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唐琳玲一案引起全港哗然。唐女士不但于庭内拍摄,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更于庭上宣称事件为小事,豪言自己喜欢拍照就拍照,如果喜欢可以与你(即法官)拍照。其后高等法院根据她法庭内拍照的行为,控告并裁定藐视法庭罪成立。唐女士被判处七天监禁,随后被遣返内地。
其实法庭对庭内拍摄早有规定,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7条,法庭大楼均不可以拍摄,而法庭内外均有张贴禁止拍摄的标示。尽管如此,早前的事件反映公众并不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司法部近年也以宽松尺度对待此类行为。例如唐琳玲案前有另一名内地游客于法庭内拍照并上传至微信,但法庭仅要求该名人士删除相片及离开法院,并未严肃处理。另外,传媒亦揭发有内地旅游网站制作「攻略」,教导其他网民如何于庭上拍照,使高等法院犹如任人摄影的旅游景点,规定变成一紙空文,法庭的庄严也荡然无存。
一、 关于法庭内使用流动电话及其他器材的指引及通告
针对日渐猖獗的庭内拍摄事件,在2018年6月15日高等法院发布了实务指示,加强规管于法庭内携带及使用有拍摄功能的器材。该指引包括:
- 所有人士如欲进入有陪审团参与聆讯的法庭前,须关掉所有有拍摄功能的器材,并放于袋子/口袋内(无论是否在进行聆讯);
- 法庭可授权其他相关人士对进入法庭的公众人士进行搜查;
- 以上规定可延伸至包含没有陪审团参与的个别法庭程序中;及
- 违反相关实务指引的人士可面临刑事藐视法庭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7条的检控。
另外,香港律师会亦为此于2018年7月16日发出通告,当中指出:
- 法庭会于开庭前重申公众人士法庭内不准拍摄的规定;
- 法院已于法庭内及法院大楼内更多位置贴上不准拍摄的标示;
- 法庭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醒公众人士法院内不准拍摄;
- 加强庭警的人手安排以维持法庭秩序;及
- 与讼各方的法律代表可向法庭申请豁免上述要求,并须于法庭内配戴〝徽章〞以供识别。
二、 刑事藐视法庭罪
唐琳玲案件的判决凸显香港法院对禁止法庭内拍摄的重视。法庭不光发布了实务指示加强规管,还首次就法庭内摄影的行为裁定涉事者藐视法庭罪成立。刑事藐视法庭本为普通法下的罪行,一般泛指任何人以行为或言语蓄意干扰司法工作妥善执行,而该行为或言语并非偶然/意外或无意为之。因此,刑事藐视法庭所包含的行为广泛,其中例如:
- 作出扰乱聆讯或侮辱司法人员的行为;
- 被法庭传召为证人的人拒绝宣誓作供;
- 在法庭外发布诽谤法院的言论;
- 在审讯当中发布影响公平审讯的报道;及
- 妨碍执行法院命令等等。
法庭可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参考案例,处以如监禁或罚款等的刑罚。
除普通法外,《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9条及《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20条亦令法院可以循简易程序惩处藐视法庭的人,相关刑罚视乎条例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至两年。
三、 禁止拍摄的原因
其实法庭内拍摄需负上刑责并非事出无因。首先,此项措施最大的原因便是为了维护司法系统公正和不被干扰。早于2004年英国的Regina 诉 Vincent D 案中,Aikens 法官便于判词中提及非法拍照对公正审讯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恐吓陪审团和证人的问题日趋严重。近来更有控方的大律师受袭。任何人都可能以相片恐吓或报复陪审团成员、证人、律师甚至法官。只透过屏幕作供或只以名字缩写代表的证人可能因此被认出而失去保护,同时亦可能危及涉及审讯的惩教署或警方人员的匿名性。所以,法庭内非法拍摄很可能影响刑事审讯的公正。」
(Intimidation of juries and witnesses is a growing problem generally in criminal cases. Recently there have even been physical attacks on prosecuting counsel in a case. A person could use photographs of members of the jury or a witness or advocates or even a judge in order to try to intimidate them or to take other reprisals. Witnesses who are only seen on a screen or who are meant to be known only by an initial could possibly be identified. The anonymity of dock officers or policemen who are involved in a case could be compromised if a photograph is taken and is used to identify them. It is clear, therefore, that illegal photography in court has the potential gravely to prejudice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除此以外,禁止拍摄亦是为了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免受更大的压力,于2016年在英国的Solicitor General 诉 Cox 一案中法官便确立了即便拍摄者并无妨碍的意图,但无形中也可能带来最严重的伤害。因此,法庭必须惩罚拍摄相片者。
唐琳玲一案被指提升至国家层面,全因唐女士于审讯期间提出内地法院不但容许庭内拍照,还会进行庭内直播,反映公开透明的审讯。但其实内地对于法院内拍照亦有规定。根据2016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第19条则赋予审判长警告、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及强行将其带出法庭的权利,亦同时允许人民法院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和删除相关内容。因此,尽管内地法院所针对的禁止拍摄范围不及香港规定的广阔,刑罚亦不及香港的严重,但相关规则反映两地法院皆非如唐女士所言可以让人随意拍照、录音或录像。
随着法院判定唐琳玲案及实施新的实务指示,香港法院将有清晰指引严肃处理庭内拍摄的事件。公众人士须谨守指示,以免受刑责。
(请注意,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如有相关疑问,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