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星期,早前我們到 #新加坡 探訪的 Joseph Tan Jude Benny LLP 合夥人 Mr. John Sze 來到我們 #律師行 探訪,討論如何協助客戶走進 #一帶一路 地區的亞洲市場,並約定月內探訪JTJB位於 #泰國 #曼谷 的辦公室。

如果合同一方或貸款人因合同另一方或貸款協議項下的借款人拖欠付款而尋求追討債務,是否必須經過整個訴訟過程,包括進行全面審訊以獲得對另一方的判決?在本文中,我們將為您介紹兩種原告在某些情況下無需經過全面審訊即可獲得的判決,即缺席判決和簡易判決。 缺席判決 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通過傳訊令狀開展的追討債務訴訟中,如果被告未能發出有意對訴訟程序提出爭議的通知 (情況A) 或未能提交和送達其抗辯書(情況B),法庭可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 訴訟由原告提交附有或不附有申索陳述書的傳訊令狀開展。除其他文件外,送達認收書 (“AS”) 的表格會附於傳訊令狀。當附有AS表格的傳訊令狀妥為送達被告,被告將有14天的時間將填妥的AS交回法庭,該AS須說明其是否打算對訴訟程序提出爭議。如果被告沒有這樣做,或者如果它提交了一份AS說明它不打算對訴訟程序提出爭議,它就沒有發出有意對申索提出爭議的通知 (即情況A)。如果被告提交一份AS,聲明其打算對訴訟程序提出爭議,但未在提交 AS期限起計的28天內將其抗辯書於法庭存檔及送達予原告(如果傳訊令狀附有申索陳述書)或在申索陳述書送達予被告後的28天內被告沒有將其抗辯書於法庭內存檔及送達予原告(如果傳訊令狀沒有附有申索陳述書),它就沒有抗辯 (即情況B)。在這兩種情況下,原告有權向法院提交判決書的草擬本和必要文件,向法院申請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一旦法院核准和頒下判決,原告便可進行其執行判決的行動(如有的話)。 簡易判決 為避免被告拖延原告取得判決,法院若認定對原告的申索並無抗辯理由,法院將作出針對被告的簡易判決。因此,如果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的債項申索沒有抗辯理由,可以考慮針對被告申請簡易判決。 申請的時間 在被告提交其AS指明其打算對訴訟提出爭議後,原告可以隨時提出申請。如果原告尚未將其申索陳述書於法庭存檔並送達予被告,原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這項工作。通常,原告會等待抗辯書以評估相關被告是否對原告的申索有真誠的抗辯理由,然後再考慮是否提出申請。 程序 申請以傳票方式提出,並須以原告的誓章支持,即支持誓章。支持誓章必須核實原告的申索所依據的申索陳述書中所述的事實,並指出宣誓人相信對原告的申索並無抗辯理由。與申索有關的證據須以證物形式附於支持誓章。傳票和支持誓章會於法院存檔並送達予被告。當這些文件於法院存檔時,法院會定簡短提訊的日期和時間。 在簡短提訊進行之前,如果被告打算對申請提出爭議,則應於法院存檔並向原告送達其反對誓章 (附有證據),否則法院可以在簡短提訊中頒下針對被告的判決。話雖如此,如果法院認為適當,例如,如果法院認為不能在簡短提訊中處置此事,它可能會給被告時間存檔和送達其反對誓章,並給原告時間存檔並送達回應誓章。法院亦會將傳票押後至另定的日期,並在一次實質性的聆訊(通常是半天的聆訊)中聽取雙方的論點。 對原告的判決 在閱讀雙方的相關法庭文件並在任何聆訊中聽取雙方的陳詞後,如果法院認為就原告的申索並無抗辯理由,或者認為就原告的申索並無任何應當在審訊審理的問題,也沒有其他理由須對原告的申索於審訊中進行審理,法院會針對被告作出簡易判決。如果法院作出判決,原告可以進行執行判決的行動(如有的話)。 抗辯許可 法庭可准許被告無條件或按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容許被告就原告的申索抗辯。如果法庭頒下許可,則不會在申請中針對被告作出判決,而雙方的爭議將進行正式審訊。 無條件的抗辯許可 一般而言,為了獲得無條件的抗辯許可,被告必須向法院證明原告的申索存在可在審訊中審理的問題,或因其他原因應於審訊中審理原告的申索。被告的抗辯理由必須是可爭議的、真誠的和可信的。 有條件的抗辯許可 如果有好的理由相信被告的辯護是虛假辯護,或者法院“幾乎準備好為原告作出判決”(Wing v. Thurlow (1893) 10 T.L.R. 53),或者,如果辯護是“模糊的”(“shadowy”) (Van Lynn Developments Ltd v. Pelias Construction Co. [1969] 1 Q.B. 607;[1968] 3 All…

5月4日,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參與獲聘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以來第一起調解案件,陳律師耐心地協助雙方當事人溝通勞動爭議問題,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調解順利完成,讓雙方達到和諧共贏的局面。 隨後陳律師馬上進行第二起線上調解案件,這種創新的調解模式更加高效便民,最終,雙方就調解方案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該合同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陳律師於三月份獲聘為第二批廣州南沙粵港全面合作示範區港澳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今後將參與更多調解案件,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公正、高效和優質的司法服務。

2023年4月14日下午,為積極推動本行與合作夥伴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金橋百信”)之間的交流合作,本行由合夥人陳永良、馮健華、司徒博雅、謝慶綿、陳嘉碧帶隊,協同本行數位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8人組成訪問團到訪金橋百信位於廣州市商業核心珠江新城之總部。金橋百信黨委書記、主任聶衛國及執行主任莫哲等熱烈接待本行訪問團並召開座談會。 隨著疫情開放、粵港兩地交流復常,雙方有信心本次線下座談會將助力雙方緊密的合作將更加高效地進行,本著共贏之合作精神,為粵港兩地客戶提供更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表示,雙方應借本次到訪創造更多機會,利用好廣東金橋百信、香港司徒維新律師行及澳門KSC律師事務所共同組建的粵港澳聯營所平台,進一步鞏固並加深雙方之合作關係。聶衛國主任亦表示,金橋百信全體同仁都十分重視與本行的合作關係,雙方應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創造輝煌。 會後,本行訪問團亦到廣州之巔,有別稱“小蠻腰”的廣州塔參觀。 2023年4月15日上午,本行訪問團到訪金橋司徒鄺(南沙)聯營律師事務所(“聯營所”),聯營所黨支部書記曾敏華律師、劉彥林律師及李斌律師攜律師及工作人員共15人熱情地接待了本行訪問團。值得一提的是,訪問團中大部分律師亦是派駐到聯營所的香港律師。 會上,由馮健華律師及劉彥林律師帶領,香港及內地律師們分別介紹了各自律師事務所的概況、專業領域及兩地法律差異。雙方展望未來,深入討論了各種合作的可能性,同時亦對兩地法律文書送達程序等實務上的難題有效地提出了相關解決方案。 訪問期間,聯營所曾敏華律師帶隊熱情邀請本行訪問團參觀了聯營所辦公區、文化墻以及聯營所所在地-南沙創享灣內的粵港澳合作示範基地。最後,聯營所同仁攜本行訪問團體驗了南沙本地特色農莊並共進午餐,雙方同事亦繼續藉此機會增進感情,為融洽合作持續努力。 最後,本行訪問團到南沙水鳥世界生態公園參觀遊玩,體驗了大自然的美麗,隨後又經港珠澳大橋返回香港,領略了大灣區的繁榮昌盛及祖國的快速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訂立了四項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言論發表較為有關。本文通過分享兩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和馬俊文案,希望讀者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有更多認識,並掌握《港區國安法》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正確關係。 唐英傑是首宗《港區國安法》刑事檢控案。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慶祝日和《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香港灣仔多條道路上駕駛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不理會警方警告,衝破警方防線,最終撞傷數名警員。他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一項實施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刑即時監禁9年和停牌駕駛10年。 在馬俊文一案,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的3個多月內共20次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他也在接受記者訪問中表示宣揚香港獨立是行使公民權力,沒有犯法。他同樣因此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監禁5年9個月。 分裂國家罪在《港區國安法》第20條有很清晰的定義。「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任何指明的行為,並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便屬分裂國家罪。指明的行為分3種:(1)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2)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轉歸外國統治。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是否以武力相威脅是無關的。 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簡要來說,煽動(incitement)就是叫他人犯罪,並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是否被成功煽動是無關的。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在判定某種行為是否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時,法庭需要看案情的整體情況及相關背景。在判定某個言論或用字用詞是否具有相關的煽動性時,法庭會看該字詞的自然和合理意思。 在唐英傑一案中,三名國安法法官考慮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的報告及證供後,一致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相關的背景下有鼓吹香港獨立或者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法庭也認為唐的行為,明顯是故意的,他也完全明白該句口號有分裂香港的意思,故裁定他有煽動的犯罪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在馬俊文一案的審訊中,馬通過律師向法庭陳詞,表示他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空叫口號,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他的想法,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多人回應他的口號。 法官陳廣池義正辭嚴地反駁了馬俊文的說法,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也指出是否有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想法,是否有人成功被煽動,有多少人被煽動皆與控罪(煽動罪)無關。法官說,有沒有犯法「不是被告人說了算,不是被告人自己說沒有犯法便沒有犯法,否則這只會令到天下大亂」。基於相關的證據(包括馬在3個多月不停地,高度一致性地重覆他的政治主張),法官不相信馬只是空叫口號,反而認爲他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和心聲,希望其他人參予或跟從,故不容置疑地裁定馬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和犯罪行爲。 準確理解《港區國安法》,相信便不難理解言論自由的合法限制。即使沒有《港區國安法》,市民也應謹言慎行,注意有關的法律風險。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2023年4月17日,本行合夥人謝慶綿律師為坪洲聖家學校近100名師生及社區團體代表舉行香港國安法講座。

在香港,律師專業分律師 (solicitor) 與大律師 (barrister/counsel)。客戶尋求法律服務,必須先找律師,再由律師在適當的情況下經客戶指示延聘大律師。本文簡要講解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和分工,希望有助讀者在選用法律服務時作出妥當的決定。 在營運模式上,律師與大律師有截然不同的差別。首先,律師受香港律師會 (Law Society) 監管,而大律師的法定監管機構是香港大律師公會 (Bar Association)。這兩個監管機構有不同的制度和規則。其次,律師大多在某律師事務所/行 (law firm)以受薪、合夥或獨資的形式辦公,而大律師則全是自負盈虧在某大律師事務所 (chambers) 辦公,與其他大律師共擔某些行政開支。第三,大律師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師的費用由律所承擔,律所也因此往往會先向客戶收足大律師的費用。目前,香港有約1600名執業大律師,約12000名執業律師,近1000家律所。 大律師並非比律師大或高一等,只是兩者專職工作上有明顯的區分。大律師集中處理訴訟案件,有權在所有香港法庭發言。他們也有時就某些複雜的法律觀點提供意見。律師則除了訴訟,也處理非訴訟事務(例如樓宇買賣、立遺囑、遺產承辦、商業合同等),所以律師也叫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不同,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有所限制。除了小部分指定性質的開庭(例如破產/清盤案),律師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終審法院沒有發言權,除非通過特定的嚴格考核獲得訟辯律師 (solicitor advocate) 資格。由於專職的不同,一般而言,大律師比律師就法庭辯論、陳詞、盤問證人方面有較豐富的經驗。隨著越來越多的律師取得訟辯律師資格,這方面的差距有望逐漸收窄。 在以下情況一般會考慮聘請大律師:1)處理案件的律師有出庭發言權的限制;2)該律師出庭辯論等相關經驗不足;3)案件具有較大的複雜性或不太明確的法律;4)欲聘請的大律師具有額外有用的專業背景或對有關法律有特別深入的研究;5)客戶想另外取得獨立於所喜所聘律所的法律意見。值得一提的是,基於專業性和獨立性,大律師不可直接與客戶討論案情或索取指示,除非有律師或律所的代表同時在場。大律師也不可與客戶討論其收費事宜,避免產生利益衝突。 在有大律師協助的案件,律師方(律所)與大律師需適當分工,確保客戶得到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服務。例如,律師方會先與客戶索取基本資料和指示,初步整理和分析案情,才安排客戶與大律師開會,以增加大律師掌握案情和提供意見的效率。開會前,律師應與大律師有充分的溝通和法律觀點的交流。開會時,在不影響大律師主持會議的前提下,律師也應積極參與討論,補充遺漏,發表意見,協助客戶提問和協助大律師解答等。在準備所需的法庭文書方面,律師和大律師也要在起草、修改和完善該文書的過程中有合理的分工和意見交流。在開庭前和開庭中,律師也需積極協助大律師做好準備工作和應對工作。若律師只是把所有工作交給大律師處理,與大律師開會時和開庭時只是被動坐著聽,那麼除非事先得到客戶明確的同意及就律師沒有實際貢獻的工作不收取客戶律師費,否則難稱已履行了律師的職責,也肯定不是好律師。律師把工作下放給非律師的職員(例如師爺),自己完全不參與,任由該些職員連同大律師處理案件,也不符合客戶當初聘請律師(而非大律師)的期望,有失律師之責。 一位好的律師,應盡心盡力為客戶提供服務。在目前香港 「兩制律師」 的狀況下,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客戶的利益所需,謹慎建議客戶延聘適合的大律師協助。在聘請了大律師後,整個律師團隊應該適當分工,充分溝通,各司其職,同心協力把案件辦妥辦好,使客戶就獲取的服務感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早前,為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號召,助力自貿港建設,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律師、合夥人陳嘉碧律師與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簽訂合作協議,擔任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之香港律師法律顧問。 4月10下午,借參加中國消費者博覽會法律值班之機,兩位合夥人律師到訪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參觀座談交流,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黨總支書記童永濱,主任吳軍,副主任陳鶴升,管委會成員王銘律師,張琳、劉玉傑、洪玉程、肖振山等律師及行政主管伍珊進行了熱情的接待。 會上,吳軍主任表示,加強琼港法律合作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為加強琼港法律交流而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琼港法律合作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兩位香港律師擔任海南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在海南律師的發展史上尚屬首次。大家要以此次合作為契機,將琼港法律合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交流會中,參會琼、港律師還就自由貿易港背景下的國際仲裁、跨境訴訟、人才培養以及琼港法律交流合作在海南自貿港招商引資大環境下的機遇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月11日上午,第三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正式開館。在海南省司法廳的統一部署下,此屆消博會第一次引入了香港律師參加駐場法律服務,兩位合夥人積極回應海南省司法廳的工作部署,參加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值班。 消博會期間,兩位合夥人熱情主動走訪參展商,普及有關法律知識,以豐富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海事商事和涉港涉外法律服務經驗為消博會參展商、採購商提供法律諮詢和專項法律服務。 期間,海南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王磊專程前往海南國際會展中心對消博會法律服務團工作情況進行調研指導,與本行兩位合夥人親切交談。 海南省司法廳律師工作局局長童晟就消博會法律服務重點、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提升等問題與兩位合夥人進行了深入交流,對兩位香港律師的工作建議給予了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