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高興參加一件有關涉嫌違反勞動糾紛爭議的庭審案件,並協助我方委託人在東湧法庭第二審判庭出庭。

該案是關於涉嫌違反勞動協議的案件。原告指稱我方委託人是僱主,但我方委託人始終表示雙方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因為:(1)僱傭關係需要受制於盡職調查並獲得相關部門頒發的所有必要的工作許可和簽證;(2)原告在建立僱傭關係前並未通過我方委託人進行的盡職調查程序;及(3)由於原告遲交或未能提供其個人信息、教育和就業歷史等資料,我方委託人沒有足夠的資料代表原告申請工作許可和簽證,因此原告在此情況下無權在中國工作。

在第一次法庭審理期間,雙方的律師將各自提供的證據和文件提交給對方和法庭。隨後,雙方的律師將討論每一份證據和文件,以查看雙方是否同意其準確性、合法性、相關性,或任何一方存在爭議,以及法庭作出判決的理由。

在研究文件和準備開庭期間,我注意到中國和香港就勞動糾紛之間的差異,並注意到《民法典》對中國雇員的保護標準和要求很高。法院對我方委託人是否進行了盡職調查的內容、方式、連絡人以及盡職調查不及格的原因進行了證據和文件審查。儘管目前尚未作出判決,但我們認為證據對我方委託人比原告更有利。

在庭審期間,法庭記錄將通過錄音生成,並由雙方律師和法院確認。這減少了行政時間,使法庭程序高效、清晰和順利。我從我的同事、原告律師和審判員那裡學到了很多,並期待有更多機會在大灣區的其他法院出庭。

司徒博雅,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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