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的南大门,坐落于最繁华大湾区的香港,因相对较低的税率和独立关税区的固有优势,近几十年来,已成为资产管理的热门目的地。

 

最常见的商业安排之一便是在香港控股母公司之下,设立一家具有实体经营业务的内地子公司。

 

当有多方共同投资时,各方可以通过签署股东协议,以规定利润分配、董事会组成和公司事务的一般处理等机制,其中也包括子公司。

 

尽管实际股东在此安排顺利进行时可以享受到它们所带来的好处,但也可能因为跨境之文化或司法差异,使得股东们产生分歧,让事情陷入一团糟。

 

本文旨在概述,当内地子公司出现违规或不当行为时,因此遭受损害的香港公司股东可以采取哪些可能的救济。

 

 

  •  合同救济

 

如果相关不当行为违反了《股东协议》,那么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执行该协议。
 

香港合同法提供了协议的强制履行之救济。如果合同约定一方(或多方)应当履行某事项,而尽管条件已经成熟,该事项仍未被履行,则无辜当事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违约方履行或不履行特定行为。

 

由于此强制性救济涉及命令他人执行某项操作或不执行某项操作,因此只有在金钱赔偿不足弥补损害的特殊情况下才会被批准。

 

举例来说,若实际股东们约定当一定条件满足时需促使香港母公司以约定价格向另一方或第三方出售内地子公司之股份,但由于违约方不予配合,即便某些条件已经达成股份买卖仍未能完成。

 

此等情况下便可以考虑申请强制履行之救济。成功的强制履行申请将迫使违约方按照约定买卖股票。

 

在大多数情况下,损害赔偿是强制履行之救济的替代性措施。比如,当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没有股息可分派时,这可能是一种适当的补救手段。

 

 

  • 股东的衍生诉讼

 

除此之外,受损害的香港公司股东可以考虑以公司的名义对违约者提起双重衍生诉讼。

 

所谓“双重”诉讼在于:一项诉讼由香港母公司以内地子公司的名义提起,另一诉讼由实际股东以香港母公司的名义提起。

 

如果内地子公司被视为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则根据《公司条例》第732条有可能这样做。否则,股东只能根据普通法提起双重衍生诉讼[1]。

 

这可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为在普通法中,股东是否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公司提起双重衍生诉讼受公司成立地法律的管辖,而普通法不适用于中国内地。

 

 

  •  就不公平地损害股东权益的呈请

 

如果以上行动不适用于受损害股东,或者股东寻求的赔偿不是简单的损害赔偿,而是要求采取某些行动,则股东可以考虑提出就不公平地损害股东权益的申请。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以下简称“条例”)第724条,如果公司的事务处理正在或已经不公平地损害或一个或多个股东的利益,包括呈请人在内,则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尽管《公司条例》仅适用于香港公司和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但案例[2]表明,子公司(包括外国子公司)的事务处理仍然可以构成《公司条例》第724条下对香港母公司有不公平损害之情形,但条件是该两家公司的事务是密切地管理着。

 

股东协议中所存在的与子公司管理有关的某些条款(例如任命管理人员、分配股息等),可能会被视为有力的证据表明这样的密切管理关系。

 

顾名思义,要申请成功,被提诉的相关行为或不作为必须既不公平又具有损害性。例如,转移内地子公司的资产,意图减少无辜持股方在该子公司可获得的股权经济价值,便是这样一种行为。

 

如果不公平地损害股东权益得以成立,则根据《公司条例》第725条,法院具有广泛的酌处权,可以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要求公司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
  • 授权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 就公司的财产或业务任命接管人或经理人
  • 规管有关公司的事务在日后的处理方式
  • 命令公司购买其任何股东的股份,并相应地减少其资本
  • 命令该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受损害的股东支付赔偿金和利息。

 

结论

 

鉴于上述情况,不难发现,准备一份完善的《股东协议》可以使股份持有人免于繁琐的诉讼麻烦,因为简单的寻求合同履行即可。

 

如果相关的内地子公司是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则可能可以提起双重衍生诉讼。

 

如果受损害的股东正在寻求除简单损害赔偿以外的救济,或者内地子公司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则考虑到寻求命令的多样性,可以提出就不公平地损害股东权益的呈请。

 

 

[1] Waddington Limite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and Others [2005] HKEC 2286

[2] Re Step by Step Limited (unreported HCMP 838/2007, 26 October 2007); Golden Screen Ltd v. Golden Screen Ltd and Another [2005] HKCU 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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