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7日下午,陳律師作為主講嘉賓受邀出席廣州市律師協會多元化爭議解決 (ADR)專業委主辦的“涉外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系列沙龍活動,主題為:內地與香港跨境商事糾紛處理實務,線上線下約200多名律師同行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此次講座。 出席嘉賓有:廣州市律師協會海事海商與航空法律委員會專業委主任,黃暉;廣州市律師協會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張由;廣州市律師協會多元化爭議解決(ADR)專業委副主任,張旭峰。 2月28日上午,陳律師與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聯營所)一行到訪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橋百信),與金橋百信管理團隊就聯營業務發展開展交流座談會。 金橋百信參會人員有:黨委書記、主任,聶衛國;副主任,王欣;董事,羅少勇;戰略委員會主任,李志安;品牌宣傳委員會主任,李麗莉;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主任,杜滿清;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副主任,賀文華;執行總監,王琴。在不斷變化的市場中,聯營所與金橋百信一同擁抱挑戰與機遇,貼合變化與發展,未來粵港澳三地律師將繼續攜手並進,用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共同推動大灣區法律服務市場的發展。

PP團隊的羅淑萍經理(左) 2023年2月10日,本行高級律師馮奕聰應PP團隊邀請,提供「婚姻法」的法律講座。

本行合夥人馮健華律師於2023年2月11日參與了香港儲蓄互助社協會的春節聯歡聚餐,當晚節目包括歌唱表演、遊戲及新春大抽獎,各位社員及嘉賓共聚了一個歡樂的晚上。

網絡紅人(即KOL)是近年新興的行業,其增長速度可謂日新月異。網路紅人透過於社交媒體發佈創作,並從廣告商或觀看者賺取收入。就此,不少網紅會與代理人或公司合作,從而提升其創作的曝光率。基於在利益上的合作關係,簽署協議將能保障彼此的利益。 一份網紅代理協議能規範簽署雙方的合作關係及內容。該協議通常授予代理人專有權,以代表網紅處理商業事宜,包括協商工作機會及簽署合約。另一方面,代理人亦有責任為網紅尋求商業機會。 就此,簽署雙方須特別留意以下的協議條款。 第一,該網紅的創作範疇。一般來說,我們可考慮:- 1. 該網紅的創作平台(如YouTube, Instagram, Tiktok); 及2. 創作的內容(如直播、平面模特、影片網誌)等。該協議須根據網紅的創作範疇,規範代理服務的覆蓋度。 第二,雙方的權利與責任。除了代理協議的標準條款,協議亦須反映雙方的共同意願。例如,在某些情況,代理人自身有經營社交媒體 (如YouTube頻道),並同時聘請網紅作為其媒體的演員。在此情況下,協議須據此列明該網紅相關的權利與責任。 第三,利潤分配。雙方經常會就此產生分歧及爭議。為確保公平的利益分配,協議須訂立雙方皆同意及清晰的利潤分配機制,當中包括定義可分配利潤及其分配方法。 第四,非競爭條款。針對該行業高競爭水平的情況,協議一般會訂立非競爭條款以限制網紅在合作結束後加入代理人或公司的競爭對手的情況。就此,網紅須慎重考慮該條款的合理性。 第五,中止合約。協議應訂立合適的終止條款以允許任可一方在無法繼續履行合約的情況下結束彼此的合作關係。 第六,知識產權保障。基於創意工業的特質,協議須界定創作品的知識產權誰屬。例如,若網紅有參與代理人所拍攝的YouTube片段,協議須清晰界定各自的知識產權。 雖協議仍有其他考慮因素,如合約的長短、保密問題等,但基於編幅所限未能在此盡錄。 總括而言,合約條款的確定性在商業上能確保各合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