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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24
申辦遺產管理書
當一個人離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親人需向法庭申辦「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成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方可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 尚存的配偶;
- 死者的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如沒有上述人士在死者去世時尚存,而以下的人士對遺產享有實質權益,則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
- 死者的祖父母;
-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遺產分配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2(1)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被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亦列明若死者並無訂立遺囑,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 丈夫或妻子(配偶)、妾;
- 後嗣;
如配偶和後嗣尚存,配偶先取港幣500,000,之後配偶和後嗣各可獲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則後嗣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 父母;
- 全血親兄弟姊妹;
如配偶和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尚存,但沒有後嗣,配偶先取港幣1,000,000,之後配偶可獲一半剩餘遺產,父母 /(如父母去世)全血親兄弟姊妹可獲其餘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和後嗣,則父母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以上情況均不適用,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分配:
- 半血親兄弟姊妹;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全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 半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 政府(剩餘遺產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
總結
由上述可見,香港法例雖然規定了無遺囑者遺產分配的優先次序,但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可確保遺產完全按照死者的意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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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2024
有別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香港有關代孕的法律相對保守及複雜。截至本文發表之日,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以下簡稱“HRTO”)第17條的規定,任何形式的商業代孕在本司法管轄區仍屬違法。然而,根據看似與前述HRTO規定衝突的《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以下簡稱“PCO”)第12條,法庭可藉頒布“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使委託代孕的父母成為以代孕方式誕下之子女的合法父母。至於代孕協議所涉及的款項,如果是合理招致的費用,法院有權批准該費用。事實上,在FH v WB [2019] HKCFI 1748一案中,法庭承認HRTO與PCO之間的矛盾關係。 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 根據香港法律,一般立場是代母是代孕子女的合法母親。正如前述,根據PCO第12條,在滿足以下要求的情況下,委託代孕的父母可通過“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獲授予合法父母身份: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該命令必須在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 (以下簡稱“6個月期限”); 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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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24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其中包括適用於撤銷授予權,但就更正遺囑的申請或使某人可以申請授予權或從遺產中得益便不適用。 最常見的遺囑認證訴訟類型是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這可以是有爭議的或無爭議性的。由於大多數符合「緩刑訴訟」定義的訴訟很可能涉及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因此,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2) 條規定,撤銷申請可以透過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展開訴訟。如果對方沒有抗辯,則可以透過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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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2024
近期,有不少私人及公營機構都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本文將討論香港個人資料外洩所涉及的私隱法律及通報情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 (1) 及 (2) 保障資料原則 保障資料原則4(1) 規定,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免受未經授權或意外的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保障資料原則 4(2) 規定,如果數據使用者委託資料處理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代表其處理個人數據,資料使用者必須採用合約或其他方式,以防止轉交給數據處理者處理的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意外地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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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2024
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最近的一宗法庭判决,當中存活且正分居的配偶根據該條例,儘管死者的有效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仍能夠申索對遺産的權益。 相關法律 根據該條例,即使死者的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任何在經濟上依賴於死者給養的人都可以要求從遺産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 合理經濟給養指對該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以供申請人維持其生活的(如由存活配偶申索,則不論該筆經濟給養是否申請人所需以維持其生活)。 香港區域法院在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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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4
香港政府在2024-20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取消了所有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並於2024年2月28日起立即生效。 換句話說,住宅物業交易不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或新住宅從價印花稅(NRSD)。住宅物業的買家現須以與第2級稅率相同的稅率(從100港元至代價的4.25%)繳納從價印花稅(AVD)如下。 代價款額或價值(HK$) 第2標準税率(HK$) 超逾 不超逾 / 3,000,000 100 3,000,000 3,528,240 1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52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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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4
《內地民商事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645 章)(”第 645 章“)已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以落實香港政府於 2019 年 1 月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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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24
當香港上市公司擬修改其公司名稱時,公司應遵守其註冊地、公司註冊處及香港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第一階段:特別股東大會或年度股東大會 公司董事會可作出決議,提請上市公司考慮是否同時變更證券簡稱及網址,並說明擬變更公司名稱的理由。建議的變更須經公司特別股東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以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公司註冊處和香港公司註冊處通過。 上市公司須就公司名稱變更事宜發佈公告,並召開特別股東大會或年度股東大會,供公司股東批准變更名稱。上市公司應遵從《上市規則》第13.40條,投票結果公告需註明是否有股東對決議案放棄投票(如適用)。 第二階段:批核 上市公司將需要註冊地司法管轄區的名稱變更證明以及註冊地司法管轄區所發出的法律意見書,以確認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此後,公司可以註冊非香港公司向公司註冊處提交NN10文件。 連同所有支持文件,公告草稿須經香港交易所批准。公司可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清單DR011供香港交易所批准。當香港交易所批准後,將提供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更改名稱的日期,而公司將公佈是否有安排以新名稱更換股票,並通知編號機構更改ISIN號碼。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名稱變更需要大約3至6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並需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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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24
申辦遺產管理書
當一個人離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親人需向法庭申辦「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成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方可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 尚存的配偶;
- 死者的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如沒有上述人士在死者去世時尚存,而以下的人士對遺產享有實質權益,則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
- 死者的祖父母;
-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遺產分配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2(1)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被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亦列明若死者並無訂立遺囑,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 丈夫或妻子(配偶)、妾;
- 後嗣;
如配偶和後嗣尚存,配偶先取港幣500,000,之後配偶和後嗣各可獲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則後嗣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 父母;
- 全血親兄弟姊妹;
如配偶和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尚存,但沒有後嗣,配偶先取港幣1,000,000,之後配偶可獲一半剩餘遺產,父母 /(如父母去世)全血親兄弟姊妹可獲其餘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和後嗣,則父母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以上情況均不適用,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分配:
- 半血親兄弟姊妹;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全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 半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 政府(剩餘遺產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
總結
由上述可見,香港法例雖然規定了無遺囑者遺產分配的優先次序,但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可確保遺產完全按照死者的意願分配。
Posted in: Knowledge -
03/08/2024
有別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香港有關代孕的法律相對保守及複雜。截至本文發表之日,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以下簡稱“HRTO”)第17條的規定,任何形式的商業代孕在本司法管轄區仍屬違法。然而,根據看似與前述HRTO規定衝突的《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以下簡稱“PCO”)第12條,法庭可藉頒布“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使委託代孕的父母成為以代孕方式誕下之子女的合法父母。至於代孕協議所涉及的款項,如果是合理招致的費用,法院有權批准該費用。事實上,在FH v WB [2019] HKCFI 1748一案中,法庭承認HRTO與PCO之間的矛盾關係。 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 根據香港法律,一般立場是代母是代孕子女的合法母親。正如前述,根據PCO第12條,在滿足以下要求的情況下,委託代孕的父母可通過“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獲授予合法父母身份: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該命令必須在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 (以下簡稱“6個月期限”); 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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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24
遺囑認證訴訟和撤銷授予 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不應被授予或存在錯誤時,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訴訟是指對死者的遺囑或遺產管理書進行認證,或要求撤銷此類授予或宣佈支持或反對所稱遺囑有效性的法令的訴訟。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認證訴訟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所管轄。第76號命令 其中包括適用於撤銷授予權,但就更正遺囑的申請或使某人可以申請授予權或從遺產中得益便不適用。 最常見的遺囑認證訴訟類型是申請撤銷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這可以是有爭議的或無爭議性的。由於大多數符合「緩刑訴訟」定義的訴訟很可能涉及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因此,高院規則第76 號命令第 (2) 條規定,撤銷申請可以透過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展開訴訟。如果對方沒有抗辯,則可以透過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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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2024
近期,有不少私人及公營機構都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本文將討論香港個人資料外洩所涉及的私隱法律及通報情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 (1) 及 (2) 保障資料原則 保障資料原則4(1) 規定,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免受未經授權或意外的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保障資料原則 4(2) 規定,如果數據使用者委託資料處理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代表其處理個人數據,資料使用者必須採用合約或其他方式,以防止轉交給數據處理者處理的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意外地存取、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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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2024
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最近的一宗法庭判决,當中存活且正分居的配偶根據該條例,儘管死者的有效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仍能夠申索對遺産的權益。 相關法律 根據該條例,即使死者的遺囑表明相反意願,任何在經濟上依賴於死者給養的人都可以要求從遺産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 合理經濟給養指對該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以供申請人維持其生活的(如由存活配偶申索,則不論該筆經濟給養是否申請人所需以維持其生活)。 香港區域法院在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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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4
香港政府在2024-20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取消了所有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並於2024年2月28日起立即生效。 換句話說,住宅物業交易不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或新住宅從價印花稅(NRSD)。住宅物業的買家現須以與第2級稅率相同的稅率(從100港元至代價的4.25%)繳納從價印花稅(AVD)如下。 代價款額或價值(HK$) 第2標準税率(HK$) 超逾 不超逾 / 3,000,000 100 3,000,000 3,528,240 1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52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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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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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24
當香港上市公司擬修改其公司名稱時,公司應遵守其註冊地、公司註冊處及香港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第一階段:特別股東大會或年度股東大會 公司董事會可作出決議,提請上市公司考慮是否同時變更證券簡稱及網址,並說明擬變更公司名稱的理由。建議的變更須經公司特別股東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以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公司註冊處和香港公司註冊處通過。 上市公司須就公司名稱變更事宜發佈公告,並召開特別股東大會或年度股東大會,供公司股東批准變更名稱。上市公司應遵從《上市規則》第13.40條,投票結果公告需註明是否有股東對決議案放棄投票(如適用)。 第二階段:批核 上市公司將需要註冊地司法管轄區的名稱變更證明以及註冊地司法管轄區所發出的法律意見書,以確認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此後,公司可以註冊非香港公司向公司註冊處提交NN10文件。 連同所有支持文件,公告草稿須經香港交易所批准。公司可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清單DR011供香港交易所批准。當香港交易所批准後,將提供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更改名稱的日期,而公司將公佈是否有安排以新名稱更換股票,並通知編號機構更改ISIN號碼。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名稱變更需要大約3至6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並需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