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户口借给他人使用,透过地下钱庄(找换店)或进行虚拟(Crypto)货币交易收取来历不明的汇款,这些行为都有机会被检控俗称「洗黑钱」的罪名,而会否被定罪很多时候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相关的钱属「黑钱」,即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本文浅谈「洗黑钱」罪行有关的法律。
「洗黑钱」罪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称为「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违反香港法例第455 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 及 25(3) 条。一经定罪,通常需实时入狱,而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港币5百万。
「可公诉罪行」(indicatable offence)相对于「简易罪行」(summary offence), 指较严重且不能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 「可公诉罪行」有很多, 例如谋杀、勒索、欺诈、贿赂等。而常见的「简易罪行」则包括有「高空掷物」、「阻差办公」、 随地吐痰等。
处理(dealing)财产的定义也很阔,包括收受或取得该财产、处置或转换该财产、以该财产借贷或作保证等。知悉会有款项存入户口,而登入户口查询确保款项确实存入,也可构成处理财产。
有处理「黑钱」不等于「洗黑钱」,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在处理时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涉案的钱(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属于「黑钱」。在判断此方面时,需用有正确思维的常人代入被告人的身份来客观考虑,因此被告人的个人信念、看法及偏见亦需考虑,被告人的背景、收入、交易习惯、过往使用户口的情况等亦属相关因素。 「合理」的标准从这角度来说,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而「理由」(grounds)不只包括「情况」(facts),「情况」加上一些相关的环境可构成某理由。
若被告人借出其户口予他人,完全不理会该户口,也真诚地不知他人将户口作何用途,那么被告人不可被判「洗黑钱」罪成,因为被告人没有「处理」户口内款项,亦不会有理由相信户口内的钱属黑钱 (甚至不知存在哪些钱)。可是,由于银行户口是个人的重要财产,被告人不论什么背景,都需要提出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上述外借户口而完全不知情的说法。 当被告人的这种说法不被法庭接纳,则因被告人是户口持有者,在无相反证据下,法庭可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即被告人须就户口内的交易负责。
户口通过地下钱庄或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无意接收到「黑钱」(例如是另一人从事诈骗得来的钱),并不等同「洗黑钱」。 虽然透过地下钱庄或其它非正规途径汇款有不少的风险,一般守法的人不会做,但并不代表被告人如此做一定会导致他有合理理由去相信收到的款项会是「黑钱」,一切还是要取决于被告人的背景、工作、认知等。若被告人通过信任的朋友或地下钱庄进行汇币兑换,而之前从未试过收到「黑钱」的情况,取决于其它相关的案情,有可能无法肯定推论出被告人必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项属「黑钱」。
「洗黑钱」后果十分严重。即使最终抗辩成功,但因冒较大的风险而无意收取了「黑钱」,被警方调查检控,可能也得不偿失。借出户口予他人使用,更要三思。
以上数据仅供一般参考,读者应就个别案件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作者: 谢庆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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