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各处都有国家安全的教育活动。

 

要国泰民安,国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香港作为国家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港区国安法》”)在香港实施以来,香港社会迅速恢复了秩序,止暴治乱的成效立竿见影,《港区国安法》可谓达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本文简介《港区国安法》的法律特色。

 

首先,《港区国安法》是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一,它有着不可质疑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而列于该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决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条文, 成为全国性法律,并于同日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将《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公布自同日晚上11时起在香港实施。

 

第二,《港区国安法》与香港居民一贯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无冲突。其第4条指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5条也保障被告人的假定无罪权和辩护权等,明文规定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因此,《港区国安法》并无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

 

第三,《港区国安法》新增了主要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它们分别为(1)分裂国家罪、(2)颠覆国家政权罪、(3)恐怖活动罪及(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些罪行均极为严重,最高刑罚都是终身监禁。国安法案件由指定的国安法法官负责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释申请方面,《港区国安法》第42条就国安法案件规定了额外的严格的门坎要求:法官必须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保释。被告人在保释申请前的言论可作为法官评估的依据。

 

由于《港区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且维护国家安全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而是属中央事权,所以《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决定及其条文不可被香港法庭司法复核。

 

以上资料仅供一般参考,读者应就个别案件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作者: 谢庆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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