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會正式通過了《穩定幣條例》(以下稱“條例”)。條例通過引入嚴格的發牌制度,為穩定幣發行及相關活動建立了全面的監管框架,旨在維護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同時鞏固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條例將於2025年8月1日正式實施,旨在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條例背景

穩定幣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旨在通過錨定資產(如法定貨幣或一籃子資產)維持價值穩定的加密資產,近年來在全球金融市場迅速發展。其在支付、跨境交易、去中心化金融(DeFi)及Web3生態系統中的應用潛力巨大,但也帶來了顯著風險,例如2022年TerraUSD崩盤暴露的儲備資產不足、系統性風險及投資者保護問題。特區政府於 2022 年 10月發表《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 》,闡述完善虛擬資產監管框架的決心, 並依循“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適時訂立所需的規限,讓虛擬資產活動能夠可持續地發展,並按國際標準緩減和管理其對金融穩定與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所造成的實際和潛在風險,並同時確保用戶得到保障,以確保市場秩序、公眾利益及香港金融體系的長期穩定性,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條例的通過與全球監管趨勢高度一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及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多次警告穩定幣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尤其是在跨境支付及金融市場中的潛在影響。例如,FSB在2024年報告中指出,全球穩定幣市場規模已超過1500億美元,監管缺失可能導致類似傳統金融危機的連鎖反應。香港穩定幣條例不僅回應了這些國際關切,還結合本地市場特點,設計了靈活且基於風險的監管框架。該條例的通過是香港邁向國際Web3金融中心的關鍵一步,不僅支持港幣穩定幣的發展,還可能推動離岸人民幣穩定幣的探索,依託中國內地的龐大市場進一步提升香港的全球競爭力。

 

二、條例核心條款

  1. 穩定幣及指明穩定幣的定義

 

根據條例第3條,穩定幣被定義為一種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DLT)的加密數碼形式價值,具有以下特徵:

  • 以記帳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形式表達;
  • 被公眾接受作為支付、債務清償或投資的交易媒介;
  • 可通過電子方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 在分散式帳本或類似資訊存儲庫上操作;
  • 參考單一資產(如港幣、美元)或一籃子資產(如多種法定貨幣)維持穩定價值。

 

某些數碼資產被明確排除在穩定幣定義之外,例如由中央銀行或政府發行的數碼貨幣(如數碼港幣、數碼人民幣)、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定義的證券或期貨合約等(第3(2)條款)。

 

第4條進一步定義了“指明穩定幣”,包括:

  • 完全參考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如港幣、美元)維持價值穩定的穩定幣;
  • 參考金管局通過憲報指定的記帳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的穩定幣;
  • 金管局通過憲報公告指定的其他數碼形式價值。

 

  1. 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範圍

條例第5條明確了“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範圍,主要包括:

  • 在香港發行指明穩定幣:包括設計、發行及管理指明穩定幣的活動,涵蓋穩定幣的創建、分配及贖回流程。
  • 在香港以外發行參考港幣的指明穩定幣:若穩定幣的價值完全或部分參考港幣(如1:1錨定港幣或包含港幣的一籃子貨幣),即使發行人在香港以外,其活動仍受條例監管。
  • 金管局通過憲報指定的其他活動:金管局可根據市場發展及風險評估,動態指定其他需受規管的活動。

 

金管局在指定受規管活動時需考慮其對香港貨幣及金融穩定性、國際金融中心功能以及公眾利益的影響(第5條(5) 款)。條例具有域外效力,明確要求在香港以外發行但主動向香港公眾推銷的指明穩定幣活動遵守監管要求,例如通過互聯網或應用程式向香港居民推廣的穩定幣發行活動。

 

  1. 發牌制度:核心門檻與持續合規要求

《穩定幣條例》的核心在於引入了嚴格的發牌制度,由金管局負責審批和管理,確保只有具備高標準合規能力的實體才能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條例從申請資格、核心門檻、許可證條件持續合規要求等四個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3.1 申請資格

根據條例第14條,只有以下實體可申請穩定幣發行許可證:

  •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 在香港以外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如受監管的銀行或金融機構),並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

條例要求明確排除了個人、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實體,確保穩定幣發行人具備足夠的法律及財務責任能力。金管局特別強調,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在香港的實際業務運營能力,例如設有本地管理團隊及合規部門。

 

3.2 申請牌照的核心門檻

條例第15條及《附表2》規定了申請許可證的最低標準,構成發牌制度的核心門檻,包括以下關鍵要求:

  • 財務穩健性:申請人需維持最低2500萬港幣的實繳股本,並持有足夠的高品質、高流動性儲備資產(如政府債券、銀行存款),以確保穩定幣的1:1贖回能力。儲備資產必須與穩定幣的參考貨幣(如港幣)保持一致,並接受獨立審計。
  • 管理能力:申請人需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團隊需證明其在區塊鏈技術、金融監管及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能力。
  • 合規體系:申請人需建立全面的反洗錢(AML)及反恐融資(CTF)合規計畫,符合《打擊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要求。此外,需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涵蓋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網路安全風險。
  • 技術能力:申請人需證明其分布式帳本技術平臺的安全性及穩定性,例如通過審計證明智慧合約無漏洞,並確保系統能夠處理高交易量及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
  • 投資者保護:申請人需制定清晰的贖回政策,不得附加過分嚴苛的贖回條件,只得收取與贖回指明穩定幣相關的合理費用,且贖回流程透明、高效。

為降低系統性風險,條例特別禁止非持牌機構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指明穩定幣,確保只有合規實體能夠服務公眾。

 

3.3 許可證條件

根據第17條款,金管局可對許可證附加特定條件,以確保持牌人持續符合監管要求。這些條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儲備資產管理:持牌人需將儲備資產存放于受金管局認可的託管機構,資產需完全隔離,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 定期報告:持牌人需每月向金管局提交儲備資產報告,並每年接受獨立審計,確保透明度及合規性。
  • 業務限制:持牌人不得從事與穩定幣發行無關的高風險活動,如衍生品交易或杠杆投資。
  • 技術更新:持牌人需定期更新技術系統,確保符合最新的網路安全標準。

 

3.4 持續合規要求

獲得許可證後,持牌人需持續滿足以下標準(第22-27條):

  • 年度繳費及報告:持牌人需每年向金管局繳納許可費用,並提交年度合規報告,披露財務狀況、儲備資產情況及重大業務變更。
  • 許可證編號展示:持牌人需在所有與穩定幣相關的宣傳材料及平臺上展示許可證編號,增強市場透明度。
  • 重大變更通知:任何重大變更(如公司結構、儲備資產配置或技術系統升級)需提前通知金管局,並可能需重新審批。
  • 無力履行時的報告義務:持牌人若認為其很可能會無力履行義務、無力償債或即將終止付款,需儘快向金融管理專員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將構成犯罪。

若持牌人未能滿足要求,金管局可暫停或撤銷其許可證(第28條)。

 

  1. 禁止及處罰

條例第2部分第1分部對未經許可的活動設定了嚴格限制:

  • 未經許可活動:禁止未經許可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或提供指明穩定幣(第8、9條)。若經公訴程式定罪,將面臨最高500萬港幣罰款及7年監禁,每日持續違規另罰10萬港幣。
  • 欺詐及誤導:第11條禁止在穩定幣交易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違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港幣及監禁10年。第12條針對誘導他人交易的罔顧實情或欺詐的失實陳述,規定了相應處罰。
  • 廣告限制:第10條禁止未經許可的穩定幣活動或指明穩定幣的廣告宣傳,違者可被罰款及監禁。即便在香港以外的廣告,若目標為香港公眾,仍受此條款約束。

 

  1. 金管局的監管權力

條例賦予金管局廣泛的監管權力,包括:

  • 調查權:金管局可對涉嫌違規行為展開調查,要求提供檔或資訊(第116-129條)。
  • 制裁權:金管局可對違規的持牌人或指定實體施加民事制裁,如罰款、業務限制或公開譴責(第131條)。
  • 指定實體:滿足特定條件時,金管局可指定在香港以外發行指明穩定幣或提供穩定幣支付系統服務的實體,要求其遵守特定監管要求(第101條)。
  • 顧問及法定經理:在特定情況下(如持牌人財務危機),金管局可任命顧問或法定經理接管其事務(第79、80條)。

 

  1. 過渡安排

為確保平穩過渡,條例《附表7》規定了過渡安排:

  • 在條例生效首3個月內,已在香港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實體可繼續運營。
  • 若申請在首6個月內獲金管局認可,實體可獲臨時許可證,直至正式許可證審批完成或申請被拒。
  • 未申請或被拒的實體須在“結業期”內停止相關活動,違者將面臨處罰。對於未提出牌照申請的實體,首3個月屆滿當日的翌日即進入結業期;對於已提出牌照申請的實體,則自申請被拒絕或牌照被撤回當日起進入結業期。

 

  1. 審裁處機制

條例第7部分設立“穩定幣覆核審裁處”(以下稱“審裁處”),負責審查金管局的指定決定,例如許可證拒絕、撤銷或制裁決定(第139-147條)。

審裁處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建議任命的主席,及財政司長根據審裁處主席建議任命的不少於兩名成員組成,以確保程序公正及透明。相關方可就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第146條),為市場參與者提供獨立的申訴渠道。

Category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