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想经营放债人业务,提供在银行系统以外的贷款,则受《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称“放债人条例”)规管。根据放债人条例,在香港开展上述业务必须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称“牌照”)。

 

如何申请放债人牌照?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8条,申请人应向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下称“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完成申请将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表和对账单表各三套;
  2. 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以证明其对贷款业务管理全面理解和能力。

 

申请人除了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外,亦须同时向警务处处长递交申请书副本。 当中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显示财务状况的书面证明;
  2. 拟用于货币借贷业务的房地租赁协议和平面图;
  3. 以书面形式获得屋主的一般许可;
  4. 屋宇署签发的新楼宇的占用许可证;
  5. 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取得的土地登记册;
  6. 公司年报(如果申请人为公司)。

上述文件并非全部所需文件,牌照审批机构有可能向申请人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补充数据。

 

批准放款人许可证

一般来说,处理申请需要3至4个月的时间。同时,警务处处长将就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作详细调查。而牌照法庭将负责批准申请,审批过程将考虑到以下因素:-

  1. 申请人是否是作为放债人开展业务的合适人选(例如放债人对有关放债业务的认识、资格和经验等);
  2. 申请用作经营放债人业务的地址是是否适合进行贷款业务;和
  3. 对申请人发放该牌照是否有违公众利益。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发确认书和通知。申请人必须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讯,并将所有要求的文件提交牌照法庭存盘。一旦申请人向许可法院提交所有申请文件,该牌照将获授予申请人。

 

续签放款人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所获牌照的有效期为12个月。 持牌人如想继续经营放债人业务,该持牌人应在牌照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期。申请程序与上述程序类似,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相应嘅表格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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