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 根據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Zoom Video Communications Inc. (簡稱「Zoom」)創辦人兼行政總裁袁征上市的申報文件顯示,他按照其及妻子的信託把1800萬股Zoom股份(大概40%,價值60億美元)轉給兩名未被公開身份的受益人。   家族信託常用於上市結構,許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會成立上市前期信託,令上市過程更順利和避免上市後的不穩定情況。同時,公司的上市前期信託可以作為公司以股份獎勵高級管理層的一種方法。公司可以附加股份的出售條件以加強高級管理層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除此之外,在信託計劃底下,主要的股東可以決定是否保留管理的權利並行使上市前期信託下股票所附的表決權。   以下是規劃上市前信託的主要優點:   有利於股份的集中和投票權:當控股股東的股份轉讓到受託人後,其股份將會集中於受託人手上,當控股股東去世後,其遺產將不會由其後人繼承。同時,當上市公司進行股東大會時,控股股東的投票權將不會被分散。   資產保護:由於股份的法定所有權是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上市公司股份將受到保護,不受債權人的任何債權請求影響,或當控股股東離婚時其配偶將不會分配到其股份。   令上市過程更流暢:由於上市需要時間,假如籌備上市期間發生突發狀況或控股股東被要求索賠時,將不會對上市過程帶來不利影響。   穩定股價:上市股份的股價會更穩定和不會受控股股東的個人因素所影響,例如健康問題、身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財政困難等等。   受益人身份的保密:只有受託人和信託成立人的資料需要對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而受益人的身分將會被保密(除非他們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以下是上市前信託的一般結構,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如今,雲端運算已被公司和個人廣泛使用。「雲端運算」並沒有一個獲普遍接受的定義,通常是指通過互聯網交付包括服務器,存儲,數據庫,網絡,軟件,分析和智能的計算服務,以提供更快的創新,靈活的資源和規模經濟。雲端運算的用戶通常只為所使用的雲端運算付費,這使他們能夠控制其運營成本,更高效地運行基礎架構並根據其業務特定需求和變化進行擴展。   聘用雲端服務供應商時,資料使用者須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486條)(「條例」)的規定,包括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原則」)。根據保障資料第2(3)、3、4原則及條例第65(2),無論個人資料由資料使用者儲存,還是外包給資料處理者轉移及儲存,資料使用者同樣有保護和防止濫用個人資料的職責。 根據條例的定義:- 資料使用者 (data user),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資料處理者 (data processor) ,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符合以下兩項說明的人:- (a) 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及 (b) 並不為該人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 例如,就此而言餐廳獲得顧客個人資料作市場推廣將被視為資料使用者,餐廳聘用的移動網絡運營商轉移及儲存個人資料將被視為資料處理者。   保障資料第2(3)原則規定,如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個人資料不應用於新目的,除非已取得資料當事人或其「有關人士」(如條例下的定義)的訂明的明確及自願的同意。   保障資料第4(1)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由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尤其須考慮: (a) 該資料的種類及如該等事情發生便能造成的損害; (b) 儲存該資料的地點; (c) 儲存該資料的設備所包含(不論是藉自動化方法或其他方法)的保安措施; (d) 為確保能查閱該資料的人的良好操守、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而採取的措施;及 (e) 為確保在保安良好的情況下傳送該資料而採取的措施。   保障資料第4(2)原則規定,如資料使用者聘用(不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而且,條例第65(2)條規定,資料使用者的承辦商(例如雲端服務供應商)所作出的資料外洩或濫用的行為,會被視為亦是由該資料使用者及其承辦商作出的。因此,資料使用者須對其承辦商的作為負上責任。   在多個管轄區設有數據中心的雲端服務供應商,可能會以程式去優化儲存資源,而將資料使用者委託的個人資料由一個管轄區轉移至另一管轄區儲放及處理。資料使用者應查看資料處理者雲端運算承辦商的商業運作模式與控制有關的特點去選擇雲端運算承辦商,包括,1. 快速的跨境資料轉移; 2. 寬鬆的外判安排; 3. 標準服務及合約及4. 服務及調配模式。   條例第33條有關限制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的條文尚未生效。不過,位處香港的資料使用者把他們收集的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他們應確保有關資料可獲得一如在香港的同樣類似程度保障,以符合資料當事人把個人資料交託予他們的的期望。此外,資料當事人亦應獲告知資料的跨境安排,以知悉其個人資料會獲得怎樣的保障。   總結,採用雲端服務的資料使用者把個人資料交託予雲端服務供應商前,應確保有關供應商能有效地理這些問題。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要形成一份有效的合約,合約雙方必須有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法律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當合約糾紛出現,雙方又對是否有建立合約的意圖各執一詞時,法庭又會有何種考慮因素呢?本文旨在介紹在香港普通法系下對不同類型的合約存有的推定假設(presumptions),以及在何種情況下該推定假設會被推翻。   家庭合約(domestic agreements)   對於家庭成員之間訂立的“合約”,法庭會假定雙方沒有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意圖,從而不存在有效合約。在Balfour v Balfour [1919] 2 KB 571一案中,丈夫曾經答應妻子每個月支付定額費用作為家庭日常開支,而後又拒絕支付。法庭認為, 夫妻雙方就“家庭日常開支”的安排並無產生法律關係之意圖,因為夫妻間在商量該類支出時沒有打算或預料到,任何一方會因另一方拒絕支付該費用而訴諸法律解決。另外,Atkin 法官亦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認為由於婚姻是神聖的,法庭不會過多干涉夫妻之間的安排。   當然,若爭議一方可以證明雙方在訂立家庭安排時存有訂立法律約束力之合約的意圖,則雙方存在有效合約。法庭在考慮雙方提供的證據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1)該合約的主要標的是否具有商業性質(matters of an essential commercial character);(2) 該合約是否嚴格按照雙方約定之內容履行;及(3)在合約履行後對合約雙方造成何種影響,或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後果(Ho Lai King v Kwok Fung Ying and Lau Chun Wai [2020] HKCA 657)。   社交合約(social agreements)   對於社會成員(如朋友、同事等)之間的約定,法庭會假設該合約雙方在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圖。法庭在考慮社交合約時,主要探討「從一個合理的人的角度來說,他是否認為合約雙方具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Coward v Motor Insurers Bureau [1963] 1 QB 259)。   該類社交合約亦存有例外情形。若雙方之約定會遵循特定安排(regular arrangement),那麼從一個合理的人的角度看,合約雙方就存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Wu…

  近年越來越多客戶需要辦理海外業務,不論是辦理海外投資抑或個人移民等,客戶均需國際公證服務核證相關的文件,本行分享以下我們常見需要公證服務協助的情況。   移民 本行最近一年其中一項熱門服務是處理與移民有關的公證服務。以本行所見,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移民機關對所需的文件要求均有不同。以近期港人比較心儀移居的台灣地區為例,一般需移民申請人到診所接受檢查,並由醫生出具一份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再經公證才可用於滿足當地健康檢查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有關申請人便需要將該份項目表帶到國際公證人面前供他核實後才可提交相關移民機構。   除此以外,不少客戶是以結婚、隨近親或技術移民方式移民。這類移民申請一般都需要申請人提交文件作學歷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例如香港的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等,而為了確保提交的證明的真確性,相關當地機構一般都需要申請人提交核證過後的副本(“Certified Copy”)或者公證副本(“Notarized Copy”),為此,移民申請人便需要安排將該些文件提交國際公證人作核證或公證。   海外投資 另一種常見需要使用國際公證服務的情況便是海外投資。有鑑於現時疫情影響,香港及其他國家紛紛採取禁止入境或強制隔離措施等,令往返外地處理投資事宜便變得相當困難。有見及此,客戶可考慮透過簽訂授權書方式授權外地的人士協助處理投資事宜(例如樓宇買賣)。授權書除了需要符合當地法律要求外,一般為了確立授權書有效不被推翻,還需認證授權人的身份。國際公證人可認證授權人身份並見證其簽署該授權書。視乎情況及用證機關要求,該授權書可能需要經香港高等法院加簽海牙認證(Apostille) 及/或經領事館認證,及後該授權書便可用於海外辦理事務。   總結 由上述的兩個例子可見,國際公證的服務能協助市民辦理海外業務。  

粵港澳大灣區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九市。2019年底總人口逾7200萬,地區生產總值達16,795億美元,極具經濟發展潛力。粵港澳大灣區內企業有殷切的金融服務需求。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政策鼓勵下,相信會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優質內地企業來港上市集資。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為中國企業尤其大灣區企業首次公開招股及國際化機遇的首選夥伴。香港擁有成熟資本市場規範、程式透明、法規健全完善,包括:上市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等。香港擁有多元化國際機構投資者及公眾參與積極性髙,可支援大型首次公開招股活動。香港市場亦可經互聯互通機制,接觸中國內地投資者。而且香港市場不對股息及任何售股的利潤徵稅,交易活躍不受外匯管理及資金自由流動。   在2018年底,香港證券市場市值在亞洲排名第三及在全球排名第五。同時,香港亦是全球最活躍的首次公開招股市場之一,集資額在2018年位列全球第一。2018年金融服務業的增加價值為5,328億港元(占香港生產總值的19.7%),較2017年的4,805億港元上升10.9%。就業人數在2018年為263,000人(占總就業人數的 6.8%),較2017年的258,500人上升1.7%。   金融服務業貢獻本地生產總值並提供大量高增值職位,聘用超過25萬人,屬香港經濟的中流砥柱。全球百大銀行中,有接近80家於香港經營業務。香港既是環球金融中心,也是國家金融中心,自1993年第一家內地企業來港上市至今,內地公司已占本地股票市場大約逾六成市值。在國家政策支持下,香港亦已成為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樞紐,背靠祖國,面向國際。面對此刻新冠肺炎及嚴重經濟困難,粵港澳大灣區需要積極參與「雙循環」和重振經濟,擺脫困境。   本行優勢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與本行、澳門鄺玉球律師事務所,共同出資設立的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已獲廣東省司法廳核准並正式發放《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執業許可證》。   近年南沙區司法局一直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將抓緊機遇,透過提供高效跨域法律服務一站式法律服務,協助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到港上市及外國企業進駐南沙以至全個粵港澳大灣區。   本行律師團隊   司徒博雅律師于香港城市大學修讀法律博士及後考獲法學專業證書,擅長處理首次公開招股、公司合併收購及重組、股權重組及投資、股本融資、貸款融資、企業管治、遵守香港上市規則及公司收購合併守則合規事宜及其他規例之法律意見。   司徒博雅律師為香港上市發行人、保薦人和承銷商就首次公開招股提供多項法律諮詢服務,包括對準備上市的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準備申請上市的法律檔並就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定期為香港上市發行人就香港上市規則與合規事宜、及香港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交易有關的香港上市規則提供法律意見、並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公司秘書服務。   數年來,司徒律師為中國、香港和亞太地區其他國家的公司和投行提供上市專案法律諮詢服務,專案涉及廣泛的商業範圍,例如:香港及新加坡的工程公司、香港的醫療器械分銷商、中國的中藥生產商、新加坡的食品中心和美食街經營者及新加坡的兒童和孕婦用品專業零售商等等。 憑藉六年在商業和公司融資的執業資格後的法律經驗,並協助許多公司進行了首次公開招股,司徒博雅律師對商業計劃策略及各種商業範圍的香港上市公司業務成功的要旨有透徹的瞭解。   如果公司有興趣商討在香港申請首次公開招股的機會或計劃潛在的併購,請通過artemisszeto@hksunlawyers.com與司徒律師聯繫以獲取更多詳細資訊。

計畫我的家庭信託–主要考慮因素   出於資產保護和繼承規劃的目的,高資產淨值人士(HNWI)可以使用家族信託的方式為他/她的後代進行數百年的長期計畫。   高資產淨值人士在建立家庭信託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國籍   高資產淨值人士的國籍會影響她/她是否有處置資產的自由。 在一些具有夫妻之間共同財產法律概念的國家中,如中國,在將共有財產轉讓給受託人之前,需要獲得配偶的明確書面同意。   高資產淨值人士及其家人(作為受益人)的國籍也將影響徵稅,特別是當他們居住在中國、美國等徵收全球稅的國家時。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尋求海外稅收意見,以瞭解稅收徵收和申報義務,以及是否需要修改信託契約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稅收風險。   控制程度   隨著信託財產的合法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高資產淨值人士可能會擔心他/她是否仍將對信託資產擁有一定的控制權。高資產淨值人士可以透過多種方式對受託人進行一定的控制,而又不會由於缺乏創建信託的意圖而使信託無效:-   高淨值人士可能會考慮使用保留權力的信託(而不是完全酌情信託),來保留分配權力和投資權力。高資產淨值人士可自行選擇委任值得信賴的投資顧問。   高資產淨值人士可以在某些允許高資產淨值人士通過參與資產控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來控制信託的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設立信託。   如果信託管理的資產淨值規模足夠大,高資產淨值人士甚至可以成立私人信託公司,以此透過自己擁有和管理的私人信託公司控制信託資產。   為了監督受託人的行為,高資產淨值人士可以任命一名保護人。我們還可以在信託契據中設立一些有關罷免和更換受託人的機制。   資產的位置和類型   資產的位置和類型將影響信託資產是否可以合法轉讓給受託人,以及受託人的風險接受程度。   某些國家對外國公司直接持有土地和房地產受到限制,受託人會因此不能合法持有房產和地產。 可行的解決方案是使用本地公司持有房產和地產,然後將該本地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受託人。   受託人相對較為願意接受銀行資產和金融資產,例如銀行帳戶,現金,股票,保險單等作為信託資產,因為它們的風險較小。 受託人通常會保留是否接受運營業務、古董、藝術品等高風險專案的權利,因為損失、損壞和維護的風險較高。     運作成本   最後,建立信託的運作成本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受託人將收取一筆一次性的設立費,以及持續的年費,直到信託終止為止。 但是,受託人會願意提供免費諮詢,與高資產淨值人士討論信託結構。   如果您有興趣進一步瞭解信託和與受託人聯絡,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前言 雙重課稅是指有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同一納稅主體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稅的情形。 為減少投資者被雙重徵稅的情況,及更加明確的劃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與其交易夥伴的徵稅權,香港已與包括中國內地(下稱“内地”)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稱“该協定”)。 然而,位於香港的個人或組織在申請享受協定下的待遇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居民身分證明書”。 本文將以香港與內地簽訂的相關協定為例,對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方式及條件進行討論。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什麼?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由香港稅務局(下稱“稅務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的待遇。   何時需要申請?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 第44號(修訂本)》中規定: “在執行全面性安排時,內地稅務機關可要求個人、公司或團體提供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香港居民證明文件。 在實際執行上,內地稅務機關只就可能同時為雙方居民,或居民身分有需要查證的情況下,才須該個人、公司或團體提交香港稅務局為執行全面性安排而發出的香港居民證明檔。”   誰可申請?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該安排”)的規定及稅務局的公告,以下人士可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對於“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該安排及稅務局相關公告並未就其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條件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局對此有酌情決定權,並會在其認為申請人“明顯地不可享受有關待遇時”,拒絕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稅務局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會考慮申請主體是否通常是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 或是否在香港確立了足夠的經濟實質。 上述的情況可能具體表現為: 申請主體在香港設立有其進行業務的常設機構; 申請主體的董事長期居於香港;…

前言 失去至親,除了處理身後事外,分配死者遺產不時成爲家屬之間的矛盾所在。無論死者生前是否訂立遺囑,某些家屬/人士均可能無從得益。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有關人士可考慮向死者遺產申索經濟給養。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 根據香港《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條例”),凡任何人在條例生效後去世,而他去世時的居籍是香港(或在緊接他去世前的3年內曾在任何一段時間內通常居於香港),並遺下指定關係人士,有關人士有權以死者遺囑及/或關於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遺產處置沒有為有關人士提供合理經濟給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經濟給養”。除非獲得法院准許外,有關申請必須在法院批出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起的6個月內提出。   申請人的身份廣泛,可以是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無論是否婚生)、父母、兄弟姐妹、甚至任何人,但前提是該申請人(除了死者配偶及年幼子女以外)必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   在條例框架下,“合理經濟給養”的定義根據申請人身份而定。若申請人是死者配偶,則“合理經濟給養”是指就該案整體而言,該配偶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不論該經濟給養是否該配偶所需以維持其生活的。於其他人士而言,則是指該人應合理地獲取以維持其生活的經濟給養。由此可見,配偶可獲取的經濟給養比其他人多。   如法院信納在法院審理案件之日根據死者遺囑及/或關於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遺產處置沒有為有關人士提供合理經濟給養,法院可根據條例第4條作出任何命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一項或多項命令:-(i)定期付款令;(ii)整筆款項支付令; (iii)財產轉移令; (iv) 授產令; 及(v)取得財產令。   法院在決定是否行使權力作出上述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人、其他任何申請人及遺產受益人所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及他們各自所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會面對的經濟需要; 死者對申請人、其他任何申請人及遺產受益人所負有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死者淨遺產的多少及性質; 申請人、其他任何申請人及遺產受益人,在肢體上或心智上的弱能狀況; 法院在該個案的情況下認為是有關係的任何其他事宜,包括申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為; 死者生前承擔贍養申請人的責任的程度及根據,以及死者生前履行該責任的期間的長短。   總結 由此可見,向法庭申請“合理經濟給養”須符合的條件不少,如需作出有關申請,務必特別留意時限,以免錯失申請機會。   上述為向遺產申索經濟給養的簡介,僅供參考,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咨詢本行律師。

備受矚目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下稱「該條例」)將會於2020年8月31日生效。該條例為私募基金投資者描繪了一系列的友善投資框架,有所放寬的規管和有條件的稅項寬免亦為私募基金在岸化鋪路。雖然一些離岸的基金工具(如開曼群島)因其專門的基金法而擁有歷史性優勢;但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加持下,香港的私募基金工具現已可比擬離岸基金載體,甚至更勝一籌。   香港是管理人民幣資產組合的國際樞紐。作爲兩岸資產的媒介,香港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刺激和驅動下將更上一層樓。現在誠然萬事俱備,只待投資者充當東風將私募投資基金,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及 創業投資基金(又稱風險投資基金)帶至香港落戶。此新制尤其歡迎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及科技初創企業。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一覽: 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如何運作? 於公司註冊處登記。 不具獨立法律人格。 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名普通合夥人,擁有無限責任和基金最終管理和控制權; 至少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擁有有限責任,不具基金日常管理和控制權,但不限於參與該條例附表2中訂明的「安全港」活動;和 其他要員:投資經理、獨立核數師、反洗錢負責人和/或獲授權代表各一。 受有限合夥協議約束,故在投資策略、合夥人組成及責任等方面享有合同自由。 受有限合夥協議約束,故基金的解散及清盤毋須法庭命令,可依據協議操作。   爲什麽我要選擇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工具? 註冊便利 毋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批准或授權。 不設最低出資額或任何法定投資限制。 設精簡機制方便在《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下註冊的基金過渡至有限合夥基金。   保密性高 公衆僅可查閲有限合夥基金索引和登記冊。登記冊存檔於公司註冊處,包括基金註冊前後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的所有文件,如:基金、前任和現任普通合夥人、投資經理和獲授權代表(如有)的相關細明。 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和資料、反洗錢相關記錄、經審核的財務報表及一切有關基金的交易記錄一律禁止公衆查詢,只供執法機關有必要時查閲。 經審核的財務報表應向所有合夥人公開以供審閲。   稅務優惠 利得稅寬免 在2019年的統一基金豁免機制之下,有限合夥基金只要符合《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第20AM和20AN條中的基本要求,不論基金稅收所在地,均可豁免利得稅。   印花稅待遇 由於有限合夥基金的 現金出資 和 現金基金資產分配 均不屬於《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中「股票」的定義,故無需繳納印花稅。而有關基金權益的轉讓和退出亦無須繳納印花稅。惟實物出資和分配則屬應課印花稅的項目。   附帶權益 在早前的財政預算演辭中,香港政府表示有意寬減附帶權益的稅項,以示支持有限合夥基金制度。   離岸基金工具後繼無力 受2019年出台以堵截稅務漏洞的《經濟實質法》影響,開曼群島的離岸基金最終均須於當地設有經濟實體(即辦公室)或聘請全職僱員。 開曼群島的私募基金預計將面臨來自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下稱「開曼金管局」)和歐盟更嚴格的監管,因爲: 在2020年的《私募基金法》影響下,所有封閉式基金和部分開放式基金須於開曼金管局註冊,並受其後續監管。 歐盟於2020年2月將開曼群島納入(修訂)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   在岸基金工具優勢亮眼 普通合夥人 和 在岸有限合夥基金本身的註冊費在港府的支持下,相信會實際低於開曼群島;在岸基金的後續管理費亦有望只屬象徵式。反觀,在開曼金管局的相關附加費下,開曼群島離岸基金的後續管理費想必會較高。 有限合夥基金省卻了繁瑣的程序,毋須向證監會備案和註冊;但離岸基金則須於註冊時應開曼金管局的要求,遞交基金説明書、條款摘要或包含規定信息的營銷材料。   我在哪方面有需要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2019年11月6日中央就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公佈16項政策措施,惠及香港市民及便利不同界別到大灣區發展: 十六項政策措施 惠及市民 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享內地居民同等待遇。 支持香港居民在內地便捷使用移動電子支付。 在大灣區試點推出香港居民異地見證開立內地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保障在粵工作港澳居民子女與內地居民子女享同等教育安排。 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 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內地當局申請辦理有效期二至五年的簽證或居留許可,便利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停留、居留。 大灣區內地城市指定港資醫療機構可使用已在香港註冊藥物和常用醫療儀器。   扶持專業界別 放寬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香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和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等限制。 進一步擴大建築業專業人士資格互認範圍。 擴大港澳建築業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優惠政策實施範圍。 給予保險監管優待政策。 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年期限制。 支持內地保險公司在港澳市場發行巨災債券,放寬設立特殊目的保險公司限制。   創新及科技 支持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建設。 對進境動物源性生物材料實行通關便利。 放寬內地人類遺傳資源過境港澳限制。   2019年3月1日中央就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公佈八項政策措施,將便利香港居民到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就業和居住,並加強大灣區內人流、物流等方面的便捷流通: 八項政策措施 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關於「183天」計算方法 : 在內地停留當天不足二十四小時,不計入在內地居住天數。 當地政府為境外(包括香港)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提供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此等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標準為15%,2019年1月生效,試行一年。 支持大灣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 鼓勵港澳青年到大灣區內地九市創新創業。 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科技計劃。 開展粵港澳大灣區出入境便利化改革試點。 便利港澳車輛進出內地口岸。 擴大海關跨境快速通關對接項目的實施範圍。   自2017年8月以來推出的其他主要便利政策措施包括:   學習 明確規定內地高校和相關部門必須一視同仁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港澳學生,以保障港澳學生的權益。 各高校要為港澳畢業生發放《就業協議書》,簽發《就業報到證》,方便港澳學生在內地求職就業。 增加在內地高校就讀的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名額和金額。 廣州市教育局批准廣東華僑中學招收港澳子弟班。 廣州市越秀區教育局2019年4月接受持居住證及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子女申請入讀越秀區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試行一年。 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港人隨遷子女就讀惠州市中小學校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同等待遇,有效期五年。   創業/營商/就業 由2019年1月1日起,在國內無住所的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全面取消港澳人士在內地就業需辦理許可的要求。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人士可繳存住房公積金,讓他們在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以及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方面,可享有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如港澳人士離開內地回香港/澳門定居,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餘額,有助他們作長遠計劃,實現自身發展。 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可參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資格。 符合條件的港澳導遊和領隊可申請在橫琴執業。 推出各類人才獎勵或青年培養計劃,便利港人在大灣區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