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辦遺產管理書

當一個人離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親人需向法庭申辦「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成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方可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1. 尚存的配偶;
  2. 死者的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3.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如沒有上述人士在死者去世時尚存,而以下的人士對遺產享有實質權益,則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管理遺產的權限:

  1. 死者的祖父母;
  2.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 遺產分配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2(1)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被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亦列明若死者並無訂立遺囑,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1. 丈夫或妻子(配偶)、妾;
  2. 後嗣;

如配偶和後嗣尚存,配偶先取港幣500,000,之後配偶和後嗣各可獲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則後嗣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1. 父母;
  2. 全血親兄弟姊妹;

如配偶和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尚存,但沒有後嗣,配偶先取港幣1,000,000,之後配偶可獲一半剩餘遺產,父母 /(如父母去世)全血親兄弟姊妹可獲其餘一半剩餘遺產。如沒有配偶和後嗣,則父母可獲全部剩餘遺產。

如以上情況均不適用,其財產大致按照以下次序分配:

  1. 半血親兄弟姊妹;
  2.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 全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4. 半血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5. 政府(剩餘遺產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
  • 總結

由上述可見,香港法例雖然規定了無遺囑者遺產分配的優先次序,但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可確保遺產完全按照死者的意願分配。

Category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