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内地居民对香港陪审团制度的认识,只局限于平常观看香港律政剧时的以下情节: 一众陪审团徐徐步入法庭,宣布一致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但究竟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是什么?为什么要用陪审团来审案呢?

 

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陪审团的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雅典及罗马便已经可以找到陪审团制度的足迹。 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是在英殖时期随着英国的法制而引入的。其概念在英国于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Magna Carta)第39条可以找到:

除非是由该等与其地位均等的人依法作出判决,又或是除非依据大地的法规,否则不得恣意对任何自由人进行逮捕、监禁、强占其不动、剥夺其公民权利、或予以流放,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伤害他们,向他们作出任何不利事情,又或是差派他人向他们作出任何不利事情。

“No free man is to be arrested,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in any other way ruined, nor will we go against him or send against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时至今日,许多奉行普通法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及印度等都仍然保留着陪审团的制度。

 

谁可以成为陪审团?

在香港,担任陪审团是一项公民责任。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章)(「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年龄已达21岁但未达65岁并且是香港居民的人,如:

  1. 精神健全而无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审员的失明、失聪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及
  2. 具有良好品格;及
  3. 对在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

即有法律责任在于有关法庭进行的法律程序出任陪审员。

不过,条例中亦列明某几种职业,如执法人员、法官、医生、律师、牧师或其他宗教之神职人员及报章编辑等,则可豁免成为陪审员。

 

陪审团的组成

在香港,只有在原讼法庭的一审刑事案聆讯,或在死因裁判法庭的死因研讯中才设有陪审团。陪审员由5人、7人或9人组成。在有陪审团列席的聆讯的第一天,法庭书记会在一众在较早前被通知需要出席陪审团遴选的人中,再抽出真正需要担任陪审团的人士。被抽中担任陪审员的人士如因为某种特殊情况下未能担任陪审员(如需要在聆讯期间到外地工作或听不懂英语等),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法庭。

曾经在一次有陪审团列席的聆讯中,由于有陪审员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法官他在原定聆讯时间的最后一天需要到外地公干,最后导致法官需要把已选出的陪审员全部解散,再择日重新选出新的陪审员,白白浪费了法庭一天的时间。由此可见,法庭对陪审团的独立性及公正性是十分重视的。

 

如果用陪审团来审案的话,那么要法官来干吗?

这是笔者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其实,在有陪审团列席的聆讯中,法官与陪审员是担任着不同的角色的。陪审团在聆讯中的职责是透过聆听及分析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据来找寻事实(Finding of Fact)并作出裁决。而法官的职责则是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及指示陪审团什么证据可以纳入考虑。

在笔者较早前的文章也有提到,如法官在聆讯中错误地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或没有对陪审团作出清晰的指示,这些都可以是日后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因此,法官在有陪审团列席的聆讯中的角色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陪审团一定要达成一致的裁决吗?

不是。根据条例第24(3)条,在刑事审讯中,如经合理的商议后,任何陪审员与其余陪审员意见分歧,则可以以下的情况达成大多数裁决:

陪审团的总人数 能够达成大多数裁决的最少人数要求
5 5
6 5
7 5
8 6
9 7

 

总结

陪审团制度必须建基于一个假设:每个陪审员都能真诚地依照可接纳的证据及法官的指示而作出裁决。然而世上每一种司法制度都有其不完美之处,陪审团制度亦然。诚如法庭亦曾在一些判词中提到,陪审团的制度并不是完美的。陪审员基于各自在社会中的阅历,在日常生活中透过报章或传媒所得的信息,是很难做到没有存在一丝偏见的。因此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把关者,更需要确保并让公众感到法庭程序是公平公正地进行,以减低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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