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泛亞太平洋律師協會(IPBA)香港區管轄委員會委員 譚允芝資深大律師,聯同本行合夥人龔海欣律師 (為IPBA出版委員會主席),於德輔大律師事務所 (Des Voeux Chambers) 舉辦歡迎酒會,款待IPBA候任會長Priti Suri訪港。

是次活動吸引逾65位嘉賓出席,包括IPBA會員及法律界代表,當晚氣氛熱烈,現場專業交流踴躍。 

龔海欣律師於活動後設小型晚宴招待Priti,以正宗中式佳餚展現香港的獨特飲食文化。 

龔海欣律師將代表本行出席於2026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舉行的IPBA年度大會。

2025年11月4日,我所與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於我所21樓會議室共同舉行廣東金橋百信(香港)律師事務所(下稱 “金橋香港分所”)籌建簽約儀式。我所合夥人陳永良、江玉歡、馮健華、註冊外地律師(中國內地)陳雯、王志涵,與金橋百信主任祝志群、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志勇、金橋百信張鋒律師、黃長明律師、江敏菁副秘書長等共同出席了本次簽約儀式。

陳永良律師回顧與金橋百信的合作歷程,從2018年結緣到共建粵港澳聯營所,此次雙方再度攜手設立香港分所,旨在深化交流,為內地企業“出海”提供“香港法+內地法”的全方位支持,共同推動跨境法律服務的高品質發展。

金橋百信祝志群主任表示,金橋百信與我所合作共建的香港分所正式簽約籌建,標誌著雙方合作開啟新篇章。此舉是金橋百信國際化發展的重要一步,旨在加強兩地法律資源整合,對接內地企業出海需求,並引入香港優質法律服務到內地,促進兩地法律服務交流與融合。

在交流環節中,雙方與會人員踴躍發言,積極展望香港分所的未來發展,並圍繞業務銜接、客戶服務與團隊建設等議題進行了深入交流,結合各自經驗提出了多項建設性意見。

在熱烈的掌聲中,雙方代表共同簽署協議,正式啟動香港分所的聯營籌建工作。未來,雙方將攜手同行,致力於為客戶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一站式跨境法律解決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證券及期貨事務與上市公司合規業務的交流與合作,2025年12月1日下午,我所合夥人、聯營所副主任陳永良律師,顧問律師陳雨舟律師,以及合夥人司徒博雅律師出席了以「香港證監會的監管權力與執法機制」為主題的專題講座。

本次講座圍繞《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核心框架進行深入探討,內容涵蓋發牌制度、紀律處分、巿場失當行為及披露責任等關鍵領域,旨在加深業界對香港金融監管體系及跨境合規要求的理解。

活動中,我所顧問律師陳雨舟律師擔任主講嘉賓,以專業視角及豐富實務經驗,系統講解以下十大議題:

1. 香港金融監管架構概覽——香港證監會的角色與地位
2. 核心監管框架——《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主要組成部分
3. 發牌及註冊制度
4. 證監會的干預權力
5. 紀律處分機制
6. 上訴審裁處制度
7. 巿場失當行為與巿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8. 刑事罪行條款
9. 權益披露制度
10. 內幕消息披露責任

講座現場交流熱烈、氣氛融洽。會後,我所合夥人陳永良律師、金橋百信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廖莘律師及金橋百信證券訴訟業務中心主任羅建欣律師分別發表致辭與總結發言,強調深化協作、共謀發展的重要性,並就兩地聯營合作及未來業務方向展開深入探討。

本次活動透過專題研討與經驗分享,進一步鞏固了我所與 金橋百信廣州總所之間的跨境聯營合作基礎。展望未來,雙方將持續發揮專業優勢,深化於資本市場合規、證券監管及跨境爭議解決等領域的合作,為客戶提供更高效、優質與便捷的跨境法律服務,共同譜寫協同發展的新篇章。

在2025年11月17日,本行的胡律師 (Ms. Joycie Wu) 被邀請於由香港屋宇及設備工程師學會(HKIBSE)及香港工程界聯盟(HKEAA)共同舉辦的漏水講座為其中一位講者。該漏水講座在香港調解中心舉行,匯集了資深漏水專家及工程師、律師及資深調解員,共同分享關於滲水問題的見解、案例以及在法律、滲水調查和調解技術方面的最新發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作為本港證券業的監管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享有極為廣泛的法定權力,其中一項重要權力是搜查處所的權力。

本文將探討以下議題:

(a) 何謂搜查令? 

(b) 證監會於搜查期間可檢取甚麼物品? 

(c)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權力限制 

(d) 證監會於搜查期間通常會採取的行動(除搜查外)

何謂搜查令?

搜查令是一份由法院簽發的文件,授權搜查令持有人按搜查令所載明的處所進行搜查,以尋找該搜查令中(通常範圍非常廣泛)所指定的文件。

就證監會的搜查令而言,其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發出。

證監會於搜查期間可撿取甚麼物品?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如裁判官信納(基於證監會人員宣誓的證據),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處所內有或可能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II部所要求須予提供的某些紀錄或文件,則裁判官可簽發搜查令授權證監會人員搜查該處所以搜尋此等紀錄及文件。

在此類搜查令下可被撿取的紀錄及文件,不謹包括所有紙本文件,亦包括任何以非可閱讀形式記錄但可轉換為可閱讀形式的文件或紀錄。

Cheung Ka Ho Cyril v SFC [2020] 1 HKLRD 859一案中,原訟法庭裁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下所指的「紀錄及文件」涵蓋任何儲存在電子裝置內的資料內容。換言之,只要流動電話及電腦等裝置內存有(在證監會人員認為下)與搜查令中指明的調查相關的資料,證監會即有權撿取該等裝置。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權力限制

然而,證監會的搜查權力亦有若干重要限制,一般大眾或未必知悉。

(一) 關於住宅處所的限制

就住宅處所的情況而言,雖然住戶不得妨礙證監會人員於搜查期間執行其職務,但住戶(或任何在場人士)並無法律義務於搜查期間向證監會人員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二) 關於回答問題的權利

除了一個特別情況外(下文會詳述),住戶在搜查期間亦無法律義務回答證監會人員提出的任何問題,不論該問題看似多麼瑣碎或不重要(例如:「該單位的住戶是誰?」或「現場人士的身份」)。由於任何答案或可能與其他證據結合,於日後成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證據一部分,因此在未經諮詢法律意見及考慮前,一般建議切勿於現場提供任何口頭或書面答案。

(三) 證監會無逮捕或拘留權力

證監會的搜查權力僅限於搜查處所。與警方、廉政公署或其他執法部門不同,證監會並無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士(無論於搜查處所內或其他地方)。證監會亦無權強迫任何人於搜查期間內停留在處所內。住戶可自行決定聯絡其律師,甚至離開該處所;不過,住戶亦可選擇留守或委派他人留守,以確保證監會人員不會撿取超出搜查令範圍的物品。

證監會於搜查期間通常會採取的行動(除搜查外)?

證監會人員通常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預先準備好的一些相關文件,以要求相關在場人士即場回答問題。例如,在上述Cheung Ka Ho Cyril一案中,證監會人員於執行搜查時,亦向搜查處所內的多名嫌疑人發出第183條通知,要求其提供電郵帳號、流動電話及電腦的登入名稱及/或密碼。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1)條載明:

任何受調查人,或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與根據第182條所作調查有關的資料的任何紀錄或文件的人,或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是以其他方式管有該等資料的人,須 — 

(a) 在該調查員以書面合理地要求的時間內,在該調查員以書面合理地要求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該調查員指明的、與或可能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並且是由該人所管有的紀錄或文件;

(d) 就該項調查向該調查員提供所有該人按理能夠提供的協助,包括回答該調查員提出的書面問題。

根據第183條的要求屬強制性。其涵蓋範圍廣泛,包括向證監會人員提供所管有的指明紀錄或文件,以及向證監會人員提供合理可行的協助。任何人不遵從第183條將可能引致刑事後果。

然而,正如第191條提供搜查處所的權力一樣,第183條亦有其限制。例如第183條受限於第183(1)(a)條,證監會人員使用第183條前須給予處所內在場人士合理的書面通知,以及受限於第183(1)(d)條,證監會人員所要求的協助必須為處所內在場人士「合理能夠提供」的範圍之內。

何謂第183(1)條下的「合理」情況需視乎個案情況而定,本文無法一概而論。不過,一般而言,若處所內在場人士在搜查處所現場接獲第183條通知,在回答任何問題或向證監會人員提供任何協助前選擇先尋求法律意見應可被視為合理做法。

結語

本文僅旨在概述有關證監會搜查權限的基本問題。本簡短文章未能盡錄如何以各種合法方式策略性地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低證監會搜查的影響或預防該等搜查。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更多有關證監會執法權限或證監會任何其他議題者,歡迎與本所聯絡進行保密討論。

證 監 會 達 成 標 志 性 和 解 案 ─ 為 康 佰 股 東 爭 取 1.92 億 港 元 的 賠 償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 證 監 會 ” ) 宣 佈 , 就 康 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康 佰 ” ) 一 案 中 取 得 重 大 執 法 成 果 並 達 成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義 的 和 解 協 定 , 成 功 要 求 康 佰 前 高 級 管 理 層 合 共 向 股 東 支 付 1.92 億 港 元 的 賠 償 。 這 宗 案 件 反 映 了 香 港 證 券 監 管 制 度 的 持 續 發 展 , 尤 其 在 追 究 幕 後 董 事 ( shadow directors ) 責 任 及 為 公 眾 投 資 者 爭 取 直 接 補 償 方 面 的 重 要 進 展 。

案 情 概 要

康 佰 為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公 司 , 於 2020 年 前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創 業 板 ( GEM ) 上 市 。 該 公 司 主 要 作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通 過 多 家 子 公 司 經 營 業 務 。

2020 年 , 證 監 會 依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SFO ) 第 212 條 及 第 214 條 對 康 佰 及 三 名 人 士 展 開 法 律 程 序 , 涉 及 人 員 包 括 吳 國 輝 先 生 ( 幕 後 董 事 ) 、 廖 天 立 先 生 及 李 敏 滔 先 生 ( 前 執 行 董 事 ) ( 統 稱 “ 董 事 們 ” ) 。

調 查 顯 示 , 董 事 們 涉 及 多 項 不 當 行 為 , 導 致 康 佰 損 失 約 2.93 億 港 元 , 包 括 虛 構 交 易 、 虛 高 估 值 的 收 購 、 向 與 吳 國 輝 相 關 的 實 體 支 付 虛 假 費 用 , 以 及 違 反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的 誤 導 性 披 露 。

證 監 會 的 法 律 行 動

證 監 會 依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212 條 向 法 庭 申 請 清 盤 康 佰 ( 案 件 編 號 : HCCW 118/2020 ) , 並 指 控 涉 及 各 種 不 當 行 為 。 針 對 董 事 們 的 不 當 行 為 提 出 多 項 法 庭 申 請 , 證 監 會 尋 求 :

  • 依 據 第 214(2)(a) 及 / 或 (d) 條 申 請 取 消 其 董 事 資 格 命 令 ;
  • 依 據 第 214(2)(e) 條 申 請 賠 償 令 ; 及 / 或
  • 依 據 第 214(2)(b) 及 / 或 (e) 條 , 命 令 康 佰 對 董 事 們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

最 終 , 各 方 通 過 “Carecraft 程 序” 達 成 和 解 。 該 程 序 源 自 Re Carecraft Construction Co Ltd [1994] 1 WLR 172 一 案 , 是 一 項 程 序 簡 化 機 制 , 使 涉 及 董 事 不 當 行 為 的 案 件 能 以 高 效 、 低 成 本 的 方 式 解 決 , 減 少 司 法 及 當 事 人 資 源 的 消 耗 。

和 解 結 果 及 法 院 命 令

證 監 會 提 交 的 和 解 方 案 包 括 要 求 董 事 們 向 康 佰 支 付 1.92 億 港 元 , 作 為 證 監 會 索 償 的 “ 最 終 和 全 面 和 解 ” 。 證 監 會 認 為 該 方 案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 主 要 理 由 包 括 :

  • 能 迅 速 解 決 糾 紛 , 節 省 司 法 與 法 律 費 用 ;
  • 康 佰 作 為 受 益 人 , 能 及 早 獲 得 可 觀 的 賠 償 ;
  • 避 免 冗 長 訴 訟 所 帶 來 的 不 確 定 性 與 風 險 ;
  • 康 佰 董 事 會 同 意 該 方 案 ; 及
  • 若 經 審 判 後 再 尋 求 賠 償 , 股 東 難 以 及 時 取 得 相 同 金 額 的 特 別 股 息 。

2025 年 5 月 29 日 ,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批 准 該 和 解 方 案 , 涉 及 由 雙 方 共 同 委 任 的 管 理 人 向 獨 立 公 眾 投 資 者 分 派 特 別 股 息 。 法 院 亦 對 吳 國 輝 處 以 12 年 董 事 資 格 取 消 令 ( 屬 最 嚴 重 不 當 行 為 ) , 對 廖 天 立 及 李 敏 滔 各 處 以 8 年 取 消 令 ( 屬 重 大 協 助 角 色 ) 。

法 院 同 時 裁 定 暫 緩 對 康 佰 的 清 盤 程 序 , 待 特 別 股 息 分 派 完 畢 後 , 證 監 會 將 申 請 撤 銷 有 關 訴 訟 。

案 件 意 義 與 監 管 啟 示

該 和 解 為 股 東 帶 來 直 接 補 償 , 強 化 了 證 監 會 針 對 實 際 控 制 人 及 幕 後 董 事 的 執 法 力 度 。 該 案 顯 示 法 院 在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下 具 備 靈 活 性 , 可 選 擇 更 具 針 對 性 的 救 濟 方 式 ( 如 賠 償 及 禁 止 令 ) , 而 非 採 取 如 清 盤 等 極 端 措 施 。 此 案 具 警 示 作 用 , 有 助 提 升 市 場 信 心 及 維 護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誠 信 。

康 佰 案 為 民 事 案 件 , 涉 及 金 錢 賠 償 及 董 事 取 消 資 格 。 然 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亦 載 有 刑 事 條 文 , 如 若 違 反 , 最 高 可 判 監 十 年 。 事 實 上 , 法 院 於 聆 訊 結 束 時 已 詢 問 證 監 會 , 案 件 是 否 已 移 交 警 方 或 律 政 司 考 慮 刑 事 調 查 或 起 訴 。

我 們 的 觀 點

應 對 證 監 會 的 調 查 及 訴 訟 需 深 入 理 解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並 熟 悉 證 監 會 的 職 權 及 程 序 框 架 。 為 持 續 支 援 客 戶 在 此 領 域 的 需 求 , 一 位 資 深 專 責 於 白 領 犯 罪 及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相 關 事 宜 的 律 師 即 將 加 入 我 們 的 團 隊 。 若 您 就 處 理 證 監 會 或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的 查 詢 、 調 查 或 法 庭 程 序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需 要 指 引 , 我 們 誠 邀 閣 下 與 本 所 討 論 並 提 供 協 助 。

2025年9月15日,香港立法會議員暨高鋒集團創始人吳傑莊博士於本行舉行了一場有關「穩定幣」的講座。講座中,吳博士介紹了Web 1.0至3.0的概念,並詳細講解了什麼是穩定幣、穩定幣與加密貨幣的分別、穩定幣與加密貨幣的全球市場規模及未來展望。

此外,吳博士亦在講座中與本行的律師們就最近通過的《穩定幣條例》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詐騙案進行討論。

經過吳博士的分享,本行的律師們對虛擬貨幣、穩定幣及數字經濟等概念有更深入的瞭解,為未來處理數字資產及穩定幣交易相關工作建立良好基礎。

本行合夥人江玉歡律師於2025年9月3日赴北京,出席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八十週年大會。 值此中國抗日戰爭暨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八十週年之際,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及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大型紀念活動。當日上午,大會舉行以展示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為主的閱兵儀式,因而亦被稱為「九三閱兵」。 是次大會上,八萬隻和平鴿展翅高飛,八萬個氣球冉冉升空,《歌唱祖國》的激昂樂曲迴盪整個廣場。中國軍方飛行梯隊亦在天際繪出十四道彩煙,象徵中華民族十四年艱苦卓絕、可歌可泣的抗戰歷程,亦寓意十四億中國人民邁向民族復興、國家富強的光明前景。

本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日前到馬來西亞出席了全球遺產規劃會議Joint Global 2025 ,與全球30個國家超過300位律師領袖、法學學者、專業組織等討論遺囑與信託於財富傳承規劃的作用、納閩信託基金、家族辦公室等等。

馮律師也是講者之一,與馬來西亞、星加坡、日本、台灣講者一起分享跨境遺產傳承安排。

馬來西亞的新產業,包括數據中心、納閩的離岸金融中心和信託業/家族辦公室、半導體等,配合較低的勞動成本和土地成本,在未來將會為亞太區帶來重要機遇。馬來西亞使用中文、英文及粵語,亦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的客戶把握馬來西亞「一帶一路」機遇,帶來很大的優勢。

我們在亞洲區的連繫既遠且廣,令我們服務越趨高效,更令我們能具成本效益地,協助香港以至大灣區的客戶連接「一帶一路」的國家及走進廣闊的亞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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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 定 幣 簡 介

香 港 於 2025 年 5 月 21 日 通 過 《 穩 定 幣 條 例 》 ( “ 條 例 ” ) , 為 規 範 穩 定 幣 活 動 奠 定 重 要 里 程 碑 。 該 條 例 引 入 嚴 格 的 發 牌 制 度 , 以 確 保 金 融 穩 定 並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條 例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將 發 布 詳 細 監 管 指 引 , 以 協 助 市 場 參 與 者 進 行 合 規 及 發 牌 申 請 。

穩 定 幣 及 指 明 穩 定 幣 的 定 義

– 穩 定 幣 : 在 分 布 式 分 類 帳 技 術 (DLT) 上 運 作 的 數 位 資 產 , 用 於 支 付 或 投 資 , 與 港 幣 、 美 元 等 資 產 掛 勾 。
– 排 除 項 目 : 中 央 銀 行 數 位 貨 幣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下 的 證 券 或 期 貨 合 約 。
– 指 明 穩 定 幣 : 與 官 方 貨 幣 ( 如 港 幣 、 美 元 ) 或 金 管 局 指 定 的 記 賬 單 位 掛 勾 的 穩 定 幣 。

規 管 穩 定 幣 活 動 範 圍

受 規 管 活 動

– 在 香 港 發 行 指 明 穩 定 幣 , 包 括 設 計 、 管 理 、 創 建 、 分 配 及 贖 回 流 程 。
– 全 球 範 圍 內 發 行 參 考 港 幣 的 穩 定 幣 ( 即 使 發 行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 , 若 完 全 或 部 分 參 考 港 幣 。
– 向 香 港 居 民 推 廣 或 營 銷 指 明 穩 定 幣 , 包 括 通 過 網 上 平 台 或 應 用 程 式 。
– 金 管 局 通 過 憲 報 指 定 的 其 他 活 動 , 根 據 市 場 發 展 或 風 險 評 估 。
– 即 使 在 海 外 發 行 , 若 向 香 港 居 民 推 廣 的 活 動 亦 受 監 管 。

發 牌 制 度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人 須 為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或 在 香 港 設 有 註 冊 辦 事 處 的 海 外 認 可 機 構 ( 如 受 監 管 的 銀 行 ) 。
– 排 除 個 人 、 合 夥 企 業 或 非 法 人 實 體 , 確 保 法 律 及 財 務 責 任 能 力 。
– 申 請 人 須 證 明 在 香 港 的 實 際 業 務 運 營 能 力 ( 如 本 地 管 理 及 合 規 團 隊 ) 。

核 心 要 求

– 財 務 穩 健 性 : 最 低 2500 萬 港 幣 實 繳 股 本 ; 高 質 量 、 高 流 動 性 儲 備 資 產 ( 如 政 府 債 券 、 銀 行 存 款 ) , 與 參 考 貨 幣 一 致 , 確 保 1:1 贖 回 , 接 受 獨 立 審 計 。
– 治 理 :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 管 理 團 隊 需 具 備 區 塊 鏈 技 術 、 金 融 監 管 及 風 險 管 理 的 專 業 能 力 。
– 合 規 : 符 合 《 打 擊 洗 錢 及 反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條 例 》 ( 第 615 章 ) 的 反 洗 錢 / 反 恐 融 資 計 劃 ; 涵 蓋 市 場 、 運 營 及 網 絡 安 全 風 險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
– 技 術 : 安 全 穩 定 的 分 散 式 賬 本 技 術 平 台 , 經 第 三 方 安 全 審 計 驗 證 ( 如 無 漏 洞 智 能 合 約 、 可 擴 展 交 易 容 量 、 防 未 授 權 訪 問 ) 。
投 資 者 保 護 : 透 明 的 贖 回 政 策 , 合 理 費 用 及 高 效 流 程 ; 禁 止 非 持 牌 機 構 向 零 售 投 資 者 提 供 指 明 穩 定 幣 。

許 可 證 條 件

– 儲 備 資 產 須 存 放 於 金 管 局 認 可 的 托 管 機 構 , 完 全 隔 離 , 僅 用 於 穩 定 幣 贖 回 。
– 每 月 提 交 儲 備 資 產 報 告 , 年 度 獨 立 審 計 , 確 保 透 明 度 。
– 限 制 高 風 險 活 動 ( 如 衍 生 品 交 易 、 槓 桿 投 資 ) 。
– 定 期 更 新 技 術 系 統 , 符 合 最 新 網 絡 安 全 標 準 。

持 續 合 規

– 年 度 許 可 費 用 及 合 規 報 告 , 披 露 財 務 狀 況 、 儲 備 資 產 及 重 大 業 務 變 更 。
– 在 所 有 穩 定 幣 相 關 宣 傳 材 料 上 展 示 許 可 證 編 號 , 增 強 市 場 透 明 度 。
– 重 大 變 更 ( 如 公 司 結 構 、 儲 備 資 產 配 置 、 系 統 升 級 ) 需 提 前 通 知 金 管 局 。
– 若 可 能 無 力 履 行 義 務 、 償 債 或 終 止 付 款 , 須 立 即 向 金 管 局 報 告 , 否 則 構 成 犯 罪 。

禁 止 及 處 罰

《 穩 定 幣 條 例 》 嚴 格 禁 止 未 經 許 可 進 行 受 規 管 穩 定 幣 活 動 或 要 約 提 供 指 明 穩 定 幣 , 亦 禁 止 任 何 人 顯 示 自 己 從 事 或 要 約 提 供 該 等 活 動 。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 萬 港 幣 及 監 禁 2 年 , 持 續 違 規 每 日 另 罰 1 萬 港 幣 ; 若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則 可 處 罰 款 500 萬 港 幣 及 監 禁 7 年 , 持 續 違 規 每 日 另 罰 10 萬 港 幣 。 此 外 , 任 何 人 在 涉 及 指 明 穩 定 幣 的 交 易 中 , 若 直 接 或 間 接 使 用 欺 詐 或 欺 騙 手 段 , 或 從 事 具 欺 詐 或 欺 騙 性 質 的 行 為 , 即 構 成 犯 罪 。 一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 萬 港 幣 及 監 禁 3 年 ; 若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則 可 處 罰 款 1000 萬 港 幣 及 監 禁 10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