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简介

预设医疗指示以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是尊重病人选择和提高临终病人生活质素的重要措施。现时预设医疗指示在香港只有在普通法下才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医院管理局一直根据普通法的做法,让病人在有需要时订立预设医疗指示。香港并无法例订明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法律地位。当预设医疗指示与其他法定条文有冲突时,指示能否取代法定条文并不清晰。部分医护专业人员可能会因为担心缺乏保障而不愿意遵循按照普通法惯例所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法律框架,为病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提供保障。 《条例草案》务求提升病人直至临终的生活质素,并促进病人家属在亲人病重期间以至离世后的福祉。政府于2023年11月24日就《条例草案》刊宪,《条例草案》于2023年12月6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

预设医疗指示

根据《条例草案》,凡年满18岁且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者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在符合该指示所载指令的指明先决条件下,当该人士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对其施予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会以「慎入易出」作原则。订立指示的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名见证人须为注册医生。预设医疗指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在撤销指示方面,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撤销指示。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根据《条例草案》,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是指示当某人处于心肺停顿状况时不对该人施行心肺复苏术的文书。该命令须由两名注册医生(其中一人须为专科医生)签发,并必须采用日后法案中订明的表格以实体书面形式发出。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订立者只要作出销毁命令等行为,便可撤销命令。

《条例草案》亦会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包括非专业施救者)提供保障,让他们在符合指明条件下免于因有否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

立法会现正继续审议《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生效前,政府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并向市民和医护界推广新的法例。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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