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常見的情況下,夫婦有感婚姻不能維持下去的時候,都會在雙方的意願下申請離婚。但在一些個別例子中,有其中一方會選擇永久性分居或突然消失離開。這便會出現「失踪的配偶」的情況。雖然另一方的配偶還能根據分居滿兩年或遭遇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為由向法庭提出離婚,但最困難的問題是提出離婚的配偶不能找到對方,因此不能送達離婚文件。   送達離婚呈請書的重要性   根據法定要求,提出離婚的一方,也稱爲「呈請人」,必須委托代表人親身送達離婚呈請書另一方,也稱爲「答辯人」,因答辯人須被通知此離婚意願及給予他/她機會在法庭上答辯。[1]   離婚呈請書須要根據法定的程序被送達至答辯人,若沒有,即便呈請人能成功申請離婚 (即法庭頒佈了絕對離婚令),答辯人亦有可能因未被有效通知有關婚姻訴訟而推翻離婚令。[2]   如何送達離婚呈請書至答辯人?   在正常情況下,呈請人的代表人須親身送達離婚呈請書至據他/她所知答辯人最後居住的地址,工作地址,父母地址或甚至兄弟姐妹的地址。[3]   在「失蹤的配偶」個案中,呈請人須以「替代送達」的方式送達離婚呈請書至 答辯人,這會花費額外的時間和精力。[1] 此送達文件的方式是容許呈請人另外的方式,通常是通過登展示,去通知答辯人。 呈請人須向法庭證明他/她不僅僅是發幾通Whatsapp或微信信息,而是用盡了一切方法去尋找和送達文件至答辯人,但也不成功。 倘若呈請人已使用所有方法尋找答辯人未果,呈請人便可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的方式送達離婚呈請書至答辯人的許可。   如何申請「替代送達」的許可?   呈請人須準備宗教或非宗教式誓章聲明以下事項:- 呈請人嘗試聯絡,尋找及送達離婚呈請書的事實經過; 申請「替代送達」許可的理由;及 法庭許可「替代送達」的提議形式。 一旦法庭發出「替代送達」的命令,該命令會提供法庭許可通知答辯人形式的指示。   「替代送達」通常是以報紙廣告形式進行。呈請人可就答辯人能理解的語言(比如中文或英文)選擇本地報紙發佈離婚呈請的申請。   結論   在呈請書完成送達後, 婚姻訴訟程序將正式展開。倘若答辯人沒有在特定時間内對於離婚申請作出回應,或出現在之後的任何法庭聆訊,法庭可根據呈請人離婚申請的條件頒佈離婚令。   上述文章只提供了一個展開離婚訴訟的簡單説明。每一宗離婚案件都會牽扯到不同程度的複雜性。因此,在開始任何的婚姻訴訟程序前必須尋找獨立和適當的法律意見。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1] 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第14(1)條 [2] FHFK v NCM (unrep., CACV 182/2007, [2008] HKEC 1086) [3] 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第14(3)條 [4]…

概述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於 2018 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首次在香港推出,是一種擁有企業結構的投資基金。 OFC通常有一個負責確保公司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定的董事會,管理其資產的託管人和監督其日常運營的投資經理。 OFC 制度可加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資產管理中心對於外國投資者的吸引力,加快全球基金分佈,並提供免稅規定。而且在 OFC 的傘狀結構下可設立子基金,從而讓不同的策略可於不同的子基金實行,以及依法分開子基金的資產和負債。 管轄法律和法規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VA部;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571AQ章);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第571AR章);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 及 《證監會產品手冊》 公司成立 根據公司註冊處的規定,OFC 將通過向證監會註冊並獲得公司註冊處頒發的公司註冊證書而成立。在註冊前,OFC 應該有一個董事會、一個投資經理和一個託管人。 註冊通過“一站式”系統完成,即證監會會將 OFC 的註冊告知註冊處處長,而證監會的註冊將在註冊處處長發出註冊成立證書後生效。 申請人需要向證監會提交註冊成立和商業登記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費用。公司註冊處將登記有關文件,並在證監會批准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後發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這個過程通常需要不到 1 個月的時間。 所需文件及費用: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註冊成立表格 (OFCNC1(SFC)) 所需填寫的要點: 擬建公司名稱 擬建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 提交人的參考 第一任董事資料 第一任董事的代理人的資料(僅適用於通常居住地址在香港以外的董事。) 公司成立文書(由每位擬任董事簽署) 所需填寫的要點: OFC 的名稱和目標,以及投資的財產種類; 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的聲明; 說明該公司為具有可變股本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聲明; 公司實收股本金額始終等於公司資產淨值的聲明;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聲明; 公司計劃財產依法委託公司託管人保管的聲明; (如果 OFC 有子基金)說明OFC 子基金的資產完全屬於子基金,不得用於清償任何其他人,包括 OFC 和任何其他子基 的聲明; 說明公司的目標是讓公司以集體投資計劃運作的聲明;…

倘若您的親人(“該人士”)因疾病或意外,突然失去精神行爲能力去處理其財產及其他財務事宜,而該人士亦並沒有在事前簽訂持久授權書,導致該人士的財產及其他財務未能妥善處理,您便需要向法庭作出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2部的申請,希望法庭頒布委任您或該人士其他的親人爲該人士的「產業受託監管人」(“監管人”)的命令。 誰能申請成爲監管人? 該人士的 “親屬” 可以提出申請。 “親屬” 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的第2條所規定,而且必須是年滿18歲的人,例如是該人士的配偶或公認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如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則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法定代表律師或該人士的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 監管人可多於一人,多以親屬爲主,成立一個產業受託監管人的委員會(Committee)。   監管人的權力是什麽? 在法院的委任命令中,會清楚列出監管人的權力,例如監管人有權力把該人士的物業出租,及代爲收取物業的出租費並用作該人士的生活費用。該等權力只限於處理該人士的財產和財務事宜。 監管人的權力是有限制的,並不可隨意處理該人士的財產和財務事宜。因此,當監管人代該人士做任何事情前,必須核對法院委任的命令是否列明有權這樣做,比如若監管人想要出售該人士的物業、股份和股票,便需要法庭在命令中特別作出指示,才可以這樣做。 如果監管人需要代該人士做某些事情,而法院的委任命令中沒有賦予相關的權力,監管人則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得到法院特別授權後,方可行事。   當下列情況出現時,監管人的權力會被取消:- a) 法院信納該人士已經康復;或 b) 該人士已經去世;或 c) 已經委任另一產業受託監管人代替原來的監管人。   申請成爲產業受託監管人的程序是什麽? 法庭在審理相關申請的主要目的是必須確認該人士並無行爲能力而需要他人代爲處理其財產及財務事宜,所以申請者是需要向法庭遞交文件單方面申請就委任監管人而進行的研訊。   法庭的研訊程序大致分爲兩部分:- 申請者必須向法庭提供足夠資料及建議監管人的成員,法庭會就研訊該如何進行作出指示(“指示階段”)。在此階段,法定代表律師也會以法庭的“朋友”的身份及以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身分,為因年齡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介入在該申請中;及 當法庭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已經足夠,法庭便會發出研訊通知書列明研訊的日期及時間,之後便進入實際進行研訊的階段(“研訊階段”)。法庭會在研訊中聆聽申請人證供及論點後,決定該人士是否因精神上無行爲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務及事務,以及以該人士的需要及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下頒布監管人處理和管理該人士的財務及事務的權力範圍的命令。   監管人的責任是什麽? 監護人的責任來自法例,總括來說,監護人在任何時候的任何行事都需要符合該人士的最佳利益,確保該人士的最好生活素質,以及履行法庭的指示和命令。另外,每年或在法庭提出要求時,監護人需要準備就該人士的財務作出賬目報告。   在一些重要情況出現的時候,監護人必須通知法庭:- 在該人士的財務狀況有任何的變化/轉變,例如該人士繼承了任何財產; 在該人士有可能結婚、離婚或牽涉任何法律程序的時候; 在該人士的住址及住宿費用有所變更時; 在該人士康復後;及 在該人士去世後。   由於整個申請的程序較為嚴謹及繁複,因此建議有意作出上述申請的人士先尋找律師給予法律意見,並聘用律師代表處理相關申請。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任何人如想經營放債人業務,提供在銀行系統以外的貸款,則受《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放債人條例”)規管。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開展上述業務必須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稱“牌照”)。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8條,申請人應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下稱“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完成申請將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表和對賬單表各三套; 申請人的商業計劃,以證明其對貸款業務管理全面理解和能力。   申請人除了向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外,亦須同時向警務處處長遞交申請書副本。 當中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顯示財務狀況的書面證明; 擬用於貨幣借貸業務的房地租賃協議和平面圖; 以書面形式獲得屋主的一般許可; 屋宇署簽發的新樓宇的佔用許可證;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取得的土地登記冊; 公司年報(如果申請人為公司)。 上述文件並非全部所需文件,牌照審批機構有可能向申請人要求提交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批准放款人許可證 一般來說,處理申請需要3至4個月的時間。同時,警務處處長將就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作詳細調查。而牌照法庭將負責批准申請,審批過程將考慮到以下因素:- 申請人是否是作為放債人開展業務的合適人選(例如放債人對有關放債業務的認識、資格和經驗等); 申請用作經營放債人業務的地址是是否適合進行貸款業務;和 對申請人發放該牌照是否有違公眾利益。 如果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將獲發確認書和通知。申請人必須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訊,並將所有要求的文件提交牌照法庭存檔。一旦申請人向許可法院提交所有申請文件,該牌照將獲授予申請人。   續簽放款人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所獲牌照的有效期為12個月。 持牌人如想繼續經營放債人業務,該持牌人應在牌照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期。申請程序與上述程序類似,申請人應當填寫並提交相應嘅表格及文件。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刑事抗辯不成功,或者被告人認罪,均會被裁定罪名成立,進而判刑。 判刑主要有3大目的: 1)懲罰被告人; 2)阻嚇他人犯相同罪行以減少犯罪率; 3)協助被告人自我更生。 判刑分監禁性和非監禁性。常見的非監禁性判刑有3類 (依嚴重程度): 罰款、感化(probation)、社會服務。以店舖盜竊為例,一般初犯會罰款,但有時被告人因特殊的心理狀況或背景而犯罪,也會獲判感化。被判感化者需在1-3年內接受感化主任(通常為社會福利署的社工)的輔導及監管,以便在態度及行為上作出正面的改變。當然,情節嚴重者,初犯盜竊亦可被判即時監禁。而社會服務令是用來取代即時監禁的,因此是相當嚴重的判刑。法庭在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之前會索取適合性報告,但即使有關的報告建議感化或社會服務令,法庭判刑也不一定要依從報告建議。 嚴重的犯罪會被判即時監禁,但案情若有特殊性,有機會獲判緩刑(Suspended Sentence),即被告人無需即時服刑,除非他在法庭指定的期限(1-3年)內犯其它可被判監禁的罪行。可是,緩刑不適用於監禁刑期為2年以上的判刑,亦不適用於某些罪行,例如搶劫、猥褻侵犯(“非禮”)、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某些的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及固定的量刑起點,例如販毒、聘用不可合法被聘用人士( “請黑工”)等。 在香港,認罪可獲最多1/3的刑期扣減。根據上訴庭最新於2016年作出的認罪量刑指引,被告人在第一次進行答辯時認罪,可獲扣減全數1/3刑期; 但若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則只可扣減1/5;而在兩者中間認罪,只可獲扣減1/4至1/5。裁判法院最多可判處3年監禁(一般2年),區域法院7年,而高等法院則無上限。值得一提的是,在監獄服刑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若勤勞及行為良好,亦可獲懲教署扣減刑期最多1/3。 判刑是一門藝術,除非上訴庭有判刑指引而必須跟從,法庭在判刑上依據有關的判刑原則、目的及案情享有凌駕性的酌情權。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隨著多國推出新冠肺炎疫苗計劃和證書,世界各地經濟正在逐步復甦。 然而,由於許多國家/地區仍然存有旅遊限制和檢疫制度,商業管理人員可能不熱衷於短期内進行商務旅遊,因此無法在所需的國家/地區親自簽署公司文件。 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公證人可以協助客戶。 例如:一家香港註冊有限公司希望在柬埔寨設立子公司,但其董事無法前往柬埔寨簽署相關文件。 如何進行有關事宜? 首先,該公司可委派一名董事簽署授權書,委託柬埔寨當地代理人代其辦理相關手續。 此類授權書可由董事在香港國際公證人現場見證下簽署,再由公證人證明有關事實,並安排高等法院加蓋海牙認證、柬埔寨駐香港總領事館認證 。   如果董事本人不在香港怎麼辦? 香港國際公證人可否通過視像會議公證在香港使用的文件的簽署?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 159 章),香港國際公證人不得在香港境外對文件進行公證,或根據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 11 章)監誓或主持聲明,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國際公證人的權力。 因此,他只有在香港及當客戶親自與他在場時方可行駛上述權力。 然而,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於2021年4月下旬發布了一項實務指示,指示作為臨時措施,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國際公證人可以證明他透過視頻清楚地看到了委託人簽立文件。 這些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委託人必須身在香港但因正在接受香港政府強制檢疫而無法親自到國際公證人辦公室簽署相關文件; 國際公證人應進行初步詢問,向委託人或接收文件的海外司法管轄區有關當局要求書面確認擬公證行為會被接受; 國際公證人應要求委託人提供其在香港的地址,而委託人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公證時與公證人同時身在香港; 委託人應提前向公證人提供待簽立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及 國際公證人只能敘述視頻會議的情況並證明委託人簽名的真實性,而不能公證他“見證”該文件簽立。 如果委託人並非身在香港,則可能需要根據情況作出其他安排。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前言 中國內地(下稱“內地”)在跨境服務貿易方面對境外服務提供者有較多限制,如股權限制、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及地域和經營範圍限制等。 為幫助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的產品及服務開拓内地市場、加強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已建立的緊密經濟合作和融合,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下稱“CEPA”)。CEPA給予到內地進行經貿發展的香港居民各種優惠待遇,對於上述限制亦有所寬免。 然而,若要受惠於以上優待,”法人”香港服務提供者須先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下稱“《證明書》”)。本文將簡略介紹《證明書》的申請須知及程式。 甚麼是《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為進一步落實CEPA中的經濟合作和融合措施,內地與香港於2015年在《安排》的框架下簽署了《服務貿易協定》。在《服務貿易協議》下,內地對香港服務業開放的部門有153個,在不少重要服務部門(如航空運輸、法律、醫療及與採礦相關的服務等)亦有增添開放措施,包括就設立企業方面取消或放寬股權比例、資本要求、業務範圍的限制,放寬資質要求等,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專業人士可更容易在內地設立企業和發展業務。 符合《服務貿易協定》中“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自然人及法人可享受上述優惠待遇。就香港而言,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及“法人”。其中,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必須(1)在香港合法註冊或登記設立;及(2)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證明書》的目的便是核實申請享受CEPA優惠待遇的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上述標準。經審核符合標準者將獲發《證明書》。 誰需要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屬於“自然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香港永久性居民)毋須申請《證明書》,可直接向內地有關審核機關申請享有上述優惠待遇。 與之相反,屬於“法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須先向香港工業貿易署(下稱“工貿署”)申請取得《證明書》,然後再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以CEPA下的優惠待遇在内地提供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申請程序 (1) 申請者須向工貿署提交《證明書》申請文件,包括: 填寫妥當的《證明書》申請表格[表格TID 102] 一份 經由中國委托公証人核證的法定聲明副本一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視個案實際情況而定) (2) 工貿署在收到申請後,會向申請者發出收據。在正常情況下,工貿署會於收到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法定聲明核證副本和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當日起計的14個完整工作日內,完成該申請的審批程序。 注意事項 申請者需注意,《證明書》的有效期為兩年。工貿署為方便持有人延長其《證明書》的有效期,設有自願性的《證明書》續期安排。符合條件的《證明書》持有人可於《證明書》有效期屆滿日期前60天至屆滿日期後180天的期間內向工業貿易署提出續期申請。 《證明書》申請詳情請參考工貿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cindex.html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上次撰文提及,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簡稱”ONE簽保守行為”)普遍受非嚴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歡迎, 因為不會留案底,也可節省進行抗辯的律師費。不過這種方式未必人人會接受, 因為接受的前提是需要在法庭公開承認控方的案情。   舉普通襲擊案為例,一般控方的案情會指控被告人有對傷者進行襲擊, 但若事實是被告人根本沒有襲擊傷者, 而是傷者捏造, 要被告人在法庭承認控方的案情便有違真相與公義, 所以某些被告人會選擇抗辯, 而不接受不留案底的ONE簽保守行為。   在香港, 刑事檢控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情況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 法庭才能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假定無罪, 亦無需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當然, 某些情況下, 若被告人想提出免責抗辯, 則可能需要提出某些證據, 例如在傷人案中是出於自衛。當被告人提出這些證據後, 控方仍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程度下證明被告人的說法不成立或不可信。只要控方案情存在任何合理疑點, 被告人應被判無罪。   進行刑事抗辯, 並非簡單的一件事, 需做足準備工夫, 因為絕大多數只會進行一次審訊而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自被正式落案起訴, 被告人便應盡快尋求律師協助, 透過律師向控方索取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 研究該些文件, 聽取有關的法律意見, 並在過程中應律師要求提供案件資訊及有助抗辯的文件。在審訊前, 更需與律師充分開會以準備有可能自己需要出庭作供等。   抗辯有一定的風險, 證據、律師、被告人自己的表現(若選擇作供)、法官,皆是影響結果的因素。選擇不接受ONE簽保守行為,有時需要不少的勇氣與智慧。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2021年3月5日, 根據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Zoom Video Communications Inc. (簡稱「Zoom」)創辦人兼行政總裁袁征上市的申報文件顯示,他按照其及妻子的信託把1800萬股Zoom股份(大概40%,價值60億美元)轉給兩名未被公開身份的受益人。   家族信託常用於上市結構,許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會成立上市前期信託,令上市過程更順利和避免上市後的不穩定情況。同時,公司的上市前期信託可以作為公司以股份獎勵高級管理層的一種方法。公司可以附加股份的出售條件以加強高級管理層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除此之外,在信託計劃底下,主要的股東可以決定是否保留管理的權利並行使上市前期信託下股票所附的表決權。   以下是規劃上市前信託的主要優點:   有利於股份的集中和投票權:當控股股東的股份轉讓到受託人後,其股份將會集中於受託人手上,當控股股東去世後,其遺產將不會由其後人繼承。同時,當上市公司進行股東大會時,控股股東的投票權將不會被分散。   資產保護:由於股份的法定所有權是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上市公司股份將受到保護,不受債權人的任何債權請求影響,或當控股股東離婚時其配偶將不會分配到其股份。   令上市過程更流暢:由於上市需要時間,假如籌備上市期間發生突發狀況或控股股東被要求索賠時,將不會對上市過程帶來不利影響。   穩定股價:上市股份的股價會更穩定和不會受控股股東的個人因素所影響,例如健康問題、身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財政困難等等。   受益人身份的保密:只有受託人和信託成立人的資料需要對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而受益人的身分將會被保密(除非他們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以下是上市前信託的一般結構,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如今,雲端運算已被公司和個人廣泛使用。「雲端運算」並沒有一個獲普遍接受的定義,通常是指通過互聯網交付包括服務器,存儲,數據庫,網絡,軟件,分析和智能的計算服務,以提供更快的創新,靈活的資源和規模經濟。雲端運算的用戶通常只為所使用的雲端運算付費,這使他們能夠控制其運營成本,更高效地運行基礎架構並根據其業務特定需求和變化進行擴展。   聘用雲端服務供應商時,資料使用者須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486條)(「條例」)的規定,包括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原則」)。根據保障資料第2(3)、3、4原則及條例第65(2),無論個人資料由資料使用者儲存,還是外包給資料處理者轉移及儲存,資料使用者同樣有保護和防止濫用個人資料的職責。 根據條例的定義:- 資料使用者 (data user),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資料處理者 (data processor) ,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符合以下兩項說明的人:- (a) 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及 (b) 並不為該人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 例如,就此而言餐廳獲得顧客個人資料作市場推廣將被視為資料使用者,餐廳聘用的移動網絡運營商轉移及儲存個人資料將被視為資料處理者。   保障資料第2(3)原則規定,如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個人資料不應用於新目的,除非已取得資料當事人或其「有關人士」(如條例下的定義)的訂明的明確及自願的同意。   保障資料第4(1)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由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尤其須考慮: (a) 該資料的種類及如該等事情發生便能造成的損害; (b) 儲存該資料的地點; (c) 儲存該資料的設備所包含(不論是藉自動化方法或其他方法)的保安措施; (d) 為確保能查閱該資料的人的良好操守、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而採取的措施;及 (e) 為確保在保安良好的情況下傳送該資料而採取的措施。   保障資料第4(2)原則規定,如資料使用者聘用(不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而且,條例第65(2)條規定,資料使用者的承辦商(例如雲端服務供應商)所作出的資料外洩或濫用的行為,會被視為亦是由該資料使用者及其承辦商作出的。因此,資料使用者須對其承辦商的作為負上責任。   在多個管轄區設有數據中心的雲端服務供應商,可能會以程式去優化儲存資源,而將資料使用者委託的個人資料由一個管轄區轉移至另一管轄區儲放及處理。資料使用者應查看資料處理者雲端運算承辦商的商業運作模式與控制有關的特點去選擇雲端運算承辦商,包括,1. 快速的跨境資料轉移; 2. 寬鬆的外判安排; 3. 標準服務及合約及4. 服務及調配模式。   條例第33條有關限制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的條文尚未生效。不過,位處香港的資料使用者把他們收集的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他們應確保有關資料可獲得一如在香港的同樣類似程度保障,以符合資料當事人把個人資料交託予他們的的期望。此外,資料當事人亦應獲告知資料的跨境安排,以知悉其個人資料會獲得怎樣的保障。   總結,採用雲端服務的資料使用者把個人資料交託予雲端服務供應商前,應確保有關供應商能有效地理這些問題。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