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當個人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有時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 (“Bind-Over”),簡稱”ONE簽保守行為”。這種處理方式十分受被告人的歡迎,因為被告人不用認罪,不會留有案底,也不需花費昂貴的律師費去抗辯。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開承認有關的案情,及表示願意簽保守行為,而控方會向法官表示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會立即撤銷有關的控罪。

“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檔上簽字,承諾未來1-3年內(時間由法官設定)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不得干犯任何的刑事罪行,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通常是數千港幣)。換句話來說,若被告人違反了該守行為簽保,後果只是罰款;若被告人遵守了該簽保,則什麼事也不會發生。

ONE簽保守行為這種安排,必須在控辯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雖然被告人大多很樂意接受,並且會主動向控方(即律政司)建議這種安排,但控方一般只有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才會同意。如何說服律政司便是關鍵。根據我們的經驗,律政司通常會在以下的情況同意以ONE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刑事案件:

  1. 被告人在涉案前在香港沒有任何的刑事定罪紀錄;
  2. 涉及的案情十分輕微(例如被告人和另一人打架而沒有造成重傷);
  3. 被告人有特殊的個人情況(例如年輕、年老、為專業人士、有個人健康理由);
  4. 受害者同意ONE簽保守行為的安排,給被告人一次機會 (但受害者的意願只屬參考性質,而非決定性,因為檢控權在律政司而非受害者)。

店鋪盜竊是香港較常見的罪行之一,但在成功爭取ONE簽保守行為這方面,往往要比輕傷的普通襲擊案困難。主要原因是店鋪盜竊涉及誠信問題,增加案件嚴重性。根據我們的經驗,通常只在涉案物品總量不多,總價格不高(不超過幾百元港幣)或者被告人有很特殊的個人情況下,才有機會爭取控方同意ONE簽保守行為。

爭取ONE簽保守行為一般會通過發律師函予律政司的方式進行,由於有一定的難度,負責的律師需詳細瞭解客戶的情況及案情,用心處理,才能成功。

 

作者: 謝慶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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