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 席 证 监 会 面 谈 前 应 知 事 项 ( 第 二 部 分 )
在 本 系 列 的 第 一 部 分 , 我 们 解 释 了 被 要 求 出 席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 下 称 「 证 监 会 」 ) 面 谈 前 应 知 悉 的 若 干 事 项 , 包 括 面 谈 的 类 型 及 证 监 会 的 权 力
在 本 部 分 , 我 们 将 讨 论 面 谈 期 间 可 能 出 现 的 情 况 , 以 及 在 面 谈 时 就 陈 述 内 容 ( 包 括 应 说 与 不 应 说 什 么 ) 所 需 作 出 的 策 略 性 考 量 。
面 谈 期 间 可 能 出 现 的 情 况
若 面 谈 对 象 被 要 求 以 「 协 助 调 查 人 士 」 的 身 份 出 席 面 谈 , 一 般 而 言 毋 须 过 分 担 忧 ( 惟 须 注 意 该 身 份 可 能 日 后 有 所 改 变 ) 。 而 且 , 倘 若 面 谈 对 象 能 就 任 何 可 能 存 在 的 误 解 有 无 辜 的 解 释 , 该 面 谈 将 是 一 个 提 出 该 解 释 的 良 好 时 机 。
然 而 , 若 面 谈 对 象 被 要 求 以 「 受 调 查 人 士 」 (Person Under Investigation) 的 身 份 出 席 面 谈 , 则 意 味 着 证 监 会 怀 疑 该 人 士 可 能 已 作 出 违 反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 第 571 章 , 下 称 「 《 条 例 》 」 ) 所 规 管 的 违 规 行 为 ( 不 论 作 为 主 犯 或 从 犯 ) 。 在 此 情 况 下 则 应 被 视 为 警 号 。 受 调 查 人 士 如 在 没 有 律 师 代 表 在 场 及 缺 乏 适 当 法 律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出 席 此 类 面 谈 , 将 承 担 极 大 风 险 。
受 调 查 人 士 于 面 谈 期 间 很 大 机 会 会 被 要 求 就 证 监 会 在 调 查 期 间 取 得 的 文 件 ( 例 如 银 行 结 单 、 WhatsApp 讯 息 等 ) 中 所 引 申 的 问 题 作 答 。 若 证 监 会 怀 疑 受 调 查 人 士 乃 涉 案 群 体 的 其 中 一 员 , 则 其 他 受 调 查 人 士 及 非 受 调 查 人 士 亦 很 可 能 会 被 要 求 就 同 一 项 调 查 出 席 面 谈 。 虽 然 受 调 查 人 士 愈 迟 被 要 求 出 席 面 谈 就 越 可 能 从 证 监 会 向 其 展 示 或 引 用 的 资 料 中 对 针 对 其 本 人 及 其 他 涉 事 者 的 整 体 证 据 全 貌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 但 受 调 查 人 士 如 及 早 知 悉 其 在 调 查 中 的 身 份 也 有 好 处 , 因 他 可 以 更 早 作 出 有 需 要 的 准 备 。
面 谈 期 间 应 说 与 不 应 说 的 事
正 如 第 一 部 分 所 提 及 , 面 谈 对 象 在 证 监 会 面 谈 期 间 并 无 缄 默 权 。 于 证 监 会 面 谈 期 间 拒 绝 回 答 问 题 而 没 有 合 理 辩 解 即 属 违 法 。
因 此 , 从 表 面 上 看 来 , 似 乎 出 席 证 监 会 面 谈 的 人 士 的 唯 一 选 择 是 向 证 监 会 说 出 全 部 真 相 。 然 而 , 事 情 并 非 如 此 简 单 。
这 一 点 或 许 令 人 感 到 有 点 意 外 : 在 证 监 会 面 谈 中 和 盘 托 出 所 有 事 实 未 必 一 定 对 面 谈 对 象 ( 特 别 是 受 调 查 人 士 ) 是 最 有 利 的 选 项 。 判 断 该 选 择 是 否 最 佳 选 项 取 决 于 众 多 因 数 , 包 括 现 有 的 证 据 及 面 谈 对 象 的 自 身 情 况 等 。
作 为 执 业 律 师 不 应 建 议 其 客 户 说 谎 。 然 而 , 律 师 之 职 责 在 于 就 客 户 各 种 不 同 选 项 及 其 所 可 能 带 来 的 潜 在 或 极 可 能 后 果 分 析 及 向 其 客 户 提 出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 而 最 终 选 择 何 种 方 案 的 决 定 权 应 由 客 户 考 虑 自 身 情 况 后 自 行 决 定 。
举 个 例 子 , 若 面 谈 对 象 在 面 谈 期 间 没 有 合 理 辩 解 而 拒 绝 回 答 问 题 , 根 据 《 条 例 》 第 184 条 ( 假 设 案 件 在 裁 判 法 院 审 理 , 因 这 类 案 件 一 般 于 裁 判 法 院 审 理 ) 即 属 违 法 , 最 高 可 被 判 处 罚 款 50,000 港 元 及 监 禁 6 个 月 。 惟 定 罪 前 提 为 控 方 有 足 够 证 据 举 证 成 功 。 即 使 最 终 因 此 而 被 定 罪 , 法 院 在 量 刑 时 亦 甚 少 对 此 类 罪 行 处 以 最 高 刑 罚 , 因 最 高 刑 罚 通 常 保 留 予 最 严 重 的 个 案 。 因 此 , 最 可 能 出 现 的 情 况 或 仅 为 罚 款 , 而 最 严 重 者 亦 可 能 只 是 判 处 极 短 期 的 监 禁 。
然 而 , 若 面 谈 对 象 在 面 谈 期 间 自 证 其 罪 (Self-incrimination) , 并 向 证 监 会 和 盘 托 出 一 些 可 能 成 为 及 后 被 引 用 在 一 些 非 刑 事 案 件 的 证 据 , 则 对 其 造 成 的 后 果 可 能 更 为 严 重 。 举 个 例 子 , 在 市 场 失 当 行 为 审 裁 处 ( 下 称 「 审 裁 处 」 ) 的 审 讯 中 , 除 整 个 审 讯 过 程 可 能 长 达 数 年 , 更 伴 随 着 庞 大 法 律 费 用 。 若 证 监 会 于 审 裁 处 的 案 件 最 终 获 胜 , 除 审 裁 处 最 终 可 能 作 出 的 各 项 命 令 外 , 面 谈 对 象 更 需 负 担 证 监 会 之 讼 费 及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费 用 , 整 体 上 其 精 神 压 力 及 财 政 负 担 往 往 较 一 宗 相 对 轻 微 的 刑 事 案 件 的 后 果 更 为 严 重 。
但 在 证 监 会 面 谈 中 应 说 什 么 及 不 应 说 什 么 的 选 择 从 来 不 是 简 单 的 二 元 选 择 , 而 是 存 在 多 种 可 能 性 。 此 外 , 含 糊 其 辞 及 不 彻 底 合 作 与 蓄 意 说 谎 之 间 也 存 在 极 大 的 灰 色 地 带 。 因 此 , 面 谈 对 象 在 面 谈 前 更 应 咨 询 具 经 验 之 律 师 , 以 制 定 最 适 切 的 策 略 应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进 退 两 难 情 况 。
总 结
被 要 求 出 席 证 监 会 面 谈 , 特 别 是 作 为 受 调 查 人 士 而 言 , 必 须 在 取 得 充 分 法 律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周 全 规 划 , 并 审 慎 考 虑 策 略 。 面 谈 对 象 切 勿 低 估 对 法 律 的 不 了 解 及 其 答 案 可 能 带 来 的 严 重 后 果 及 影 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