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法庭办妥好该离婚诉讼有关子女的事宜,法庭便会处理相关的财务事宜。这也比称为“附属济助”(在美国则统称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首先,由于考虑因素繁多,所以香港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没有时定的公式。此外,法庭还需遵循公平原则,防止任何性别或家庭角色引起的歧视。

 

在之前的文章我们亦讨论过儿童的权益是首要的考虑,而这原则同样适用于附属济助。换而言之,在法庭考虑双方的需要前,必须先满足子女的需要。经典的例子是在整段婚姻中,一个照顾孩子的家庭主妇比一直工作的丈夫需要更多的经济援助。因此,双方的需要也是法庭在决定婚姻财产分割时要考虑的因素。

 

一旦满足到双方的需要,法庭将考虑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同时亦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 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2. 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3. 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4. 婚姻双方各别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5.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6. 婚姻双方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7. 则顾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显然易见,该列表并不是详尽无遗而每个案例都取决于其独特的事实状况。再者,如果没有全面及坦诚地披露所有财富资产,法庭便无法作出决定。因此,我们需要明白,如果律师不全面调查您的资产,他们就无法提供合适的法律意见。同样,法庭所采取的程序会要求双方提交一份详细的经济状况陈述书(通称为“表格E”),以提供其财富资产的完整概览。表格 E 会要求双方出示过去1年(甚至更早前)的银行结单、信用卡结单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文件。

 

完成财务披露后,法庭有权作出经济给养令,例如:-

  1. 定期付款;
  2. 有保证定期付款 ;
  3. 缴付整笔款额;
  4. 财产转让、授产安排;
  5. 更改授产安排;和
  6. 财产出售。

 

由于上述济助的性质较独特,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考虑应否接收含有这些财务条款的法庭命令约束之前应先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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