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透過地下錢莊(找換店)或進行虛擬(Crypto)貨幣交易收取來歷不明的匯款,這些行為都有機會被檢控俗稱「洗黑錢」的罪名,而會否被定罪很多時候取決於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的錢屬「黑錢」,即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本文淺談「洗黑錢」罪行有關的法律。
「洗黑錢」罪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 25(3) 條。一經定罪,通常需即時入獄,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5百萬。
「可公訴罪行」(indicatable offence)相對於「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 指較嚴重且不能以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 「可公訴罪行」有很多, 例如謀殺、勒索、欺詐、賄賂等。而常見的「簡易罪行」則包括有「高空擲物」、「阻差辦公」、 隨地吐痰等。
處理(dealing)財產的定義也很闊,包括收受或取得該財產、處置或轉換該財產、以該財產借貸或作保證等。知悉會有款項存入戶口,而登入戶口查詢確保款項確實存入,也可構成處理財產。
有處理「黑錢」不等於「洗黑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在處理時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涉案的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屬於「黑錢」。在判斷此方面時,需用有正確思維的常人代入被告人的身份來客觀考慮,因此被告人的個人信念、看法及偏見亦需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收入、交易習慣、過往使用戶口的情況等亦屬相關因素。 「合理」的標准從這角度來說,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而「理由」(grounds)不只包括「情況」(facts),「情況」加上一些相關的環境可構成某理由。
若被告人借出其戶口予他人,完全不理會該戶口,也真誠地不知他人將戶口作何用途,那麼被告人不可被判「洗黑錢」罪成,因為被告人沒有「處理」戶口內款項,亦不會有理由相信戶口內的錢屬黑錢 (甚至不知存在哪些錢)。可是,由於銀行戶口是個人的重要財產,被告人不論什麼背景,都需要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上述外借戶口而完全不知情的說法。 當被告人的這種說法不被法庭接納,則因被告人是戶口持有者,在無相反證據下,法庭可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論, 即被告人須就戶口內的交易負責。
戶口通過地下錢莊或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無意接收到「黑錢」(例如是另一人從事詐騙得來的錢),並不等同「洗黑錢」。 雖然透過地下錢莊或其它非正規途徑匯款有不少的風險,一般守法的人不會做,但並不代表被告人如此做一定會導致他有合理理由去相信收到的款項會是「黑錢」,一切還是要取決於被告人的背景、工作、認知等。若被告人通過信任的朋友或地下錢莊進行匯幣兌換,而之前從未試過收到「黑錢」的情況,取決於其它相關的案情,有可能無法肯定推論出被告人必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屬「黑錢」。
「洗黑錢」後果十分嚴重。即使最終抗辯成功,但因冒較大的風險而無意收取了「黑錢」,被警方調查檢控,可能也得不償失。借出戶口予他人使用,更要三思。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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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但即使詐騙不成功,同意參與詐騙也已屬犯罪,可以 “串謀詐騙”罪被檢控。串謀詐騙是普通法罪名,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判處最高14年監禁。本文淺談串謀詐騙的構成及分享數個典型的個案。
串謀詐騙是指兩人或以上協議用不誠實的手段去欺騙他人,有目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導致他人有經濟損失的風險,或意識到可能會造成這種損失或風險。值得注意的是,詐騙手段無需統一,串謀者亦無需知道其他串謀者擔任的角色和具體會採取的詐騙手段,只要他們協議以某種不誠實的手段去騙人便足以定罪。
祈福黨詐騙是其中一種典型的串謀詐騙案。祈福黨利用老年人的無知或迷信,聲稱其親人將會行厄運而需用財物作祈福消災之用,意圖盜取受害者的財物。
另一種典型的個案是假買賣案。騙徒會假扮為兩家公司不同職位的人士,然後招聘受害者在其中一家公司工作。當受害者上班後,他們會引誘受害者一起出資參與某表面看起來賺錢的買賣。首單買賣騙徒會讓受害者饞到小甜頭,以引誘受害者出更多資金做更大的買賣,意圖騙取其錢財。事實上,該兩家公司沒有實際運作,有關的買賣也不是真實的交易。
第三種個案的詐騙對象為業主。騙徒公司假稱與某銀行有合作關係,可幫業主以最終較低的利息重新做按揭,舒緩財務壓力,但需先收取一筆不少的顧問費,且聲稱不成功不收費(不成功便會退錢)。若受騙人沒有足夠現金付顧問費,他們會馬上安排受騙人向財務公司借高息的貸款。但實際上,有關的顧問合同條款相當模糊,騙徒公司會利用諸多藉口不退款。騙徒在案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有3類:控制公司及其銀行戶口的人;打推銷電話(cold call)的人;銷售的人,負責在公司接見受騙者,安排他們簽署顧問合同及付顧問費。雖然該公司曾成功為一名業主做了新的按揭,但此單一的成功個案不足以讓法庭信服騙局可能不存在,法庭最終裁定有證據參與該騙局的3類人士均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至6年不等。
疫情影響下,網路詐騙更發倡狂,各位應保持高度警惕,避免成為受害者,也要注意被控以串謀詐騙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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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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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2年5月18 日, 我們的合夥人馮健華律師出席香港儲蓄互助社協會(“協會”)周年會議,並代表高級合夥人司徒維新律師接受法律顧問委任狀。
我們一直為協會提供法律意見及撰寫法律文章刊登於協會的刊物內。

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有關於公司管理的協議。其目的是保護股東在公司的利益,建立股東之間的公平關係,規範公司的運作方式等。它包含與公司及股東之間關係的具體、重要及實用的規則。 股東協議是公司章程的補充文件並為股東提供額外的保護。 這對大股東及小股東均有利益。
隨著商業環境及機會的轉變,公司必須作出改變以適應市場的發展。因此,股東協議可能無法規範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也無法適應公司發展方向的變化。 所以建議公司對股東協議進行靈活及定期審查。
這也是讓股東審查公司並就公司應如何運作發表意見的好機會。 股東可以寫下要討論的問題清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 信息權
- 保護小股東
- 拖售權
- 跟售權
- 發行新股與新股東
- 銀行帳戶的授權
- 交易超過一定金額
- 股權轉讓
- 反稀釋機制
- 任命或終止委任註冊會計師
- 僵局
- 公司進一步籌集資金
- 股東的不競爭條款
- 股東協議的期限及終止
- 股息政策
- 清盤
- 解決爭議
股東協議通常會包含一項稱為“權威性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發生衝突,則以股東協議的規定為准。 但在所有其他情況下,以公司章程為準。
作者: 司徒博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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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夥人陳永良律師最近被香港律師會授予感謝狀,以表彰他2021年在學校和社區講座中的公益服務,以及義務向星島日報「法人法語」專欄提交文章。我們謹此向陳律師送上衷心祝賀。

2021年10月8日,窺淫罪及其它與性或偷拍私隱部位等有關的新的刑事罪行正式生效,偷拍裙底、偷窺他人私密部位自此受到了全面的規管。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第一項為「窺淫罪」,保障個人處身於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例如在家中或公共廁所)免被偷窺或偷拍。任何人在該種情況下,不理會另一人(即事主)是否同意而進行以下行為,便屬干犯了窺淫罪:-
- 在合理預期個人會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地方觀察或拍攝事主;
- 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的目的而如此做;或
- 為了性目的而觀察或拍攝事主。
「私密部位」指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 ,或遮蔽該些地方的內衣。
值得注意的是,「觀察」包括肉眼觀察或借助設備觀察。另外,為了使自己或他人能夠犯窺淫罪而安裝或操作設備,亦屬犯罪。
第二項新增罪行針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不理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1)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而該部位若非遭拍攝是不可讓人看到的; 2)出於觀察或拍攝他人私密部位的意圖 ,操作設備為了從衣服下方或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或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俗稱「高炒影胸部」和「影裙底」的行為便可能干犯了這條罪行。這條罪行與窺淫罪的主要分別在於犯案場所是否是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而且這一條著重設備(例如手機)的使用,而窺淫罪則包含肉眼偷窺。
若是在公共地方「影裙底」,在新的法例生效前,一般會被控以遊蕩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或有違公德罪。
第三和第四項新增罪行是與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即(1)發布干犯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私密影像,及(2)未經同意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移花接木」和「色情報復」的行為則分別可能觸犯這兩條罪行。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多加闡述。
上述各項新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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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慶綿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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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傭合約中,很多時候僱主會就僱員在合約終結後可從事的活動作出限制。此類限制條款泛稱為限制貿易條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最常見的其中一款便是禁止僱員於離職後的某一時段內在某地區從事與僱主有關的業務。究竟這類俗稱「過冷河」的限制貿易條款是否有效,而可被法庭執行?
首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三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僱主公司有一定的權益需要保障。因此,香港法律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限制貿易條款只會在需要保障僱主合理所需的特定所有者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時才能有效被執行。受保護的所有者權益通常是指商業秘密或客戶網絡。例如,經營髮廊的僱主可能會限制髮型師僱員離職後在指定期限內不可於另一間髮廊工作,原因是需要保護公司的客戶群,免得客戶跟從離職的髮型師轉光顧其新公司。
可是,即使僱主有權益需保障,法庭仍需考慮有關的限制是否合理。合理性包括三方面: 限制的年期(duration),限制的地區(geographical area),及限制的活動範圍(scope of activity)。若任何一方面超乎需要保障僱主上述合理所需的所有者權益,法庭一般不會幫助僱主重寫限制貿易條款,反之只會裁定有關限制因不合理而無法執行。就上述髮廊的例子, 若僱主限制髮型師僱員於離職後10年內均不可於全世界從事髮型師工作,相信該限制很大機會會被裁定不合理而無效。 反之,若限制只是2星期及只限於與僱主所在地的同一地區,則有可能屬合理可被執行。 舉證有關限制貿易條款有效之責任在於僱主身上。
由於上述考慮因素會因應不同的行業、工種、僱員受聘職位及限制細節而有所不同,建議讀者就有關事宜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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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受友邦保險(AIA Group Limited)其中一分區邀請,於2022年2月21日網上為其員工分享一般車輛駕駛者須知的基本法律知識,如發生交通意外後駕駛者應負的責任,駕駛者可能被控的刑事罪行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以及在發生意外受傷後傷者可以向哪一方申索哪些不同性質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