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醉駕」(drink driving)屬《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的刑事罪行。凡在超出法定酒精「規定限度」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即可構成相關罪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按警員要求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亦可獨立成罪。

法定「規定限度」

下列任何一項達標或超標,均屬「超出規定限度」:

  • 呼氣:每100毫升呼氣含酒精22微克或以上;
  • 血液: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50毫克或以上;
  • 尿液:每100毫升尿液含酒精67毫克或以上。

警員何時可要求測試?

如你涉及交通意外(無論你是否過錯方)、干犯行車違例、或被合理懷疑醉駕,警員可進行路邊呼氣初步篩檢;如顯示疑似超標,須再提供呼氣,血液,尿液樣本作證據測試。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樣本則屬獨立罪行。相關權力與義務載於第374章第39B、39C條。

常見檢控路徑(概要)

  • 超出規定限度而駕駛,企圖駕駛,掌管車輛(第39、39A條);
  • 受酒精影響以致不能適當控制車輛;
  • 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樣本(第39B、39C條)。

刑罰與停牌(「三級制」)

  • 刑罰上限:罰款最高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並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及記10分;法院對醉駕相關罪行須作出強制停牌。
  • 最低停牌期按酒精水平分為三級:
    1. 第1級:22–<35 μg/100ml(呼氣等值)→ 6個月/2年(首次/再犯);
    2. 第2級:介乎第1級與<66 μg/100ml → 1年/3年(首次/再犯);
    3. 第3級:≥66 μg/100ml → 2年/5年(首次/再犯)。

拒絕提供樣本或屬「受影響以致不能適當控制」者,最低停牌期直接以「第3級」計。

容易忽視的情況

  • 「未開車也會中」:即使車未開動,只要人在道路上、掌管汽車且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亦可能被檢控。
  • 「拒絕就沒證據?」: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樣本本身可獨立成罪,且停牌視同第3級處理。

總結

上述可見,雖然香港法例已就醉駕訂明清晰的「規定限度」、檢測程序及強制停牌機制,但最安全與合法的做法始終是「飲酒不駕駛」,並於需要時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Category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