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07 '26 不小心駕駛 在香港,不小心駕駛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罪行。本文章將會討論三個話題:(i)不小心駕駛的法律定義 (ii) 如何證明 / 反駁不小心駕駛的控罪 (iii) 不小心駕駛的後果。不小心駕駛的法律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八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無適當謹慎及專注」當法庭在判斷駕駛者有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時,法庭會考慮他/她在案件發生的情況下,有沒有表現出合理及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和專注。這是一個客觀的水準。無論被控告的駕駛者有多少經驗或駕駛水平有多好,法庭都會用相同的標準來評估被告人的駕駛行為。如果駕駛者在案發當時表現出合理及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和專注,就不會被定罪。「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如果駕駛者並沒有影響到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這一部分就不適用。另外,「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定義也包含被告人所駕駛的車輛裡的乘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財物受損或人員受傷並不是這一部分的必要元素。如何證明 / 反駁不小心駕駛的控罪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沒有合理的抗辯,這可以使法庭無可抗拒地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以下是一些在被告人沒有合理抗辯的情況下,法庭曾無可抗拒地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的例子:被告人的車輛撞到過馬路的行人被告人的車輛越過中線,並且導致意外被告人的車輛失去控制,導致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所以,當控方呈上一些顯示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的證據時,被告人應該提供合理抗辯,從而展示自己的駕駛並非不小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駕駛者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這本身並不是一項罪行。但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109條,控方可以將被告人違反守則的行為作爲證據,並在其他的刑事審判中利用此證據 (包括不小心駕駛的刑事審判)。不小心駕駛的控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八條,駕駛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六個月及罰款$5000。同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六十九條,法庭也有權利取消駕駛該人資格,為期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如果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並沒有導致人命傷亡,通常法庭只會罰款,並不會監禁被告人或取消其駕駛資格。另外,如果意外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那麼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駕駛者也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Sun Lawyers CategoryKnowledge 06 07 '26 醉駕是甚麼? 在香港,「醉駕」(drink driving)屬《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的刑事罪行。凡在超出法定酒精「規定限度」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即可構成相關罪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按警員要求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亦可獨立成罪。法定「規定限度」下列任何一項達標或超標,均屬「超出規定限度」:呼氣:每100毫升呼氣含酒精22微克或以上;血液: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50毫克或以上;尿液:每100毫升尿液含酒精67毫克或以上。警員何時可要求測試?如你涉及交通意外(無論你是否過錯方)、干犯行車違例、或被合理懷疑醉駕,警員可進行路邊呼氣初步篩檢;如顯示疑似超標,須再提供呼氣,血液,尿液樣本作證據測試。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樣本則屬獨立罪行。相關權力與義務載於第374章第39B、39C條。常見檢控路徑(概要)超出規定限度而駕駛,企圖駕駛,掌管車輛(第39、39A條);受酒精影響以致不能適當控制車輛;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樣本(第39B、39C條)。刑罰與停牌(「三級制」)刑罰上限:罰款最高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並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及記10分;法院對醉駕相關罪行須作出強制停牌。最低停牌期按酒精水平分為三級:第1級:22–<35 μg/100ml(呼氣等值)→ 6個月/2年(首次/再犯);第2級:介乎第1級與<66 μg/100ml → 1年/3年(首次/再犯);第3級:≥66 μg/100ml → 2年/5年(首次/再犯)。拒絕提供樣本或屬「受影響以致不能適當控制」者,最低停牌期直接以「第3級」計。容易忽視的情況「未開車也會中」:即使車未開動,只要人在道路上、掌管汽車且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亦可能被檢控。「拒絕就沒證據?」: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樣本本身可獨立成罪,且停牌視同第3級處理。總結上述可見,雖然香港法例已就醉駕訂明清晰的「規定限度」、檢測程序及強制停牌機制,但最安全與合法的做法始終是「飲酒不駕駛」,並於需要時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Sun Lawyers Category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