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法律部部長劉春華、副部長張玉梅等一行蒞臨本行調研交流。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馮健華律師、江玉歡律師、陳嘉碧律師、司徒博雅律師等參與交流。

本次交流主題為香港中小型律師行發展問題,合夥人們圍繞內地業務開拓和交流的角度展開,包括與內地律師合作業務、律師行業科技應用、吸引律師人才、兩地法律監管問題等,劉部長和張副部長認真聽取了各位合夥人的意見,並與大家深入交流。

本行致力於支持香港青年在大灣區創業並提供專業的優質法律服務。有幸與明匯智庫合作多年,本行積累了豐富的支持青年創業的各項經驗。

近期,本行客戶和明匯智庫舉辦了2024商業案例競賽,目的是讓所有參賽者在此競賽中學習和深耕線上零售業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本行有幸協助客戶邀請有意願分享自家品牌和產品用於競賽的公司。這無疑是明匯智庫,本行客戶及本行之間一次有意義的合作。本行將繼續關注大灣區青年的創業發展並努力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其中包括適用於撤銷授予權,但就更正遺囑的申請或使某人可以申請授予權或從遺產中得益便不適用。

最常見的遺囑認證訴訟類型是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這可以是有爭議的或無爭議性的。由於大多數符合「緩刑訴訟」定義的訴訟很可能涉及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因此,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2) 條規定,撤銷申請可以透過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展開訴訟。如果對方沒有抗辯,則可以透過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訴訟。

由當事人一方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是在欺詐或無知的情況下作出的,或者在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授予後才發現死者的遺囑,又或者是在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的情況下作出的授予。已獲得授予的遺囑執行人是無權要求撤銷遺囑認證書的,或者不可因首次申請時未能符合申請條件而事後舉證撤銷。

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3)條規定,根據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有權管理遺產的任何人,或在遺囑認證訴訟中任何利益受到影響的人,均可視為當事人。申請一經提出,被授予人士必須向法院提交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正本,以確保「在此期間不能利用授予書內賦予的權力做任何事情」,正如 Ho Wai Yin v Cheng Suet Yee [2004] HKCU 274案中所表明,向法院提交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不足以保護遺產資產,因此,在等待法庭作出撤銷申請的裁决期間,法院頒授的單方面強制性濟助 (ex-parte injunctive relief) 可有效地防止和停止遺產在這期間被分配。

撤銷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一項基本而重要的工作。如果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未能履行其職責以致不能妥善及全面地記錄完整帳目,申請人就有充分理由将其罷免。如果遺囑認證已經授予,但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未能管理遺囑認證,則可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33(3)條採取遺產管理行動,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免職。

大多數有爭議性的案件的聆訊大多是固定的並由法官聆訊審理,而非爭議性的案件則由遺囑認證官審理,並透過文件分析進行處理。

根據原訟法庭 Chow Chal Kiu v Chow Man Chit [2017] HKCU 134 一案,在決定是否罷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時,法庭應提出的正當問題是罷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是否為適當及妥善管理遺產所必須,以及罷免遺產管理人是否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撤銷遺囑授予和撤換遺囑執行人並不一定同時進行,但如果對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或遺囑管理有疑慮,建議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利益者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提出適當的申請。同時提醒有關當事人應明白訴訟是最後的手段。為節省時間和費用,我們鼓勵各方嘗試透過調解解決糾紛,以維護家庭和睦。

早前,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受邀參加《你問我答》粵港澳法律直播間的錄製。直播間由珠海市司法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事務局、廣東省政府橫琴辦政法工作處共同指導,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制作,旨在推動珠琴澳三地法治交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規則軟聯通,陳永良律師亦榮幸擔任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涉外律師服務專家團首席專家一員。

本次錄製以未成年人保護為主題,邀請了粵港澳三地嘉賓共同解析三地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的經驗和創新,未成人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議題,讓我們一起期待節目的正式播出。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的介紹及罷免執行人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其中包括適用於撤銷授予權,但就更正遺囑的申請或使某人可以申請授予權或從遺產中得益便不適用。

最常見的遺囑認證訴訟類型是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這可以是有爭議的或無爭議性的。由於大多數符合「緩刑訴訟」定義的訴訟很可能涉及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因此,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2) 條規定,撤銷申請可以透過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展開訴訟。如果對方沒有抗辯,則可以透過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訴訟。

由當事人一方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是在欺詐或無知的情況下作出的,或者在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授予後才發現死者的遺囑,又或者是在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的情況下作出的授予。已獲得授予的遺囑執行人是無權要求撤銷遺囑認證書的,或者不可因首次申請時未能符合申請條件而事後舉證撤銷。

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3)條規定,根據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有權管理遺產的任何人,或在遺囑認證訴訟中任何利益受到影響的人,均可視為當事人。申請一經提出,被授予人士必須向法院提交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正本,以確保「在此期間不能利用授予書內賦予的權力做任何事情」,正如 Ho Wai Yin v Cheng Suet Yee [2004] HKCU 274案中所表明,向法院提交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不足以保護遺產資產,因此,在等待法庭作出撤銷申請的裁决期間,法院頒授的單方面強制性濟助 (ex-parte injunctive relief) 可有效地防止和停止遺產在這期間被分配。

撤銷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一項基本而重要的工作。如果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未能履行其職責以致不能妥善及全面地記錄完整帳目,申請人就有充分理由将其罷免。如果遺囑認證已經授予,但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未能管理遺囑認證,則可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33(3)條採取遺產管理行動,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免職。

大多數有爭議性的案件的聆訊大多是固定的並由法官聆訊審理,而非爭議性的案件則由遺囑認證官審理,並透過文件分析進行處理。
根據原訟法庭 Chow Chal Kiu v Chow Man Chit [2017] HKCU 134 一案,在決定是否罷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時,法庭應提出的正當問題是罷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是否為適當及妥善管理遺產所必須,以及罷免遺產管理人是否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撤銷遺囑授予和撤換遺囑執行人並不一定同時進行,但如果對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或遺囑管理有疑慮,建議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利益者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提出適當的申請。同時提醒有關當事人應明白訴訟是最後的手段。為節省時間和費用,我們鼓勵各方嘗試透過調解解決糾紛,以維護家庭和睦。

於2024年6月9日,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在海怡社區中心向60多位人士主講了關於平安紙的講座。

近期,有不少私人及公營機構都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本文將討論香港個人資料外洩所涉及的私隱法律及通報情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 (1) (2) 保障資料原則

保障資料原則4(1) 規定,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免受未經授權或意外的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保障資料原則  4(2) 規定,如果數據使用者委託資料處理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代表其處理個人數據,資料使用者必須採用合約或其他方式,以防止轉交給數據處理者處理的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意外地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後果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可能會向違反相關資料保護原則的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該違規者停止違反相關原則並採取任何必要的補救措施。

 

不遵守私隱專員公署的執行通知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處以罰款或監禁。此外,如果受害者因此類違規行為遭受損害,包括情感受傷,也有權透過民事訴訟向違規者索賠。

 

向私隱專員公署申報

雖然通知並非強制要求,但強烈建議資料使用者通知私隱專員公署,以有效管理此類事件。通知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建議資料使用者使用線上資料外洩通知表格向私隱專員公署報告任何資料外洩事件。除了線上表格外,資料使用者還可以下載紙本版本的資料外洩通知表進行填寫。填寫完表格後,資料使用者應透過以下管道提交表格及任何與資料外洩相關的文件:

  • 通過電郵地址:dbn@pcpd.org.hk
  • 通過郵寄/親自遞交: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1303室

接待處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45至下午12:45 & 下午1:50至下午5:40

  • 通過傳真:傳真號碼:2877 7026

 

其他建議採取行動

  • 收集資訊:資料使用者應立即收集所有與違規相關的信息,例如違規的日期、時間和地點,違規是如何被發現的,其原因,涉及的個人資料的類型和範圍以及受影響的資料主體數量;
  • 採取控制措施:資料使用者應確定違規的原因,並採取措施控制違規 – 例如,關閉導致系統故障的系統,更改安全設定以防止進一步的未經授權訪問,並尋求技術協助以停止駭客活動;
  • 聯絡相關方:在適當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應考慮聯絡相關執法機構、監管機構(例如私隱專員公署)、網路公司和IT專家,以進行報告、諮詢和協助;
  • 風險評估:應進行評估,以評估資料違規可能對資料主體和資料使用者造成的傷害程度,包括對個人安全、身分盜用和經濟損失的潛在威脅;以及
  • 保存證據:應保存與資料違規相關的所有證據,以便進一步調查和糾正措施。

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致力於積極參與公益服務,本所利用我們的專業法律知識為各界人仕提供協助及回饋社會。

於2024 年 5 月 19 日,本所合夥人馮健華律師及胡樂澄律師應以馬內利浸信會賽亞團(Isaiah Fellowship of Immanuel Baptist Church)的邀請,為該教會講解及分享有關訂立和執行遺囑、持久授權書、設立預設醫療指示及信託的法律知識。

Eurolegal 是一個由多間中型獨立歐洲律師事務所組成的集團,為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Eurolegal 的成員不僅遍佈歐洲,還包括北美、南美和亞洲。

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是 Eurolegal 的活躍成員之一,與歐洲聯盟建立了牢固的關係並保持聯繫,建設及保持著多個司法管轄區值得信賴的法律顧問網路。

2024 年 4 月,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及胡樂澄律師出席了在英國曼徹斯特舉行的年度Eurolegal Conference Spring 2024,陳律師及胡律師很高興能與Eurolegal其他成員會面及介紹了公司近期的業務發展情況。成員們亦在會議上分享了他們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技能和知識,這有助於增加商機,同時又能保持各事務所的獨立性。

2024年5月8日,雅加達,印尼—審德律師事務所(Schinder Law Firm)與香港的司徒維新律師行(Sun Lawyers LLP)舉行了一場具有意義的簽署戰略合作協定的儀式,正式開啟了雙方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深度合作與共贏之路。參與儀式的有審德律師事務的所創始人娜姿女士,合夥人Suryani Lim,律師Hendra Tanli Wijaya,以及司徒維新律師行的創始人司徒維新,合夥人陳永良,合夥人江玉歡,和合夥人馮健華,共同見證了這一重要時刻。這次線上簽約儀式的舉行,為雙方的合作關係正式啟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動力。雙方的領導人和代表們共同出席,充分體現了雙方對合作的高度重視和堅定決心。

審德律師事務所作為印尼境內備受認可的律師事務所之一,以其卓越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而聞名。而司徒維新律師行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廣州南沙設有聯營律師事務所,不僅深耕香港市場,更積極參與中國的法律服務與發展。

根據此次合作協定,雙方將建立起戰略聯盟,以非排他性的方式相互合作。我們將共同整合資源,在印尼、香港和中國的法律服務領域展開合作,致力於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法律解決方案,説明客戶解決問題、降低風險,以及創造更多商業機會。此外,雙方還將積極合作舉辦法律研討會及其他旨在提升企業法律知識的活動,以促進法律服務的提升。

此次合作不僅體現了雙方在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實力和合作精神,更為客戶帶來了更加豐富和多樣化的法律資源和服務。雙方將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攜手共進,共同開創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新篇章。

這具有意義的簽署儀式為雙方的合作關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們期待著我們兩所共同攜手,開創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