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香港被警察拘捕了,被讯问时我可以选择不回答问题吗?被讯问时不回答问题的话,法官会不会因为这样觉得我在隐瞒什么呢?」

所以这次跟大家聊一聊在香港刑事案中涉嫌或被控刑事罪行的人的缄默权 (Right to remain silent)。

在香港,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及基本法所承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制国际公约》,任何涉嫌或被控刑事罪行的人,皆有权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供或被迫认罪 。故此,如在香港被警察拘捕了,在接受有关查问时,每个人都有保持缄默的权利,可以拒绝回答警务人员的提问。此权利亦适用于其他执法部门,如廉政公署、入境处及海关等作出的调查。

而终审法院在HKSAR v Ata Asaf [2016]HKEC 1091一案中亦再次重申涉嫌或被控刑事罪行的人保持缄默的权利。

案情

有一天上诉人在佐敦道偷取一名醉酒人士的财物时被巡逻的警员截查。警员在其身上搜出了12.07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及以涉嫌管有危险药物罪拘捕了他。上诉人在被拘捕时及于警署录取口供时皆行使了他的缄默权。

上诉人最后被控盗窃及贩运危险药物罪。上诉人承认盗窃罪,但就贩运危险药物罪方面,上诉人曾向控方提出愿意承认刑罚较低的管有危险药物罪但不获接纳。

在原审时,上诉人辩称当时在其身上搜出的冰毒只是用作自己吸食,并没有贩运的意图。然而控方为了降低上诉人证供的可信性,在盘问期间质疑上诉人并没有在被警方问话期间透露平常在住所放置吸食器具的位置,试图利用这点指出上诉人并不诚实。最终上诉人被陪审团裁定贩运危险药物罪罪成,上诉人不服上诉,并最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的裁决

终审法院同意控方在上述盘问中对上诉人的质疑是不可接纳的证据,接纳该证据属侵犯了上诉人的缄默权。然而由于原审法官并没有在审讯中对陪审团明确指示切勿理会有关证据及指出控方盘问中不被接纳的部分,因此,终审法院裁定在审讯期间确实存在实质及严重不公平的情况,并撤销上诉人「贩运危险药物」罪的定罪,以较轻的「管有危险药物」罪取而代之 。

结论

由此可见,在香港,缄默权是任何涉嫌或被控刑事罪行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法庭都不会因为疑犯在讯问时行使缄默权,或未有在第一时间向警务人员就控罪作解释或抗辩而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而若在有陪审团列席的审讯中,法官更要清晰地、毫不含糊地指示陪审团切勿理会不被法庭接纳的证据,并且应向陪审团解释为何给予这项法律指示。不过需要留意的是,缄默权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绝对的,例如根据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63条,驾驶者如涉嫌违犯有关道路交通的法例,或牵涉交通意外,他便必须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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