被分散。   资产保护:由于股份的法定所有权是登记于受托人名下,上市公司股份将受到保护,不受债权人的任何债权请求影响,或当控股股东离婚时其配偶将不会分配到其股份。   令上市过程更流畅:由于上市需要时间,假如筹备上市期间发生突发状况或控股股东被要求索赔时,将不会对上市过程带来不利影响。   稳定股价:上市股份的股价会更稳定和不会受控股股东的个人因素所影响,例如健康问题、身亡、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财政困难等等。   受益人身份的保密:只有受托人和信托成立人的资料需要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而受益人的身分将会被保密(除非他们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是一般上市前信托的结构,欢迎透过电邮enquiry@hksunlawyers.com联络我们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