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草 案 》

立 法 會 於 2024 年 12 月 通 過 《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草 案 》 ( 「 條 例 」 ) , 條 例 將 於 刊 憲 後 八 個 月 屆 滿 時 全 面 實 施 。

逾 期 付 款 及 付 款 糾 紛 在 建 造 業 是 非 常 普 遍 的 現 象 。 隨 著 私 人 及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不 斷 的 增 加 , 政 府 認 為 有 需 要 設 立 追 討 工 程 款 項 的 機 制 。 自 2012 年 起 , 政 府 與 利 益 相 關 者 進 行 了 多 輪 的 討 論 。 最 終 , 發 展 局 於 2024 年 將 條 例 草 案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覽 及 批 准 。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建 造 合 約 的 款 項 回 收 、 提 供 一 個 透 過 審 裁 程 序 的 機 制 以 加 快 解 決 付 款 糾 紛 、 以 及 賦 予 合 約 方 權 利 暫 停 或 減 低 建 造 合 約 的 建 造 工 作 之 進 度 或 貨 品 及 服 務 之 供 應 。

條 例 適 用 於 在 條 例 第 7 條 和 第 8 條 所 述 的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訂 立 的 公 共 和 私 人 合 約 。 提 供 建 造 工 作 的 合 約 價 值 必 須 超 過 港 幣 5,000,000 元 , 而 提 供 相關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合 約 價 值 則 必 須 超 過 港 幣 500,000 元 。 惟 條 例 不 適 用 於 與 現 有 住 宅 單 位 或 建 築 公 用 部 分 有 關 的 建 造 工 作 或 貨 品 及 服 務 供 應 有 關 的 合 約 。 條 例 亦 不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境 外 進 行 的 建 築 工 作 。

根 據 建 造 合 約 , 聲 稱 有 權 獲 得 進 度 款 的 一 方 可 向 有 責 任 付 款 的 另 一 方 送 達 申 索 書 。 付 款 方 可 在 進 度 款 的 付 款 限 期 前 或 在 付 款 申 索 送 達 後 30 天 內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就 付 款 申 索 作 出 回 覆 。 若 付 款 方 未 送 達 付 款 回 覆 以 答 覆 付 款 申 索 , 付 款 爭 議 將 衍 生 。 在 此 情 況 下 , 申 索 方 可 在 付 款 爭 議 發 生 之 日 起 28 天 內 啟 動 審 裁 程 序 。 原 訟 法 庭 有 權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推 翻 審 裁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例 如 在 審 裁 程 序 中 有 嚴 重 違 反 自 然 公 義 的 情 況 。

發 展 局 局 長 獲 條 例 賦 權 設 立 及 備 存 審 裁 員 提 名 團 體 之 名 冊 。 現 階 段 , 預 計 的 提 名 團 體 將 會 是 測 量 師 、 建 築 師 、 工 程 師 及 律 師 等 專 業 團 體 。 發 展 局 局 長 會 訂 明 提 名 機 構 及 審 裁 員 的 收 費 及 審 裁 員 的 操 守 準 則 。

延 遲 施 工 或 貨 品 供 應 的 權 利 是 條 例 下 的 一 項 重 要 濟 助 。 申 索 方 須 向 付 款 方 送 達 延 遲 意 向 通 知 及 該 行 為 不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合 約 。 延 遲 施 工 或 供 應 的 一 方 亦 有 權 獲 得 合 理 延 長 完 成 合 約 的 時 間 , 以 及 因 延 遲 施 工 和 供 應 貨 品 及 服 務 而 合 理 產 生 的 其 他 損 失 及 開 支 。

條 例 為 建 造 業 設 立 了 一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 條 例 生 效 後 , 承 建 商 及 分 包 商 將 獲 得 進 一 步 的 保 障 。 條 例 下 的 機 制 亦 會 加 快 使 用 審 裁 來 解 決 糾 紛 。 正 如 條 例 二 讀 辯 論 時 所 提 及 , 政 府 會 不 斷 檢 討 條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 並 會 在 不 久 將 來 , 將 現 時 條 例 未 有 涵 蓋 的 其 他 建 造 合 約 ( 例 如 住 宅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翻 新 工 程 的 建 造 合 約 ) 納 入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

  • 申辦遺產管理書

當一個人離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親人需向法庭申辦「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成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方可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1. 尚存的配偶;
  2. 死者的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3.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如沒有上述人士在死者去世時尚存,而以下的人士對遺產享有實質權益,則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

  1. 死者的祖父母;
  2.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 遺產分配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2(1)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被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亦列明若死者並無訂立遺囑,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1. 丈夫或妻子(配偶)、妾;
  2. 後嗣;

如配偶和後嗣尚存,配偶先取港幣500,000,之後配偶和後嗣各可獲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則後嗣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1. 父母;
  2. 全血親兄弟姊妹;

如配偶和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尚存,但沒有後嗣,配偶先取港幣1,000,000,之後配偶可獲一半剩餘遺產,父母 /(如父母去世)全血親兄弟姊妹可獲其餘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和後嗣,則父母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以上情況均不適用,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分配:

  1. 半血親兄弟姊妹;
  2.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 全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4. 半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5. 政府(剩餘遺產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
  • 總結

由上述可見,香港法例雖然規定了無遺囑者遺產分配的優先次序,但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可確保遺產完全按照死者的意願分配。

在香港,婚姻關係內任何一方若希望於香港提出離婚須均透過法律程序處理。

是否可在香港提出離婚呈請或申請

根據相關的婚姻條例,任何人想提出離婚呈請須確實婚姻關係內的任何一方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香港為居籍;
  2. 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3. 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若不符合任何一個上述條件,便不能於香港提出離婚。

 

離婚

婚姻任何一方可提出離婚呈請,即成為呈請人,而另一方則為答辯人。

離婚呈請的唯一理由是指婚姻已屬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而主要就離婚呈請提出的證明可基於以下情況(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1. 分居2年:呈請人與其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2. 分居1年及同意: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並且雙方同意離婚;
  3. 不合理行為:呈請人配偶的行為導致呈請人無法合理地繼續共同生活;
  4. 通姦:配偶曾與人通姦導致呈請人無法與其配偶繼續共同生活; 及
  5. 遺棄:呈請人被配偶已永久拋棄最少連續1年。

 

另外,共同申請是指夫妻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並且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

任何離婚或婚姻訴訟基本會於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處理。呈請人於家事法庭遞交相關填妥的表格後,須根據法庭的命令進行離婚訴訟。

2024年10月份的馬來西亞之行,創始人司徒維新律師,連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出席了 Law Asia Conference 2024, 與亞太地區律師領袖、法學學者、專業組織等討論區域法律發展;本次之行還到訪了多間位於吉隆坡的律師行。

司徒維新律師與馮健華律師探訪了 Zi Li & Partners 律師行,就着與馬來西亞資本市場與新產業相關的法律議題,進行了深入交流。

我們在吉隆坡探訪了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律師行,就着馬來西亞、中國內地及香港的跨境訴訟、家族傳承,公司法和房地產等的法規和注意要點等進行了深入討論。

司徒維新律師與馮健華律師亦在吉隆坡探訪了 Yong SL & Koh Advocates & Solicitors 律師行,就着馬來西亞、中國內地及香港的跨境法律服務進行了深入討論。

於一連三日的 Law Asia Conference 2024 中,就着會議主題「駕馭數位時代的法律格局」,司徒維新律師及馮健華律師與亞洲區不同的律師行團隊進行深度交流,議題包括「一帶一路」中「數字絲綢之路」倡議、數據保護、競爭法、跨境稅務,以及人工智慧技術在法律行業的運用等。

馬來西亞的新產業,包括數據中心、納閩的離岸金融中心和信託業/家族辦公室、半導體等,配合較低的勞動成本和土地成本,在未來將會為亞太區帶來重要機遇。馬來西亞使用中文、英文及粵語,亦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的客戶把握馬來西亞「一帶一路」機遇,帶來很大的優勢。

我們在亞洲區的連繫既遠且廣,令我們服務越趨高效,更令我們能具成本效益地,協助香港以至大灣區的客戶連接「一帶一路」的國家及走進廣闊的亞洲市場。

在2024年10月29日,Cabinet Netter法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Mr. Jérémie Palacci 到訪了我們律師行,介紹了法國知識產權的立法與發展現狀。他亦分享了與人工智能技術專利相關的挑戰和考慮因素。

10月17日,主題為“法治自貿港·與世界對話”的2024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周系列活動在海口啟幕。海南省政府主要領導到會祝賀,來自中國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廣東、上海等數百名境內外法律界專業人士參加。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陳嘉碧律師,高級律師馮奕聰出席活動。

法律周為期6天,由“一帶一路”律師聯盟指導,海南省律師協會、“一帶一路”律師聯盟海口代表處主辦。活動緊密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大局,設置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建設交流會、國際法律服務合作與發展交流會、國際商事調解交流會、“一帶一路”法律服務交流會等八大法律交流會板塊及主題沙龍、合唱音樂會、攝影書畫作品展、法律人環島遊等活動,著力宣介海南法治創新成果,探討律師行業前沿話題和發展趨勢,推動國內外法律服務業交流與合作,探索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

法律周開幕式後,本行駐海口代表處在海口正式揭牌成立,為首家在海南設立代表處的香港律師事務所。

揭牌儀式上,本行駐海口代表處首席代表陳永良律師表示,法治是自貿港建設的基石。海口代表處的設立,能讓本行更好地發揮香港作為“超級聯系人”的獨特優勢,幫助海南企業“走出去”、海外投資者“走進來”;同時,我們將繼續秉持專業、高效、創新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提供一站式優質跨境法律服務,助力海南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

 

 

 

作為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青年律師論壇2024的贊助商之一,也是唯一的鉑金贊助商,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合夥人陳永良律師以及胡樂澄律師有幸受邀參加於2024年9月20日舉行的年度盛會,與來自大陸、台灣、澳門和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士會面,交流、建立網路,並推動他們在大中華區內法律工作的專業發展。

論壇的主題是「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在人工智能用於法律服務的理論與實踐」。論壇探討了人工智能的發展對法律行業的影響,尤其是在兩岸法律服務實踐中的應用。陳永良律師從論壇中得出的一個重要觀點是:「人工智能不會取代律師,但那些無法適應和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的律師將容易被替代;而對那些能夠善用這些技術的律師其業務將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中蓬勃發展。」

作為贊助商,此次活動為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提供了一個獨特的機會,增強了我們在大中華區的知名度和聲譽,使本行能夠展示其對行業發展和專業成長的承諾,同時與目標客戶的價值觀和關切保持一致。

作為贊助商和參與者,本行獲得了寶貴的網路機會,能夠與潛在客戶、合作夥伴和法律領域的領導者建立聯繫。這種互動不僅促進了關係的建立,還使本行能夠及時瞭解行業有關人工智能用於法律服務的趨勢和最佳實踐。這進一步鞏固了本行作為法律社區積極參與者的地位,有助於提升本行的品牌和信譽,同時支援及有利於整個行業的倡議。

我很高興參加一件有關涉嫌違反勞動糾紛爭議的庭審案件,並協助我方委託人在東湧法庭第二審判庭出庭。

該案是關於涉嫌違反勞動協議的案件。原告指稱我方委託人是僱主,但我方委託人始終表示雙方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因為:(1)僱傭關係需要受制於盡職調查並獲得相關部門頒發的所有必要的工作許可和簽證;(2)原告在建立僱傭關係前並未通過我方委託人進行的盡職調查程序;及(3)由於原告遲交或未能提供其個人信息、教育和就業歷史等資料,我方委託人沒有足夠的資料代表原告申請工作許可和簽證,因此原告在此情況下無權在中國工作。

在第一次法庭審理期間,雙方的律師將各自提供的證據和文件提交給對方和法庭。隨後,雙方的律師將討論每一份證據和文件,以查看雙方是否同意其準確性、合法性、相關性,或任何一方存在爭議,以及法庭作出判決的理由。

在研究文件和準備開庭期間,我注意到中國和香港就勞動糾紛之間的差異,並注意到《民法典》對中國雇員的保護標準和要求很高。法院對我方委託人是否進行了盡職調查的內容、方式、連絡人以及盡職調查不及格的原因進行了證據和文件審查。儘管目前尚未作出判決,但我們認為證據對我方委託人比原告更有利。

在庭審期間,法庭記錄將通過錄音生成,並由雙方律師和法院確認。這減少了行政時間,使法庭程序高效、清晰和順利。我從我的同事、原告律師和審判員那裡學到了很多,並期待有更多機會在大灣區的其他法院出庭。

司徒博雅,合夥人

10月份的馬來西亞之行,創始人司徒維新律師,連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出席了 Law Asia Conference 2024, 與亞太地區律師領袖、法學學者、專業組織等討論區域法律發展;本次之行還到訪了多間位於吉隆坡的律師行。

司徒維新律師與馮健華律師探訪了 Zi Li & Partners 律師行,就着與馬來西亞資本市場與新產業相關的法律議題,進行了深入交流。

我們在吉隆坡探訪了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律師行,就着馬來西亞、中國內地及香港的跨境訴訟、家族傳承,公司法和房地產等的法規和注意要點等進行了深入討論。

司徒維新律師與馮健華律師亦在吉隆坡探訪了 Yong SL & Koh Advocates & Solicitors 律師行,就着馬來西亞、中國內地及香港的跨境法律服務進行了深入討論。

於一連三日的 Law Asia Conference 2024中,就着會議主題「駕馭數位時代的法律格局」,司徒維新律師及馮健華律師與亞洲區不同的律師行團隊進行深度交流,議題包括「一帶一路」中「數字絲綢之路」倡議、數據保護、競爭法、跨境稅務,以及人工智慧技術在法律行業的運用等。

馬來西亞的新產業,包括數據中心、納閩的離岸金融中心和信託業/家族辦公室、半導體等,配合較低的勞動成本和土地成本,在未來將會為亞太區帶來重要機遇。馬來西亞使用中文、英文及粵語,亦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的客戶把握馬來西亞「一帶一路」機遇,帶來很大的優勢。

我們在亞洲區的連繫既遠且廣,令我們服務越趨高效,更令我們能具成本效益地,協助香港以至大灣區的客戶連接「一帶一路」的國家及走進廣闊的亞洲市場。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簡介

預設醫療指示以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尊重病人選擇和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的重要措施。現時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只有在普通法下才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醫院管理局一直根據普通法的做法,讓病人在有需要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香港並無法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地位。當預設醫療指示與其他法定條文有衝突時,指示能否取代法定條文並不清晰。部分醫護專業人員可能會因為擔心缺乏保障而不願意遵循按照普通法慣例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為病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保障。《條例草案》務求提升病人直至臨終的生活質素,並促進病人家屬在親人病重期間以至離世後的福祉。政府於2023年11月24日就《條例草案》刊憲,《條例草案》於2023年12月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預設醫療指示

根據《條例草案》,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該指示所載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當該人士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醫療專業人員不得對其施予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指示的過程須有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名見證人須為註冊醫生。預設醫療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在撤銷指示方面,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根據《條例草案》,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該命令須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簽發,並必須採用日後法案中訂明的表格以實體書面形式發出。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訂立者只要作出銷毀命令等行為,便可撤銷命令。

《條例草案》亦會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施救者)提供保障,讓他們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免於因有否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立法會現正繼續審議《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生效前,政府需要加強公眾教育,並向市民和醫護界推廣新的法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