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于 2018 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首次在香港推出,是一种拥有企业结构的投资基金。 OFC通常有一个负责确保公司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定的董事会,管理其资产的托管人和监督其日常运营的投资经理。

OFC 制度可加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资产管理中心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加快全球基金分布,并提供免税规定。而且在 OFC 的伞状结构下可设立子基金,从而让不同的策略可于不同的子基金实行,以及依法分开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

管辖法律和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VA部;
  •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第571AR章);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及
  • 《证监会产品手册》

公司成立
根据公司注册处的规定,OFC 将通过向证监会注册并获得公司注册处颁发的公司注册证书而成立。在注册前,OFC 应该有一个董事会、一个投资经理和一个托管人。

注册通过“一站式”系统完成,即证监会会将 OFC 的注册告知注册处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将在注册处处长发出注册成立证书后生效。

申请人需要向证监会提交注册成立和商业登记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费用。公司注册处将登记有关文件,并在证监会批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后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和《商业登记证》。这个过程通常需要不到 1 个月的时间。

所需文件及费用: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注册成立表格 (OFCNC1(SFC))
    • 所需填写的要点:
      • 拟建公司名称
      • 拟建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
      • 提交人的参考
      • 第一任董事资料
      • 第一任董事的代理人的资料(仅适用于通常居住地址在香港以外的董事。)
  • 公司成立文书(由每位拟任董事签署)
    • 所需填写的要点:
      • OFC 的名称和目标,以及投资的财产种类;
      • 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的声明;
      • 说明该公司为具有可变股本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声明;
      • 公司实收股本金额始终等于公司资产净值的声明;
      •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声明;
      • 公司计划财产依法委托公司托管人保管的声明;
      • (如果 OFC 有子基金)说明OFC 子基金的资产完全属于子基金,不得用于清偿任何其他人,包括 OFC 和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声明;
      • 说明公司的目标是让公司以集体投资计划运作的声明;
      • 罢免董事职务的情况和程序;
      • 某些公司的行政事务,包括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至少 2 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期(至少 21 天)
      • 聘任和解聘审计员的程序和要求;和
      • 终止 OFC 和资产分配的情况和程序
    • 证监会网站上有提供模板
  • 致商业登记署 (IRBR3) 的通知
  • 公司注册费 3,034 港元(包括不可退还的提交费 479 港元)
  • 适当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作者: 冯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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