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窺淫罪及其它與性或偷拍私隱部位等有關的新的刑事罪行正式生效,偷拍裙底、偷窺他人私密部位自此受到了全面的規管。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第一項為「窺淫罪」,保障個人處身於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例如在家中或公共廁所)免被偷窺或偷拍。任何人在該種情況下,不理會另一人(即事主)是否同意而進行以下行為,便屬干犯了窺淫罪:- 在合理預期個人會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地方觀察或拍攝事主; 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的目的而如此做;或 為了性目的而觀察或拍攝事主。 「私密部位」指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 ,或遮蔽該些地方的內衣。 值得注意的是,「觀察」包括肉眼觀察或借助設備觀察。另外,為了使自己或他人能夠犯窺淫罪而安裝或操作設備,亦屬犯罪。   第二項新增罪行針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不理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1)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而該部位若非遭拍攝是不可讓人看到的; 2)出於觀察或拍攝他人私密部位的意圖 ,操作設備為了從衣服下方或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或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俗稱「高炒影胸部」和「影裙底」的行為便可能干犯了這條罪行。這條罪行與窺淫罪的主要分別在於犯案場所是否是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而且這一條著重設備(例如手機)的使用,而窺淫罪則包含肉眼偷窺。 若是在公共地方「影裙底」,在新的法例生效前,一般會被控以遊蕩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或有違公德罪。   第三和第四項新增罪行是與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即(1)發布干犯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私密影像,及(2)未經同意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移花接木」和「色情報復」的行為則分別可能觸犯這兩條罪行。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多加闡述。   上述各項新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在僱傭合約中,很多時候僱主會就僱員在合約終結後可從事的活動作出限制。此類限制條款泛稱為限制貿易條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最常見的其中一款便是禁止僱員於離職後的某一時段內在某地區從事與僱主有關的業務。究竟這類俗稱「過冷河」的限制貿易條款是否有效,而可被法庭執行?   首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三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僱主公司有一定的權益需要保障。因此,香港法律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限制貿易條款只會在需要保障僱主合理所需的特定所有者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時才能有效被執行。受保護的所有者權益通常是指商業秘密或客戶網絡。例如,經營髮廊的僱主可能會限制髮型師僱員離職後在指定期限內不可於另一間髮廊工作,原因是需要保護公司的客戶群,免得客戶跟從離職的髮型師轉光顧其新公司。   可是,即使僱主有權益需保障,法庭仍需考慮有關的限制是否合理。合理性包括三方面: 限制的年期(duration),限制的地區(geographical area),及限制的活動範圍(scope of activity)。若任何一方面超乎需要保障僱主上述合理所需的所有者權益,法庭一般不會幫助僱主重寫限制貿易條款,反之只會裁定有關限制因不合理而無法執行。就上述髮廊的例子, 若僱主限制髮型師僱員於離職後10年內均不可於全世界從事髮型師工作,相信該限制很大機會會被裁定不合理而無效。 反之,若限制只是2星期及只限於與僱主所在地的同一地區,則有可能屬合理可被執行。 舉證有關限制貿易條款有效之責任在於僱主身上。   由於上述考慮因素會因應不同的行業、工種、僱員受聘職位及限制細節而有所不同,建議讀者就有關事宜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違反逗留條件是其中一種常見的入境罪罪行。違反逗留條件主要包括逾期逗留,及從事未經批准的僱傭工作。   香港人有不少家庭有聘請外傭,也不時有國內外的親屬申請簽證來港探訪。這些外傭或親屬在香港逗留時須遵守入境事務主任施加的逗留條件,而這些逗留條件主要與工作有關。對於外傭,有關的限制主要是外傭不能從事超出有關的僱傭合約里列明的工作;而對於探訪的親屬,則一般規限他們不能在港從事任何的僱傭工作。   有家庭的僱主,為了節省支出,或者出於誤解,會指令家庭外傭在自己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去父母家幫忙做家務或者照料老人家的生活起居。也有本身開商店或者餐廳的僱主,吩咐外傭在該處幫忙工作,例如做收銀員、侍應等。這些安排均可能構成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來港探親的人士一般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僱傭工作。同理,他們若是以受僱的性質在親戚家做家務或到親朋好友的店舖裡工作,均可能違反逗留條件。   是否受僱需要看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判定,但一般來說受僱有多個指標參考,例如對工作人士的控制程度,工作人士是否需承擔損失,支付強積金的安排等。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詳談。要注意的是,受僱工作不一定是有薪的,亦不一定需要簽訂書面的僱傭合約或雙方供款強積金;無薪的工作,口頭合約,工作人士自己供款強積金,亦可能是受僱工作。當然,親戚之間,若是偶爾義務幫忙工作,則不一定構成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   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簡單的因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個案,一般判處2至3個月的即時監禁。任何人士(包括僱主)教唆、協助有關人士違反逗留條件可以被檢控教唆/協助罪及被判處相同刑罰。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過往香港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往往只在一線之差,但判刑卻可差天共地,因此常常成為上訴的主題。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判處罰款,即使監禁也是短期的(不多於6個月),但危險駕駛便很難避免被處監禁,且刑期通常較長(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為例,最高可處監禁7年)。本文概述構成不小心駕駛與構成危險駕駛的分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至於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定義為:(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b)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不小心駕駛常以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被檢控,典型例子包括有因煞車不及撞到前車、切線時與其它車輛碰撞、沒有查看清楚倒車、衝紅燈等。然而,視乎有關的情況,這些駕駛行為亦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例如,若以高速衝紅燈而妄顧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此駕駛方式明顯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水平及客觀地屬危險。非法賽車亦明顯屬危險駕駛。   在斷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時,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及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道路性質、路面情況、車速、是否有違反其它交通規則或觸犯交通罪行等,被告預期會知悉及已知悉的情況等。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危險駕駛只取決於駕駛方式而非駕駛導致的後果,即交通意外的傷亡程度一般不會影響是否罪名成立(但會影響判刑)。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謝慶綿律師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數據中心通常用於安置電腦系統及相關部件的設施,例如電信和儲存系統。一般它包含備用電源,資料通信連接,環境控制(例如空調、滅火器)和各種安全裝置。大型資料中心消耗的電約可與一個小城鎮工業業務規模一樣多。

目前,在香港設立數據中心不需要取得政府批准或申請任何牌照。對於設立數據中心的機構的要求與一般商業機構大致相同,只需要有商業登記證即可。在港設立數據中心的主要困難在於選址、硬件採購以及電源供應方面的挑戰。如果客戶擬運營方式為租賃已在香港具備數據中心的運營公司信息機房,而非自行直接從無到有地設立數據中心,所以此處涉及的合規問題理論上來說主要由運營公司負責。但是客戶在選擇運營公司時應對這些方面進行盡職調查,或確保其合規性。

選址

一般來說,設置數據中心的選址途徑有以下幾種:-

  1. 重建或改裝現有工業大廈;
  2. 在政府售賣的未發展土地上設置; 或
  3. 在公開市場購買或租用土地/樓面空間。

 

1. 重建或改裝現有工業大廈

香港有許多現有的工業大廈,由於其天花板挑高、單位間隔可彈性調整、樓面負荷量大以及租金較一般商業樓面低廉的種種優點,是數據中心選址的熱門地點。

但是,現有的工業大廈位處地段的土地契約上一般都包含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的限制。若要在該等工業大廈設置數據中心,需查閱地契是否已准許作數據中心用途。業主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土地契約或改變土地及建築物之用途豁免書。

 

2. 購買或租用商業土地/樓面空間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購入或租用商業大廈及公開市場上的商業樓宇或其他土地或樓面做數據中心之用,但是即便如此,仍需確定相關地契中的土地用途限制是否允許該大廈用作數據中心。

 

3. 在政府售賣的未發展土地上設置

根據香港的土地規劃制度,土地會按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劃作不同用途。數據中心可設於大綱圖規劃作“商業”、“工業”、“ 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用途的土地。

上述規劃用途已准許有關土地作 “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包括數據中心) ” 之用。就劃為“綜合發展區”用途的土地而言,如擬用作設置數據中心,則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作者: 司徒博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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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是比聽到兒童擄拐更讓人沮喪的,就算它是由兒童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然而,每年仍有兒童擄拐事件發生,也有一些公開的判決指出法庭別無選擇,只能介入以決定兒童的福祉。在香港,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的兒童擄拐受到《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香港法例第512章)(下稱《條例》)管轄,而透過《條例》,《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正式在1980年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份。   根據《條例》規定,律政司司長獲指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樞當局,須與海外締約國合作以確保遭不當遷移與扣留在香港或帶往海外的兒童可以迅速被交還到慣常居住地。《公約》第三條訂明,在以下情況下,將兒童遷移或扣留須視為不當:   該項遷移或扣留侵犯根據該兒童在緊接被遷移或扣留之前慣常居住的國家的法律所給予任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的管養權(不論是共同或單獨獲得該管養權);及 該等權利在進行該項遷移或扣留之時已實際行使(不論是共同或單獨行使該等權利),或若無該項遷移或扣留,該等權利本會如此行使。   「遷移」與「扣留」這兩個重要的詞已被作出簡潔的定義,前者指兒童被帶離其慣常居住地,而後者則是指兒童在其慣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逗留超過一段有限時間。一旦不當遷移與扣留被證明,法庭須要考量兒童的慣常居住地並決定是否作出交還兒童的命令。     首先,兒童只可以有一個慣常居住地,且請求交還兒童的父或母有責任提出證據以說服法庭作出交還的命令。此外,與其他和兒童有關的法律程序相似,慣常居住地的決定也是以兒童為中心,因此法庭會考慮如何促成兒童的最大利益。法庭或會考慮居住地的穩定性,這不僅僅與申請交還兒童的父或母的意願有關,更須要衡量案件事實作出決定。   其他法庭或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品質與整體情況,例如兒童已在某地居住多久,且這些考量可能會包含主觀因素如意願。   考量到這種申請與案件事實有高度關聯,專業的法律意見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您發現您的孩童在沒有您同意的情況下被另一位父或母帶往海外,您應該立刻考慮作出申請,要求交還孩童以保障您的管養權。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倘若法庭辦妥好該離婚訴訟有關子女的事宜,法庭便會處理相關的財務事宜。這也比稱為“附屬濟助”(在美國則統稱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首先,由於考慮因素繁多,所以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並沒有時定的公式。此外,法庭還需遵循公平原則,防止任何性別或家庭角色引起的歧視。   在之前的文章我們亦討論過兒童的權益是首要的考慮,而這原則同樣適用於附屬濟助。換而言之,在法庭考慮雙方的需要前,必須先滿足子女的需要。經典的例子是在整段婚姻中,一個照顧孩子的家庭主婦比一直工作的丈夫需要更多的經濟援助。因此,雙方的需要也是法庭在決定婚姻財產分割時要考慮的因素。   一旦滿足到雙方的需要,法庭將考慮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同時亦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顯然易見,該列表並不是詳盡無遺而每個案例都取決於其獨特的事實狀況。再者,如果沒有全面及坦誠地披露所有財富資產,法庭便無法作出決定。因此,我們需要明白,如果律師不全面調查您的資產,他們就無法提供合適的法律意見。同樣,法庭所採取的程序會要求雙方提交一份詳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通稱為“表格E”),以提供其財富資產的完整概覽。表格 E 會要求雙方出示過去1年(甚至更早前)的銀行結單、信用卡結單及其他相關的財務文件。   完成財務披露後,法庭有權作出經濟給養令,例如:- 定期付款; 有保證定期付款 ; 繳付整筆款額; 財產轉讓、授產安排; 更改授產安排;和 財產出售。   由於上述濟助的性質較獨特,我們建議當事人在考慮應否接收含有這些財務條款的法庭命令約束之前應先諮詢律師意見。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在本行近期拍攝片段中,司徒律師輕鬆地道出了一句「結婚求其,離婚認真」,不幸地,這句「戲言」非常準確地反映現實。在這個法律解說系列,我們會討論客戶在離婚訴訟中需要考慮哪些重要項目。   比如一對在本港的夫婦,他們在香港居住近十年,結婚四年 。夫妻結婚一年後誕下子女。可惜,兩人的婚姻出現不能挽救的分歧,他們選擇了分開,並在香港展開離婚訴訟。   很多人認為離婚的家長應該「爭」撫養權。事實上,法庭在處理子女事宜時,所謂的「撫養權」其實涉及三個範疇:管養權 (custody)、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及探視權 (access)。社會普遍有一個錯誤觀點,就是家長必須爭取單方面管養權。但事實上,『共同』及『單方』管養權在現今法庭已幾乎變為純粹學術討論,因為就算其中一方的家長獲到單獨管養權,也不代表他/她可以為牽涉子女的事宜單方面作決定。因此,如果雙方家長可以高度合作,法庭會鼓勵他們盡力達致共同管養子女,以避免增加訟費及浪費時間。無論如何,當家長向法庭提出任何關於照顧子女的安排時,他們必須謹記,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決定好管養權之後,下一步是處理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權。   簡單而言,照顧及管束權就是由誰負責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如果雙方家長處於一個可和諧合作的關係,可共同為照顧子女作出貢獻,則法庭可頒布『共享照顧及管束權』命令,容許子女可以有均等時間分別與父親和母親相處。否則,照顧及管束權會顧於其中一名家長,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家長,則會得到子女的探視權。   倘若父母能夠彈性及自行協定有關探視安排,讓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家長有合理的時間與子女見面,這是最為理想的。因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庭就需要介入處理探視事宜。當子女日漸成長,法庭會更重視子女本身的意見,以決定管養、照顧及管束、以及探視安排。   另外,家長亦有可能離香港,到外地定居。他們必須要明白,如果其中一方家長想將子女帶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假設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想帶走子女的家長,就必須向法庭作出相關申請,在獲得法庭批准下才能帶子女離港。   當有關子女的事宜獲得解決,下一步就會著手處理附屬濟助(家庭財務)事宜。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討論這個課題。   歡迎透過電郵enquiry@hksunlawyers.com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知名網路影片「查理咬我手指」(Charlie Bit My Finger)以 Non-Fungible Token (“NFT”) 形式拍賣,最終以約76萬美元(約港幣5.9百萬)成交。著名數碼藝術家 Mike Winklemann,更為人所知的是“Beeple”,他精心製作了 5,000 幅日常畫作的合成圖,創作出可能是當下最著名的 NFT 之一,“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它在佳士得拍賣行以近6千9 百萬美元(約港幣5.4億)的價格售出。 此外,甚至推文也可以作為 NFT 出售。 Twitter 聯合創始人 Jack Dorsey 以約2.9百萬美元(約港幣2千2 百萬)的價格以NFT出售了他的第一條推文。   NFT 數字藝術作品的購買者不會獲得該作品的實體。此外,在大多數情況下,每個人都可以免費下載作品的副本。那麼 NFT 的價值是什麼?為什麼人們花費數百萬美元購買可以輕鬆截圖的東西?   非同質化資產即獨一無二、無法以同類資產作等價交換的資產。常見例子為紀念品或收藏品。NFT由區塊鏈技術驅動,現正逐步顛覆整個數碼藝術世界。 NFT 通常通過加密貨幣進行交易,但它與加密貨幣不同。一個比特幣總是等於另一個比特幣。然而,每個 NFT 都有一個數位簽章,這使得 NFT 不可能相等交換(因此,非同質)。   到底如何驗證NFT數碼藝術的擁有權?NFT之所以名為「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而非「非同質化資產」(non-fungible  assets)或「數碼非同質化資產」(digital  non-fungible assets),源於它們是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 technology)所驅動的產物。   NFT 允許買方擁有原始物品。不僅如此,它還包含內置身份驗證,可作為擁有權證明。 NFT 代表擁有權記錄在區塊鏈中,其他人難以篡改。 NFT…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中提到,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在此期間,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   (在本文中,香港居民代指香港身份證持有者,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首先,我們從第一個問題入手:被繼承人(即死者),是否立有遺囑?   為了不將問題複雜化,我們先介紹有關內地不動產的繼承。   有遺囑 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一般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從而,在死者過身後,繼承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那麼,如何判斷香港遺囑是否有效呢?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案例支持。2021年3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13-“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號:(2019)粤06民终220号】,則承认了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從而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所以,處理上述事宜的邏輯,可以簡單概括為:香港居民生前居住於香港–在香港立下遺囑–過身後,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認證遺囑在內地具備法律效力–內地不動產之繼承則按照遺囑內容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辦理流程。 若被繼承人在香港立有遺囑並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則應當按照遺囑內容來處理內地遺產的轉移登記,即由遺囑指定繼承人來繼承內地不動產。辦理流程如下: 將所需文件提交給本行中國委託公證人(所需文件請見下方內容); 由公證人草擬《繼承遺產聲明書》,交由內地用證部門確認,例如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等; 確認無誤後,預約時間由繼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的《繼承遺產聲明書》; 簽署完畢後,由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所需文件。 辦理上述《繼承遺產聲明書》,須提供之文件包括: 繼承人之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及香港住址證明;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被繼承人經香港高等法院認定的遺囑;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如出世紙、結婚證書); 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書》或有關的結婚記錄(申請指引請見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 遺產產權證明書(如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等); 被繼承人生前的身份證件。   無遺囑 若被繼承人:A)沒有立下遺囑;或者B)雖立下遺囑,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或者C)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遺產部分,如何繼承?此情形下,位於內地的不動產,將按照內地法律下的“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處理。 法定繼承。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來處理: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繼承權。 辦理流程。 由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誰繼承、誰放棄繼承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皆繼承; 決定後,將所需文件提交給本行中國委託公證人(所需文件請見下方內容); 由公證人草擬《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交由內地有關部門確認,例如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等; 確認無誤後,預約時間由繼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的《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 簽署完畢後,由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所需文件。 辦理上述《繼承遺產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須提供之文件包括: 繼承人/放棄繼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之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及香港住址證明;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如出世紙、結婚證書); 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書》或有關的結婚記錄(申請指引請見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 遺產產權證明書(如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等); 被繼承人生前的身份證件。   那麼,內地遺產之動產,比如內地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如何繼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