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香港政府透過修訂《公司條例》實施了新的公司遷冊制度,由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該新制度的目標是幫助非香港公司遷冊至香港。本文將介紹公司申請遷冊的條件、申請流程以及後續事宜。
申請遷冊的要求和條件
公司必須為以下四種公司其中一種,方合資格申請遷冊來港: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公眾股份有限公司、3)擁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4)擁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非香港公司必須確保遷冊安排符合其本籍所在地的法律要求,並遵從當地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在其原註冊地的法規下所屬的公司類別,與其擬在香港註冊的公司類型須大致相同。
公司必須已過公司成立後的首個財政年度結算日,方有資格申請。擬遷冊的公司不得用於非法目的,且申請人必須真誠地提出申請,而非有意圖欺騙其現有債權人。
如根據申請人原註冊地的法律文件或公司的規章,申請人須就其遷冊來港徵得其成員同意,則公司必須按規定取得成員同意。若無該規定,申請人則須依《公司條例》取得會員同意。
償付能力方面,申請人必須有能力償付其自申請日起計的12個月內到期應付的債務,且不得處於清算狀態或有未決或正在進行的清算程序。
申請程序
申請人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以下文件:遷冊表格(表格 NNC6)、擬遷冊公司的擬用章程細則的文本、《公司條例》附表 6C 所列明的文件、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5)及法律意見書。遷冊申請評估需時兩週,申請成功將頒發遷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書。
遷冊表格(表格NNC6)應載有關於公司、擬遷冊公司、經遷冊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資料。表格內也須包含《公司條例》附表 6A 所指名的陳述、以及一項述明遷冊有關規定已獲遵守的陳述。遷冊表格須由申請人的其中一名董事簽署,如該名董事將在籌劃中公司註冊時擔任其董事,則須簽署表格內的擔任董事同意書。其他董事也須在遷冊證明書發出之日之後的 15 日內將表格 NNC3RD —「擔任董事同意書(經遷冊公司 )」交付登記。
在申請日之前的 35 日內,公司須提交律師的法律意見書,以證明上述的遷冊申請要求得到公司遵守。該法律意見書必須由在申請人註冊地執業的律師提交。
申請後須完成的程序
一旦遷冊成功,遷冊公司將在法律上被視為等同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並須遵守《公司條例》下所有相關的交付文件的要求。遷冊公司須於遷冊之日起120日內提交撤銷註冊證明文件,否則,該公司在香港的註冊會被撤銷。不過,遷冊公司可以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
根據新修訂,如某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地有所更改,該公司須在出現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將申報表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此外,註冊非香港公司須在其每個業務場所,以及其於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和交易文書上,展示(a)其註冊成立地點,以及(b)如果公司在註冊後曾將其本籍遷往某地,則須展示其最新近的本籍所在地。當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時,公司還須提交其過往每份公司註冊證明書副本。
就保險業和銀行業而言,基於規管的考慮,非香港成立的獲授權保險人或認可機構、認可機構的控股公司或核准貨幣經紀,在向公司註冊處提出遷冊申請前,須先聯絡保險業監管局或香港金融管理局,以接受事先評估。其中非香港成立的獲授權保險人或認可機構必須先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並取得其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方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為遷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