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聽過「洗底」這個名詞,那麼,是否干犯了刑事罪行後被判罪名成立,仍然有機會把犯罪記錄抹去?

所謂「洗底」,其實並不是指定罪記錄,即俗稱「案底」,可以在警方的刑事紀錄檔案中被刪除。不過,根據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曾犯罪而留有案底的人士,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得到一個自新的機會:(1)之前從未因干犯刑事罪行被判罪名成立,(2)該首次定罪被判的處罰為不長過三個月的監禁或不多過一萬元的罰款;(3)在該次被定罪後的三年之內再沒有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除《罪犯自新條例》的第三及第四條另有例外規定外,該條例的第二條(c)規定,若符合以上條件,除了在日後的刑事審訊中法庭需做定罪後的量刑考慮外,在任何程序中若有證據傾向顯示出該人士之前曾被如此定罪,該證據將不被接納。同時,若向該人士提出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的義務,均需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還有,該項定罪記錄,或該人士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開除的理由。

換而言之,倘若以前曾干犯比較輕微的罪行,但定罪後的處罰是如上所述的情況,並且三年內也沒有再度犯法,則有關人士可引用《罪犯自新條例》而享有一些不用披露過去犯罪記錄的權利。不過,香港警方刑事紀錄科仍會有其被定罪的記錄,若該人士因移民或申請某些執照(例如證監會管轄的專業執照)向警方要求發出「 無犯罪記錄證明書」(俗稱「 良民證」),是將不會獲得簽發的。

 

 

 

陳永良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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