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訂立了四項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言論發表較為有關。本文通過分享兩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和馬俊文案,希望讀者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有更多認識,並掌握《港區國安法》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正確關係。

 

唐英傑是首宗《港區國安法》刑事檢控案。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慶祝日和《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香港灣仔多條道路上駕駛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不理會警方警告,衝破警方防線,最終撞傷數名警員。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一項實施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刑即時監禁9年和停牌駕駛10年。

 

在馬俊文一案,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的3個多月內共20次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他也在接受記者訪問中表示宣揚香港獨立是行使公民權力,沒有犯法。他同樣因此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監禁5年9個月。

 

分裂國家罪在《港區國安法》第20條有很清晰的定義。「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任何指明的行為,並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便屬分裂國家罪。指明的行為分3種:(1)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2)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轉歸外國統治。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是否以武力相威脅是無關的。

 

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簡要來說,煽動(incitement)就是叫他人犯罪,並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是否被成功煽動是無關的。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在判定某種行為是否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時,法庭需要看案情的整體情況及相關背景。在判定某個言論或用字用詞是否具有相關的煽動性時,法庭會看該字詞的自然和合理意思。

 

在唐英傑一案中,三名國安法法官考慮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的報告及證供後,一致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相關的背景下有鼓吹香港獨立或者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法庭也認為唐的行為,明顯是故意的,他也完全明白該句口號有分裂香港的意思,故裁定他有煽動的犯罪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在馬俊文一案的審訊中,馬通過律師向法庭陳詞,表示他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空叫口號,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他的想法,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多人回應他的口號。

 

法官陳廣池義正辭嚴地反駁了馬俊文的說法,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也指出是否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想法,是否有人成功被煽動,有多少人被煽動皆與控罪(煽動罪)無關。法官說,有沒有犯法「不是被告人說了算,不是被告人自己說沒有犯法便沒有犯法,否則這只會令到天下大亂」。基於相關的證據(包括馬在3個多月不停地,高度一致性地重覆他的政治主張),法官不相信馬只是空叫口號,反而認爲他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和心聲,希望其他人參予或跟從,故不容置疑地裁定馬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和犯罪行爲。

 

準確理解《港區國安法》,相信便不難理解言論自由的合法限制。即使沒有《港區國安法》,市民也應謹言慎行,注意有關的法律風險。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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