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內地居民對香港陪審團制度的認識,只局限於平常觀看香港律政劇時的以下情節: 一眾陪審團徐徐步入法庭,宣佈一致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但究竟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是什麼?為什麼要用陪審團來審案呢?

陪審團制度的起源

陪審團的制度源遠流長,早在古希臘雅典及羅馬便已經可以找到陪審團制度的足跡。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是在英殖時期隨著英國的法制而引入的。其概念在英國於1215年頒佈的大憲章(Magna Carta)第39條可以找到:

 除非是由該等與其地位均等的人依法作出判決,又或是除非依據大地的法規,否則不得恣意對任何自由人進行逮捕、監禁、強佔其不動產、剝奪其公民權利、或予以流放,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傷害他們,向他們作出任何不利事情,又或是差派他人向他們作出任何不利事情。」

“No free man is to be arrested,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in any other way ruined, nor will we go against him or send against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時至今日,許多奉行普通法的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及印度等都仍然保留著陪審團的制度。

誰可以成為陪審團?

在香港,擔任陪審團是一項公民責任。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章)(「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年齡已達21歲但未達65歲並且是香港居民的人,如:

  1. 精神健全而無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情況;及
  2. 具有良好品格;及
  3. 對在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所具有的知識,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

即有法律責任在於有關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出任陪審員。

不過,條例中亦列明某幾種職業,如執法人員、法官、醫生、律師、牧師或其他宗教之神職人員及報章編輯等,則可豁免成為陪審員。

 

陪審團的組成

在香港,只有在原訟法庭的一審刑事案聆訊,或在死因裁判法庭的死因研訊中才設有陪審團。陪審員由5人、7人或9人組成。在有陪審團列席的聆訊的第一天,法庭書記會在一眾在較早前被通知需要出席陪審團遴選的人中,再抽出真正需要擔任陪審團的人士。被抽中擔任陪審員的人士如因為某種特殊情況下未能擔任陪審員(如需要在聆訊期間到外地工作或聽不懂英語等),須在第一時間通知法庭。

曾經在一次有陪審團列席的聆訊中,由於有陪審員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法官他在原定聆訊時間的最後一天需要到外地公幹,最後導致法官需要把已選出的陪審員全部解散,再擇日重新選出新的陪審員,白白浪費了法庭一天的時間。由此可見,法庭對陪審團的獨立性及公正性是十分重視的。

 

如果用陪審團來審案的話,那麼要法官來幹嗎?

這是筆者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其實,在有陪審團列席的聆訊中,法官與陪審員是擔任著不同的角色的。陪審團在聆訊中的職責是透過聆聽及分析控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來找尋事實(Finding of Fact)並作出裁決。而法官的職責則是向陪審團解釋有關法律及指示陪審團什麼證據可以納入考慮。

在筆者較早前的文章也有提到,如法官在聆訊中錯誤地向陪審團解釋有關法律,或沒有對陪審團作出清晰的指示,這些都可以是日後被告人上訴的理由。因此,法官在有陪審團列席的聆訊中的角色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陪審團一定要達成一致的裁決嗎?

不是。根據條例第24(3)條,在刑事審訊中,如經合理的商議後,任何陪審員與其餘陪審員意見分歧,則可以以下的情況達成大多數裁決:

陪審團的總人數 能夠達成大多數裁決的最少人數要求
5 5
6 5
7 5
8 6
9 7

總結

陪審團制度必須建基於一個假設:每個陪審員都能真誠地依照可接納的證據及法官的指示而作出裁決。然而世上每一種司法制度都有其不完美之處,陪審團制度亦然。誠如法庭亦曾在一些判詞中提到,陪審團的制度並不是完美的。陪審員基於各自在社會中的閱歷,在日常生活中透過報章或傳媒所得的資訊,是很難做到沒有存在一絲偏見的。因此法官作為司法制度的把關者,更需要確保並讓公眾感到法庭程序是公平公正地進行,以減低不公平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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