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听过“洗底”这个名词,那么,是否干犯了刑事罪行后被判罪名成立,仍然有机会把犯罪记录抹去? 所谓“洗底”,其实并不是指定罪记录,即俗称“案底”,可以在警方的刑事纪录档案中被删除。不过,根据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条例》,曾犯罪而留有案底的人士,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得到一个自新的机会:(1)之前从未因干犯刑事罪行被判罪名成立,(2)该首次定罪被判的处罚为不长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多过一万元的罚款;(3)在该次被定罪后的三年之内再没有因触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除《罪犯自新条例》的第三及第四条另有例外规定外,该条例的第二条(c)规定,若符合以上条件,除了在日后的刑事审讯中法庭需做定罪后的量刑考虑外,在任何程序中若有证据倾向显示出该人士之前曾被如此定罪,该证据将不被接纳。同时,若向该人士提出问题,或加诸于他或其他人的有关披露该等定罪的义务,均需视为并非指该项定罪。还有,该项定罪记录,或该人士不披露该项定罪,均不得作为将他从任何职位、专业、职业或受雇工作开除的理由。 换而言之,倘若以前曾干犯比较轻微的罪行,但定罪后的处罚是如上所述的情况,并且三年内也没有再度犯法,则有关人士可引用《罪犯自新条例》而享有一些不用披露过去犯罪记录的权利。不过,香港警方刑事纪录科仍会有其被定罪的记录,若该人士因移民或申请某些执照(例如证监会管辖的专业执照)向警方要求发出“ 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俗称“ 良民证”),是将不会获得签发的。       陈永良 执业律师

2018年12月06日,本行合伙人陈永良律师应香港律师会邀请为旺角街坊会讲解遗产和遗嘱法律知识。  

2018年12月7日,本行合伙人陈永良律师出席特区政府主办的“2018扑灭罪行联席会议”, 会上与邓炳强副警务处长(行动)及 陈国基总警司(观塘警区总指挥官)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