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我的家庭信託–主要考慮因素   出於資產保護和繼承規劃的目的,高資產淨值人士(HNWI)可以使用家族信託的方式為他/她的後代進行數百年的長期計畫。   高資產淨值人士在建立家庭信託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國籍   高資產淨值人士的國籍會影響她/她是否有處置資產的自由。 在一些具有夫妻之間共同財產法律概念的國家中,如中國,在將共有財產轉讓給受託人之前,需要獲得配偶的明確書面同意。   高資產淨值人士及其家人(作為受益人)的國籍也將影響徵稅,特別是當他們居住在中國、美國等徵收全球稅的國家時。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尋求海外稅收意見,以瞭解稅收徵收和申報義務,以及是否需要修改信託契約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稅收風險。   控制程度   隨著信託財產的合法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高資產淨值人士可能會擔心他/她是否仍將對信託資產擁有一定的控制權。高資產淨值人士可以透過多種方式對受託人進行一定的控制,而又不會由於缺乏創建信託的意圖而使信託無效:-   高淨值人士可能會考慮使用保留權力的信託(而不是完全酌情信託),來保留分配權力和投資權力。高資產淨值人士可自行選擇委任值得信賴的投資顧問。   高資產淨值人士可以在某些允許高資產淨值人士通過參與資產控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來控制信託的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設立信託。   如果信託管理的資產淨值規模足夠大,高資產淨值人士甚至可以成立私人信託公司,以此透過自己擁有和管理的私人信託公司控制信託資產。   為了監督受託人的行為,高資產淨值人士可以任命一名保護人。我們還可以在信託契據中設立一些有關罷免和更換受託人的機制。   資產的位置和類型   資產的位置和類型將影響信託資產是否可以合法轉讓給受託人,以及受託人的風險接受程度。   某些國家對外國公司直接持有土地和房地產受到限制,受託人會因此不能合法持有房產和地產。 可行的解決方案是使用本地公司持有房產和地產,然後將該本地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受託人。   受託人相對較為願意接受銀行資產和金融資產,例如銀行帳戶,現金,股票,保險單等作為信託資產,因為它們的風險較小。 受託人通常會保留是否接受運營業務、古董、藝術品等高風險專案的權利,因為損失、損壞和維護的風險較高。     運作成本   最後,建立信託的運作成本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受託人將收取一筆一次性的設立費,以及持續的年費,直到信託終止為止。 但是,受託人會願意提供免費諮詢,與高資產淨值人士討論信託結構。   如果您有興趣進一步瞭解信託和與受託人聯絡,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前言 雙重課稅是指有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同一納稅主體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稅的情形。 為減少投資者被雙重徵稅的情況,及更加明確的劃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與其交易夥伴的徵稅權,香港已與包括中國內地(下稱“内地”)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稱“该協定”)。 然而,位於香港的個人或組織在申請享受協定下的待遇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居民身分證明書”。 本文將以香港與內地簽訂的相關協定為例,對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方式及條件進行討論。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什麼?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由香港稅務局(下稱“稅務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的待遇。   何時需要申請?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 第44號(修訂本)》中規定: “在執行全面性安排時,內地稅務機關可要求個人、公司或團體提供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香港居民證明文件。 在實際執行上,內地稅務機關只就可能同時為雙方居民,或居民身分有需要查證的情況下,才須該個人、公司或團體提交香港稅務局為執行全面性安排而發出的香港居民證明檔。”   誰可申請?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該安排”)的規定及稅務局的公告,以下人士可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對於“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該安排及稅務局相關公告並未就其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條件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局對此有酌情決定權,並會在其認為申請人“明顯地不可享受有關待遇時”,拒絕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稅務局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會考慮申請主體是否通常是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 或是否在香港確立了足夠的經濟實質。 上述的情況可能具體表現為: 申請主體在香港設立有其進行業務的常設機構; 申請主體的董事長期居於香港;…

本行合夥人陳永良先生在2019/2020年期間提供不少於100小時的專業義工服務,獲香港律師會、香港義務工作義務和義務工作發展局聯合頒授公益律師金獎。 本行一直以來都堅持為市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及社區工作。我們相信此舉除了能使有需要的市民受惠外,更能令社會變得更和諧、更美好。