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席 證 監 會 面 談 前 應 知 事 項 ( 第 二 部 分 )

在 本 系 列 的 第 一 部 分 , 我 們 解 釋 了 被 要 求 出 席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 下 稱 「 證 監 會 」 ) 面 談 前 應 知 悉 的 若 干 事 項 , 包 括 面 談 的 類 型 及 證 監 會 的 權 力

在 本 部 分 , 我 們 將 討 論 面 談 期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 以 及 在 面 談 時 就 陳 述 內 容 ( 包 括 應 說 與 不 應 說 什 麼 ) 所 需 作 出 的 策 略 性 考 量 。

面 談 期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若 面 談 對 象 被 要 求 以 「 協 助 調 查 人 士 」 的 身 份 出 席 面 談 , 一 般 而 言 毋 須 過 分 擔 憂 ( 惟 須 注 意 該 身 份 可 能 日 後 有 所 改 變 ) 。 而 且 , 倘 若 面 談 對 象 能 就 任 何 可 能 存 在 的 誤 解 有 無 辜 的 解 釋 , 該 面 談 將 是 一 個 提 出 該 解 釋 的 良 好 時 機 。

然 而 , 若 面 談 對 象 被 要 求 以 「 受 調 查 人 士 」 (Person Under Investigation) 的 身 份 出 席 面 談 , 則 意 味 著 證 監 會 懷 疑 該 人 士 可 能 已 作 出 違 反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第 571 章 , 下 稱 「 《 條 例 》 」 ) 所 規 管 的 違 規 行 為 ( 不 論 作 為 主 犯 或 從 犯 ) 。 在 此 情 況 下 則 應 被 視 為 警 號 。 受 調 查 人 士 如 在 沒 有 律 師 代 表 在 場 及 缺 乏 適 當 法 律 意 見 的 情 況 下 出 席 此 類 面 談 , 將 承 擔 極 大 風 險 。

受 調 查 人 士 於 面 談 期 間 很 大 機 會 會 被 要 求 就 證 監 會 在 調 查 期 間 取 得 的 文 件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WhatsApp 訊 息 等 ) 中 所 引 申 的 問 題 作 答 。 若 證 監 會 懷 疑 受 調 查 人 士 乃 涉 案 群 體 的 其 中 一 員 , 則 其 他 受 調 查 人 士 及 非 受 調 查 人 士 亦 很 可 能 會 被 要 求 就 同 一 項 調 查 出 席 面 談 。 雖 然 受 調 查 人 士 愈 遲 被 要 求 出 席 面 談 就 越 可 能 從 證 監 會 向 其 展 示 或 引 用 的 資 料 中 對 針 對 其 本 人 及 其 他 涉 事 者 的 整 體 證 據 全 貌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 但 受 調 查 人 士 如 及 早 知 悉 其 在 調 查 中 的 身 份 也 有 好 處 , 因 他 可 以 更 早 作 出 有 需 要 的 準 備 。

面 談 期 間 應 說 與 不 應 說 的 事

正 如 第 一 部 分 所 提 及 , 面 談 對 象 在 證 監 會 面 談 期 間 並 無 緘 默 權 。 於 證 監 會 面 談 期 間 拒 絕 回 答 問 題 而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即 屬 違 法 。

因 此 , 從 表 面 上 看 來 , 似 乎 出 席 證 監 會 面 談 的 人 士 的 唯 一 選 擇 是 向 證 監 會 說 出 全 部 真 相 。 然 而 , 事 情 並 非 如 此 簡 單 。

這 一 點 或 許 令 人 感 到 有 點 意 外 : 在 證 監 會 面 談 中 和 盤 托 出 所 有 事 實 未 必 一 定 對 面 談 對 象 ( 特 別 是 受 調 查 人 士 ) 是 最 有 利 的 選 項 。 判 斷 該 選 擇 是 否 最 佳 選 項 取 決 於 眾 多 因 數 , 包 括 現 有 的 證 據 及 面 談 對 象 的 自 身 情 況 等 。

作 為 執 業 律 師 不 應 建 議 其 客 戶 說 謊 。 然 而 , 律 師 之 職 責 在 於 就 客 戶 各 種 不 同 選 項 及 其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潛 在 或 極 可 能 後 果 分 析 及 向 其 客 戶 提 出 專 業 法 律 意 見 , 而 最 終 選 擇 何 種 方 案 的 決 定 權 應 由 客 戶 考 慮 自 身 情 況 後 自 行 決 定 。

舉 個 例 子 , 若 面 談 對 象 在 面 談 期 間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拒 絕 回 答 問 題 , 根 據 《 條 例 》 第 184 條 ( 假 設 案 件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 因 這 類 案 件 一 般 於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 即 屬 違 法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5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 惟 定 罪 前 提 為 控 方 有 足 夠 證 據 舉 證 成 功 。 即 使 最 終 因 此 而 被 定 罪 , 法 院 在 量 刑 時 亦 甚 少 對 此 類 罪 行 處 以 最 高 刑 罰 , 因 最 高 刑 罰 通 常 保 留 予 最 嚴 重 的 個 案 。 因 此 , 最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或 僅 為 罰 款 , 而 最 嚴 重 者 亦 可 能 只 是 判 處 極 短 期 的 監 禁 。

然 而 , 若 面 談 對 象 在 面 談 期 間 自 證 其 罪 (Self-incrimination) , 並 向 證 監 會 和 盤 托 出 一 些 可 能 成 為 及 後 被 引 用 在 一 些 非 刑 事 案 件 的 證 據 , 則 對 其 造 成 的 後 果 可 能 更 為 嚴 重 。 舉 個 例 子 , 在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 下 稱 「 審 裁 處 」 ) 的 審 訊 中 , 除 整 個 審 訊 過 程 可 能 長 達 數 年 , 更 伴 隨 著 龐 大 法 律 費 用 。 若 證 監 會 於 審 裁 處 的 案 件 最 終 獲 勝 , 除 審 裁 處 最 終 可 能 作 出 的 各 項 命 令 外 , 面 談 對 象 更 需 負 擔 證 監 會 之 訟 費 及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費 用 , 整 體 上 其 精 神 壓 力 及 財 政 負 擔 往 往 較 一 宗 相 對 輕 微 的 刑 事 案 件 的 後 果 更 為 嚴 重 。

但 在 證 監 會 面 談 中 應 說 什 麼 及 不 應 說 什 麼 的 選 擇 從 來 不 是 簡 單 的 二 元 選 擇 , 而 是 存 在 多 種 可 能 性 。 此 外 , 含 糊 其 辭 及 不 徹 底 合 作 與 蓄 意 說 謊 之 間 也 存 在 極 大 的 灰 色 地 帶 。 因 此 , 面 談 對 象 在 面 談 前 更 應 諮 詢 具 經 驗 之 律 師 , 以 制 定 最 適 切 的 策 略 應 對 可 能 發 生 的 進 退 兩 難 情 況 。

總 結

被 要 求 出 席 證 監 會 面 談 , 特 別 是 作 為 受 調 查 人 士 而 言 , 必 須 在 取 得 充 分 法 律 意 見 的 基 礎 上 作 出 周 全 規 劃 , 並 審 慎 考 慮 策 略 。 面 談 對 象 切 勿 低 估 對 法 律 的 不 了 解 及 其 答 案 可 能 帶 來 的 嚴 重 後 果 及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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