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婚姻關係內任何一方若希望於香港提出離婚須均透過法律程序處理。

是否可在香港提出離婚呈請或申請

根據相關的婚姻條例,任何人想提出離婚呈請須確實婚姻關係內的任何一方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香港為居籍;
  2. 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3. 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若不符合任何一個上述條件,便不能於香港提出離婚。

 

離婚

婚姻任何一方可提出離婚呈請,即成為呈請人,而另一方則為答辯人。

離婚呈請的唯一理由是指婚姻已屬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而主要就離婚呈請提出的證明可基於以下情況(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1. 分居2年:呈請人與其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2. 分居1年及同意: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並且雙方同意離婚;
  3. 不合理行為:呈請人配偶的行為導致呈請人無法合理地繼續共同生活;
  4. 通姦:配偶曾與人通姦導致呈請人無法與其配偶繼續共同生活; 及
  5. 遺棄:呈請人被配偶已永久拋棄最少連續1年。

 

另外,共同申請是指夫妻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並且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

任何離婚或婚姻訴訟基本會於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處理。呈請人於家事法庭遞交相關填妥的表格後,須根據法庭的命令進行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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