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香港有栋价值过亿的别墅,我可以用作执行判决吗?”

如题所述,如果我在内地的法院取得了判决,而被告人在内地并无可执行的资产,但在香港有一套过亿的房产,我可以申请把那套房产用作抵偿我的判决吗?答案是可以的。

执行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条例”),合乎条例定义的内地法院判决经香港法院登记后,便等同于香港法院的判决,可以在香港执行。

登记内地判决需要以原讼传票形式提出申请。除了申请人自己需要存档誓章以支持登记以外,还需要提交内地律师誓章;前者简单叙述案件的审讯及取得判决的经过、解释判决的内容等,而后者则确认该判决是最终及不可推翻,并可以合法地在内地执行。

一般而言,法庭处理登记内地判决的申请需时约为2至3个月,本行亦曾于1个月内成功申请登记内地判决。

“那在我申请登记的期间,可不可以不让他把别墅卖了?”

可以,如果牵涉的金额庞大,而被告人有转移或耗尽其资产的风险,即便在内地判决登记成香港判决以前,你也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冻结被告人在香港的资产及禁止他处置有关资产。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只要在香港以外开展了诉讼,而该诉讼能产生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的判决是可以在香港执行的,便可在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济助(包括禁制令)。若法庭颁下禁制令,被告人便会被禁止处置其资产或当中的一部分。一旦违反法庭命令,被告人有可能被控藐视法庭而面临被判入狱及罚款。

登记判决过后

在登记判决过后,你便可以利用香港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申请执行判决,例如:-

  • 申请对被告人的房产作押记(Charging Order),即将判决应付的款项扣押在该物业上,其作用与按揭贷款的抵押类似。如果被告人卖出物业,他必须根据押记令向你支付判决的款项。即便被告人选择不卖该物业,你也可以向法庭申请另一项命令强制拍卖有关物业以用作还款;
  • 申请第三债务人命令,以取得被告人银行账户里的款项抵债(Garnishee Order);及/或
  • 申请被告人破产。

是否什么类型的内地判决都可于香港登记为香港判决?

根据现行的香港法例,可登记的判决只限于牵涉民事或商业事宜的金钱判决。虽然香港特区政府已于2017年6月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由于该项安排仍未经香港立法会审议通过成法例,因此现可以登记的内地判决暂时只针对金钱判决。

总结

若 阁下在内地诉讼中取得判决,即便被告人在内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阁下仍可考虑于香港法院登记有关判决,以向被告人香港拥有的财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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