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席 证 监 会 面 谈 前 应 知 事 项 ( 第 一 部 分 )

许 多 人 在 收 到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 证 监 会 」 ) 根 据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 第 571 章 ) 发 出 的 第 183 条 面 谈 通 知 并 要 求 出 席 面 谈 时 , 都 会 感 到 担 忧 。

在 一 个 小 节 上 , 这 种 面 谈 类 似 廉 政 公 署 的 面 谈 ; 但 在 许 多 其 他 方 面 则 截 然 不 同 。

本 文 将 解 释 出 席 此 类 面 谈 前 你 应 了 解 的 事 项 。 有 了 对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的 正 确 了 解 , 您 便 可 及 早 规 划 , 以 应 对 证 监 会 可 能 采 取 的 任 何 执 法 行 动 。

证 监 会 的 权 力

证 监 会 根 据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拥 有 多 项 权 力 , 其 中 之 一 是 第 183 条 要 求 某 人 出 席 面 谈 。

收 到 第 183 条 面 谈 通 知 的 收 件 人 有 法 律 义 务 出 席 面 谈 , 并 在 面 谈 期 间 回 答 问 题 。 即 使 答 案 可 能 使 自 己 招 致 刑 责 , 亦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作 答 。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规 定 ,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不 遵 从 第 183 条 通 知 将 须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面 谈 的 类 别

在 第 183 条 通 知 下 被 要 求 出 席 面 谈 的 人 , 通 常 可 分 为 两 类 : 受 调 查 人 士 或 协 助 调 查 人 士 。 通 知 书 中 往 往 会 载 明 此 分 类 。 然 而 , 须 注 意 , 该 分 类 并 非 最 终 定 案 , 例 如 协 助 调 查 人 士 日 后 可 能 成 为 受 调 查 人 士 ( 相 反 情 况 较 少 见 , 但 亦 非 不 可 能 ) 。

若 第 183 条 通 知 的 收 件 人 在 收 到 通 知 前 , 其 住 所 或 办 公 室 已 被 搜 查 , 则 该 收 件 人 极 有 可 能 被 归 类 为 受 调 查 人 士 。

证 监 会 与 其 他 执 法 机 构 的 差 异

证 监 会 强 制 某 人 出 席 面 谈 的 权 力 , 在 某 程 度 上 与 许 多 执 法 机 关 ( 例 如 廉 政 公 署 ) 相 似 。 许 多 被 要 求 出 席 廉 政 公 署 面 谈 的 人 士 是 由 于 他 们 已 被 拘 捕 , 因 此 别 无 选 择 , 而 被 要 求 出 席 证 监 会 面 谈 的 人 士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亦 没 有 选 择 余 地 , 必 须 出 席 。 不 过 , 相 似 之 处 仅 止 于 此 。

其 他 执 法 机 构 拘 捕 的 任 何 人 , 其 人 身 自 由 会 受 限 制 ; 相 较 之 下 , 证 监 会 的 面 谈 对 象 虽 然 一 般 必 须 出 席 面 谈 并 回 答 提 出 的 任 何 问 题 , 但 技 术 上 他 们 可 随 时 中 止 ( 甚 至 离 开 ) 面 谈 , 因 为 证 监 会 并 无 拘 捕 权 。 当 然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证 监 会 或 会 就 高 度 不 合 作 的 人 士 以 不 遵 从 第 183 条 通 知 而 提 出 检 控 。

其 他 执 法 机 构 的 警 诫 面 谈 对 象 有 权 于 面 谈 时 保 持 缄 默 , 但 证 监 会 的 面 谈 对 象 并 无 此 权 利 。 不 过 , 作 为 对 放 弃 缄 默 权 的 平 衡 ,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第 187 条 规 定 , 如 果 面 谈 对 象 在 任 何 作 答 前 作 出 声 明 , 则 其 该 答 案 将 不 可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被 采 纳 为 证 据 。虽 然 该 等 答 案 仍 可 在 民 事 诉 讼 及 其 他 程 序 中 被 接 纳 , 但 只 要 作 出 相 关 声 明 , 面 谈 对 象 即 可 放 心 , 任 何 不 利 己 方 及 自 证 有 罪 的 答 案 将 不 会 于 刑 事 诉 讼 中 被 采 纳 为 证 据 。 然 而 , 任 何 人 于 其 他 执 法 机 构 的 警 诫 面 谈 中 所 作 的 答 案 都 有 机 会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成 为 呈 堂 证 供 。

面 谈 前 通 常 发 生 的 事 项

在 大 多 数 严 重 案 件 中 , 特 别 是 涉 及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第 XIII 部 及 第 XIV 部 所 述 市 场 失 当 行 为 的 案 件 , 证 监 会 往 往 依 赖 凭 借 搜 查 令 于 处 所 中 搜 出 及 检 取 的 文 件 。

虽 然 每 宗 案 件 的 执 法 行 动 时 序 先 后 未 必 相 同 , 但 由 于 搜 查 行 动 的 成 效 很 大 程 度 取 决 于 行 动 的 突 袭 性 , 因 此 第 183 条 面 谈 往 往 发 生 在 证 监 会 人 员 从 搜 查 行 动 中 捡 取 相 关 文 件 后 , 并 有 充 分 时 间 审 阅 后 才 进 行 。 被 检 取 的 文 件 有 时 会 提 供 线 索 让 证 监 会 向 面 谈 对 象 ( 特 别 是 受 调 查 人 士 ) 要 求 解 释 或 回 应 。

总 结

在 本 部 分 中 , 我 们 已 探 讨 接 获 证 监 会 面 谈 通 知 的 收 件 人 应 该 知 道 的 一 些 事 项 。 我 们 将 在 后 续 系 列 文 章 中 讨 论 其 他 相 关 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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