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香港有棟價值過億的別墅,我可以用作執行判決嗎?”

如果我在內地的法院取得了判決,而被告人在內地並無可執行的資產,但在香港有一套過億的房產,我可以申請把那套房產用作抵償我的判決嗎?

答案是可以的。

執行的方式和程式

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條例”),合乎條例定義的內地法院判決經香港法院登記後,便等同於香港法院的判決,可以在香港執行。

登記內地判決需要以原訟傳票形式提出申請。除了申請人自己需要存檔誓章以支援登記以外,還需要提交內地律師誓章;前者簡單敘述案件的審訊及取得判決的經過、解釋判決的內容等,而後者則確認該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並可以合法地在內地執行。

一般而言,法庭處理登記內地判決的申請需時約為2至3個月,本行亦曾於1個月內成功申請登記內地判決。

“那在我申請登記的期間,可不可以不讓他把別墅賣了?”

可以,如果牽涉的金額龐大,而被告人有轉移或耗盡其資產的風險,即便在內地判決登記成香港判決以前,你也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凍結被告人在香港的資產及禁止他處置有關資產。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M條,只要在香港以外開展了訴訟,而該訴訟能產生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的判決是可以在香港執行的,便可在香港法院申請臨時濟助(包括禁制令)。若法庭頒下禁制令,被告人便會被禁止處置其資產或當中的一部分。一旦違反法庭命令,被告人有可能被控藐視法庭而面臨被判入獄及罰款。

登記判決過後

在登記判決過後,你便可以利用香港法律允許的各種方式申請執行判決,例如:-

  • 申請對被告人的房產作押記(Charging Order),即將判決應付的款項扣押在該物業上,其作用與按揭貸款的抵押類似。如果被告人賣出物業,他必須根據押記令向你支付判決的款項。即便被告人選擇不賣該物業,你也可以向法庭申請另一項命令強制拍賣有關物業以用作還款;
  • 申請第三債務人命令,以取得被告人銀行帳戶裡的款項抵債(Garnishee Order);及/或
  • 申請被告人破產。

是否什麼類型的內地判決都可於香港登記為香港判決?

根據現行的香港法例,可登記的判決只限於牽涉民事或商業事宜的金錢判決。雖然香港特區政府已於2017年6月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但由於該項安排仍未經香港立法會審議通過成法例,因此現可以登記的內地判決暫時只針對金錢判決。

總結

若 閣下在內地訴訟中取得判決,即便被告人在內地沒有可供執行的資產,閣下仍可考慮於香港法院登記有關判決,以向被告人香港擁有的財產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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