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簡介 預設醫療指示以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尊重病人選擇和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的重要措施。現時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只有在普通法下才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醫院管理局一直根據普通法的做法,讓病人在有需要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香港並無法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地位。當預設醫療指示與其他法定條文有衝突時,指示能否取代法定條文並不清晰。部分醫護專業人員可能會因為擔心缺乏保障而不願意遵循按照普通法慣例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為病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保障。《條例草案》務求提升病人直至臨終的生活質素,並促進病人家屬在親人病重期間以至離世後的福祉。政府於2023年11月24日就《條例草案》刊憲,《條例草案》於2023年12月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預設醫療指示 根據《條例草案》,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該指示所載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當該人士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醫療專業人員不得對其施予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指示的過程須有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名見證人須為註冊醫生。預設醫療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在撤銷指示方面,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根據《條例草案》,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該命令須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簽發,並必須採用日後法案中訂明的表格以實體書面形式發出。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訂立者只要作出銷毀命令等行為,便可撤銷命令。 《條例草案》亦會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施救者)提供保障,讓他們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免於因有否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立法會現正繼續審議《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生效前,政府需要加強公眾教育,並向市民和醫護界推廣新的法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

2024年9月11日,本行合夥人謝慶綿律師很榮幸獲香港神託會邀請,為其超過80名職員講解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基本法23條立法)。

2024年8月5日,本行合夥人謝慶綿律師很高興為香港基督教服務處樂暉傲創的職員及所服務的長者講解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

應香港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的邀請,我們的合夥人司徒博雅律師及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陳小蘭律師參加於2024年8月30日在佛山蔚來中心舉行的研討會,討論中國和香港的不同遺囑和遺囑認證實務以及身分安排和財富傳承中的主要問題。 在研討會上,香港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探討了近期香港移民計劃的要求,以及其公司為中國新移民提供的協助。客戶也掌握了跨國銀行服務的訊息,並且可以到服務中心試乘。

憑藉我們的綜合專業知識和當地知識,這份由 K-CASE Lawyer、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以及 Sun Lawyers LLP 合作編寫的綜合指南,為您提供實用資訊和策略考慮因素,可幫助您應對這三個經濟體複雜的法律、監管和商業環境。

於2024年8月10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及楊恩妍律師應黃大仙新蒲崗關愛隊及香港律師同行(Lawyers HK)的邀請,在親仁街城寨社區會堂為居民講解及分享有關訂立和執行平安紙(遺囑)、持久授權書及設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