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条例》)已于20241120日的立法会通过,并于20241129日刊宪。在经过18个月的缓冲期后,《条例》将于20265月正式生效。

《条例》为「预设医疗指示」订立法律框架,为病人、医护人员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以及让晚期病人能够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预设医疗指示」是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预先订立的指示。指示清楚阐述当病人病情到了末期或处于持续植物人状况或不可逆转的昏迷,或有其它特定的晚期不可逆转的生存受限疾病时,拒绝维持生命治疗。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会以「慎入易出」作原则,订立时需要严谨保障,而撤销指示时则务求便利订立人。由于指示涉及生死事宜,条例允许病人随时改变意愿撤销指示,以保护生命和避免发生不可逆转的后果。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

  • 订立人须为年满18岁的成年人;
  • 订立人须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
  • 订立的指示中的所有指令均以清晰的方式呈示;
  • 采用标准表格订立指示;
  • 订立人 须在不少于2名见证人在场下签署;
  • 两名见证人不是订立人的利益攸关者;
  • 其中一名见证人须属注册医生;
  • 另一名见证人已年满18岁。

撤销「预设医疗指示」:

订立人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以下方式撤销:

  • 书面方式(不论属纸张形式或电子形式);
  • 签署预设医疗指示标准表格的第5部;
  • 烧毁、撕毁或划掉指示内容并在每一页上签署;
  • 口头或其他方式(如点头、摇头示意或使用手语),表达其撤销指示的意愿;
  • 订立另一份预设医疗指示;或
  • 在电子系统撤销指示。

政府计划将「预设医疗指示」全面电子化,以「医健通」作为指定电子系统,订立、储存、撤销和检索电子「预设医疗指示」。

如对预设医疗指示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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